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
原标题:网购卖家或交易网页消失 退款可找平台
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石朕
现在,人们的日常出行和生活用品越来越依赖网络,网购已经成为生活常态。但购物后如果卖家或者网页突然消失了,还能退款吗?
【案情回顾】
消费者杨先生在一大型网络交易平台内某家具店购买了一套实木餐桌椅组合家具,实付款889元。收货后,杨先生发现家具颜色不匀,色差较大,并有疑似烫痕,便向卖家反映情况,提出退货申请。接到申请后,家具店经营者张先生拉黑了杨先生。经平台协调,杨先生了解到,物流公司退货运费1383元,运费过高是张先生不愿意退货的主要原因。杨先生在平台客服帮助下,强制完成了退货、退款。但向张先生要求退还运费时却遭到拒绝。杨先生无奈起诉,法院一审判决张先生向杨先生退还运费1383元。
【律师说法】
北京市世纪(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俊:
陆续修订、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等明确规定,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没有国家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可以自收到商品七日内退货。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的,虽不受七日限制,但应在合理期限内主张。退货运费应由销售者承担。销售平台作为卖家与买家的连接,有责任对入驻商家的资质信息进行事前审核,在纠纷发生后及时处理。如果平台无法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消费者有权向平台要求赔偿。
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质量问题,也不存在与销售者描述不符,即通常所说的无理由退货、“多拍/误拍/不喜欢”,消费者可以在实际签收商品的七日内向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退货运费应由消费者承担,也可由消费者提前购买或商家赠送的运费险赔付。
此外,提醒消费者无理由退货应注意的事项:
1.以下四类商品或者服务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一是消费者定做的商品;二是鲜活易腐的商品;三是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是交付的报纸、期刊。
2.消费者退货时应当将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退回商品应当完好或保持原样。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但食品、化妆品、计生用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打开,电子产品被授权激活或者质保贴、序列号破损,服装被污损、商标被剪等情形不视为完好。
以上规定仅保护以生活消费为目的的消费者,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购买商品、服务,仍按民法一般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