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 视频播放中呈现商品信息的方法及装置 」专利提到,无论用户是否登录账号,都可以通过 IP 地址获得历史评论、浏览历史,以及浏览、搜索记录、购买记录等网络消费数据等。
目的是根据用户偏好,在视频播放过程中推送商品信息。
中国网络电视台旗下未来电视有限公司的「 面向家庭用户的用户画像构建方法及装置 」发明,则提到了采集预设时间段内的多媒体播放数据,来预测家庭成员结构。
查阅过程中,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和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有两项公布的发明勾起差评君的好奇。
其中「 一种基于用户情绪识别的视频评价方法和装置 」写道:
例如在客户端可以设置一个视频采集装置,在用户打开视频后自动开启或者提示用户是否开启该视频采集装置,待视频采集装置开启后,通过视频采集装置采集用户的表情动作,并通过表情识别技术识别表情动作对应的情绪,并采用文字化或数字化的形式生成情绪标识,与对应的时间一起生成情绪数据发送至服务器;客户端在发送情绪数据的过程中可以不保存或上传拍摄的用户表情动作图片。
专利称,现有的手动评分是「 单一的、笼统的 」,且「 依赖用户主动操作 」,「 评价信息收集的广度也有现实的限制性 」,然后总结,「 视频内容提供者有必要主动地获取用户的评价。」
另一项「 广告数据匹配方法、装置及系统 」讲了怎么分辨性别、年龄:
(客户端)按照预设周期获取受众的图像数据。其中,为了能够提高用户体验,客户端在开机之后,可以以一定频率通过摄像头拍摄当前受众的图像,并处理、分析所拍摄的受众图像的图像数据,以便于将受众的图像数据作为广告服务器匹配广告数据的基础。。。本方案中所述客户端可以但不限于智能电视和车载系统,并且在向广告服务器发送受众的图像数据时,可以将IP地址及自身的属性信息一并发送。。。客户端将在接收到广告服务器发送的广告数据之后,可以在适当的时间和适当的位置播放广告数据对应的广告。
基于这些专利,差评君似乎可以这么理解:只要打开智能电视,我看了啥,看了多久,喜欢看啥,家里有几个人看了,是男是女,年龄多大,都可以被监测,成为广告商的数据来源。如果有的智能电视还装了摄像头,那么我看的时候高不高兴,也会被洞察的一清二楚。
只是,这些数据收集是否以合理方式取得授权?能否拒绝?
这些数据是否会被其他人看到或滥用?是否会在限定期限后被永久删除?
在智能电视一贯宣传中,有许多类似「 让想象发生 」的广告语,这可能更是主体差异传达的一种盲目乐观的态度。说实在的,我能想象的,是不尽如人意的视听体验,还有被窥探、被以各种形式塞进生活的广告支配的风险。
诚然,我们理解在硬件厂商利润日薄的情况下,广告成了新的利润渠道,问题是,在技术和互联网助推下,广告曝光是否超过了必要水平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开机广告若无设置关闭或跳过选项可能违反广告法。
差评君还发现,小米、海信、创维、夏普在天猫的商品详情页用黑色或灰色的小字注明「 电视含开机等形式的广告 」或「 开机时的广告视频不能删除、更改 」字样;长虹等未在产品详情页面作类似说明。这可能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的侵犯。
顺便提一嘴,有「 机灵 」的厂商会在 15 秒开机广告的最后 5 秒提示「 关闭 」,说白了,我还得看 10 秒。
那么法律上,你说它到底设置了关闭或跳过选项了吗?
“ 其实,我只是想简简单单的看个电视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