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
5.4.16 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5.4.17 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独立的瓶组间;
2 瓶组间不应与住宅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和其他高层公共建筑贴邻,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不大于1m的瓶组间与所服务的其他建筑贴邻时,应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
3 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大于1m、不大于4m的独立瓶组间,与所服务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表5.4.17的规定;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GB50352-2019
8.4.7 液化石油气和相对密度大于0.75的燃气调压计量装置及管道、燃具、用气设备等设施不得设于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地下空间。
8.4.8 当采用液化石油气瓶组自然气化,总容积小于等于1.0m时,瓶组间可设置在与建筑物(高层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单层专用房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2 应通风良好,且应有直通室外的门;
3 与其他毗邻房间的墙应为防火墙,且不得设置任何洞口;
4 室温不应高于45℃,且不应低于0℃;
5 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8.4.9 当瓶组气化站配置气瓶的总容积超过1.0m或采用强制气化时,应独立设置在高度不低于2.2m的专用房间内。专用房间与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8.4.10 商业和公共建筑用户使用的气瓶组严禁与燃具布置在同一房间内。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2021
4.3.12 气瓶应具有可追溯性,应使用合格的气瓶进行灌装。气瓶灌装后,应对气瓶进行检漏、检重或检压。所充装的合格气瓶上应粘贴规范明显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6.1.7 当家庭用户管道或液化石油气钢瓶调压器与燃具采用软管连接时,应采用专用燃具连接软管。软管的使用年限不应低于燃具的判废年限。
说明:软在厨房里的安装环境多种多样,有的在操作台下的橱柜里,有的在橱柜拉篮后面,的和台式灶连接部分裸露在外,面临鼠咬、撞击、调料侵蚀、厨房清洁等情况,户内燃气泄漏事故中,胶管漏气是各类事故中占比最高的。
6.1.8 燃具连接软管不应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长度不应大于2.0m且不应有接头。
6.1.9 家庭用户管道应设置当管道压力低于限定值或连接灶具管道的流量高于限定值时能够切断向灶具供气的安全装置;设置位置应根据安全装置的性能要求确定。
6.1.10 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供气时,应符合列规定:
1 不得采用明火试漏;
2 不得拆开修理角阀和调压阀;
3 不得倒出处理瓶内液化石油气残液;
4 不得用火、蒸汽、热水和其他热源对钢瓶加热;
5 不得将钢瓶倒置使用;
6 不得使用钢瓶互相倒气。
说明:正常情况下,钢瓶内的液化石油气下部呈液态,上部是气态;气态液化石油气通过减压阀供给燃具。若倒立,通过减压阀的都是液体,液体出来后,其体积迅速膨胀近250倍,这样就大大超过了燃具的负荷,从而导致两种情况发生:一是可能窜出很高很大的火焰,引燃附近的可燃物;另一种是气体来不及完全燃烧,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而发生爆炸。
6.2.3 公共用餐区域、大中型商店建筑内的厨房不应设置液化天然气气瓶、压缩天然气气瓶及液化石油气气瓶。
考虑到大部分既有建筑、既有单位情况,仍需参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
8.7.1 居民用户使用的液化石油气气瓶应设置在符合本规范第10.4节规定的非居住房间内,且室温不应高于45℃。
8.7.2 居民用户室内液化石油气气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气瓶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
2 气瓶与燃具的净距不应小于0.5m;
3 气瓶与散热器的净距不应小于1m,当散热器设置隔热板时,可减少到0.5m。
8.7.3 单户居民用户使用的气瓶设置在室外时,宜设置在贴邻建筑物外墙的专用小室内。
8.7.4 商业用户使用的气瓶组严禁与燃气燃烧器具布置在同一房间内。瓶组间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8.5节的有关规定。
农村防火规范 GB50039-2010
6.3.2 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严禁在地下室存放和使用;
2 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应接近火源、热源,应防止日光直射,与灶具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0.5m;
3 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应与化学危险物品混放;
4 严禁使用超量罐装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严禁敲打、倒置、碰撞钢瓶,严禁随意倾倒残液和私自灌气;
5 存放和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房间应通风良好。
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国卫办人口函〔2022〕21号)
(十七)设在高层建筑内的托育机构厨房不得使用瓶装液化气,每季度应清洗排油烟罩、油烟管道。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技术标准要点二、平面布置
(六)餐饮场所
1.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2.供厨房使用的丙类液体燃料,其储罐应布置在建筑外,当设置中间罐时,中间罐的容量不应大于1m,并应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独房间内,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中间罐下部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3.厨房区采用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时,应设置独立的瓶组间,瓶组间不应与住宅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和其他高层公共建筑贴邻。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不大于1m的瓶组间与所服务的其他建筑贴邻时,应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在瓶组间的总出气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瓶组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4.餐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餐馆或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TSG23-2021
1.8.1 气瓶制造标志
1.8.1.1 气瓶钢印标志、标签标志、印刷标志
(1)气瓶制造标志是识别气瓶的依据,标志的内容应当符合本规程附件D以及相关标准的规定;小容积气瓶制造标志的内容可以参照本规程附件D的规定;
(2)制造单位应当在每只气瓶上做出钢印标志、标签标志或者印刷标志等制造标志;
(3)制造单位应当在钢质燃气气瓶(注1-7)的封头上压印内凹的盛装介质、制造年份、产权单位标志,在护罩上压印“人员密集的室内禁用”的字样;复合材料燃气气瓶应当在外套上压铸盛装介质、制造年份、产权单位标志,以及“人员密集的室内禁用”的字样。
注1-7:燃气气瓶是指盛装液化石油气、液化二甲醚等民用燃料气体的气瓶,分为钢质燃气气瓶和复合材料燃气气瓶。
气瓶定期检验周期
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 GB/T50811-2012
附表G.2 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管理安全检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