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工程挖出的砂石由政府处理 具体操作流程有了
3月25日,国家发改委等十五部门和单位印发的《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对经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整体修复区域内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实施的修复项目,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除项目自用外,多余部分允许依法依规对外销售。
在地方规定中,工程项目多余砂石对外销售一般由县政府统一处理,但由哪个部门对接、是怎样的流程并没有相关细则。
5月27日,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矿产品处置工作管理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对处置工作流程进行了详细规定。
矿产品处置工作流程
一、招标时有项目施工设计方案的工程
1、申请。由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镇街提出矿产品处置申请。申请时应提供项目立项文件、项目用地审批材料、项目施工设计方案。
2、受理。由项目所在地镇街负责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处置条件的,提出处置方案。
(1)根据项目施工设计方案,填方量大于或等于开挖方量的,所开挖的方量不能外运,自用于本工程建设使用,不需要缴纳矿产品处置费,由项目所在地镇街通知建设单位提交自用情况说明,工程自用承诺等材料。
(2)根据项目施工设计方案,填方量小于开挖方量的,由项目所在地镇街牵头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施工设计方案进行核查,确认开挖方量、填方量和余方量。
3、招标。项目所在地镇街可选择以下任一方式处置工程自用后剩余的矿产品并在招标中予以明确。
(1)根据项目施工设计方案确有余方量的,由项目所在地镇街在招标公告中明确堆放场地,要求建设单位将自用后剩余的矿产品运送到统一堆放场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勘测、评估后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争方式对外销售。
(2)项目招标前,由所在地镇街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单位对矿产品开展价款评估,根据矿产品价款评估报告,依据项目施工设计方案,将余方量结合项目实行捆绑公开处置,矿产品处置款与工程费用实施收支两条线,所得矿产品处置收益作为预收款纳入同级财政非税收入账户。
4、验收。项目监理报告中应对工程涉及的开挖量及填方量进行核实,并出具验收意见,验收通过后,根据项目监理报告,由项目所在地镇街对预收矿产品处置收益进行结算,按中标时的竞拍单价实施多退少补。
5、其他涉矿工程处置情形。根据项目施工设计方案,开挖土石方量少于5000立方米,或建设用地红线范围面积少于1000平方米的,可根据项目施工设计方案,经项目所在镇街同意直接按照类似合理价格作为底价予以公开处置。
二、招标时无项目施工设计方案的工程
1、 无施工设计方案的项目在招标前,由项目所在地镇街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建设项目地质勘查,根据勘查结果,确认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是否有矿产品及矿产品数量,如有矿产品的,在项目招标或土地出让公告中应明确告知矿产品的基本情况。
2、项目中标人或土地受让人中标后,应及时做好项目施工设计方案并根据施工设计方案,向所在地镇街提出矿产品处置申请。
(1)根据项目施工设计方案,填方量大于或等于开挖方量的,所开挖的方量不能外运,自用于本工程建设使用,不需要缴纳矿产品处置费,由中标人向项目所在地镇街提交项目施工设计方案、自用情况说明,工程自用承诺等材料。
(2)根据项目施工设计方案,填方量小于开挖方量的,由项目所在地镇街牵头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施工设计方案进行核查,确认开挖方量、填方量和余方量,并按项目中标或土地受让签订合同时的上月同类矿产品的工程造价信息价下浮收取余方量处置款(义乌市无类似矿产品信息价的,可按照金华市本级类似矿产品信息价),场地内允许加工的按信息价下浮20%收取处置款,场地内不允许加工的按信息价下浮60%收取处置款,所得处置收益纳入同级财政非税收入账户。
目前,该《管理意见》正在征求意见。
来源:砂石骨料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