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微信转发谣言后果,微信转发谣言的法律责任

首页 > 实用技巧 > 作者:YD1662024-01-19 02:44:35

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比疫情更可怕的疫情谣言又死灰复燃,让不少人精神紧张,倍感恐慌。

发布、转载虚假信息

后果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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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日,肇东市居民辛某在两个微信群内发布信息称“必备必备,黑龙江15号封城了,肇东15日开始封城,口罩开始慢慢涨价……”借此推销口罩、酒精、消毒湿巾等防疫用品。该信息引起一些网民的关注与转发,造成了社会恐慌。获悉情况后,肇东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立即对该信息进行核实,查明该信息为虚假信息,遂于1月4日依法将辛某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询问。

经询问,违法行为人辛某(女,31岁,肇东市人)对发布虚假疫情信息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违法行为人辛某已被依法处以行政处罚。

2

1月4日,兰西县居民在微信群中转发“绥化15日封城”等信息。得知情况后,兰西县公安局对该信息进行核实,确认该信息为虚假信息,并将涉嫌转发相关信息的嫌疑人吕某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进一步询问。

经询问,违法嫌疑人吕某(女,50岁,兰西县人)对其在微信群中传播谣言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违法行为人吕某已被依法处以行政处罚。

网警提醒:在抗击疫情的非常时期,网上信息铺天盖地,很多信息真假难辨,广大网民应不轻信,不盲从,为抗击疫情营造风清气正、和谐清朗的网络空间。

造谣传谣的有关法律规定:

1.网络谣言刑事处罚的有关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制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网络谣言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

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3.网络谣言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

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记者 王骁

来源: 哈尔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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