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以上司法解释,未把QQ号列入到公民个人信息;目前用户的QQ号需要绑定一个手机号,以此来验证QQ用户的身份信息;所以,如果商家在没有用户手机号的前提下,单凭一个QQ号是无法辨别出公民身份的,很难据此作出侵犯个人信息罪的处理。
1、QQ号的定性
QQ号码是一种即时通信服务代码,其表现形式是多个阿拉伯数字的组合,是由用户向腾讯公司申请,并在接受有关 协议后,由腾讯公司派发给用户。注册用户通过QQ号码及设定的密码确定用户在互联网上的身份,并通过腾讯公司提供的Q Q软件在互联网中实现与他人文字、语音、视频交流和网络游戏等功能,其本质上是一种网络服务。
首先、单独的QQ号不能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QQ号虽然和身份证号一样都是一串数字,但是其与身份证号有着本质区别。身份证号是经官方认证的与公民个人真实身份一一对应的,一人一号。而QQ号不是,其注册和使用均不需要真实身份信息,实际很多人填写的都是虚假信息,一个人可以有多个QQ号,一个QQ号也可以由不同的人使用,单独的QQ号无法和特定的自然人对应起来。
其次,QQ号是否属于能与其它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公民个人信息需分情况讨论。笔者认为,即使将账号密码信息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也不能一概而论,其仍需符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要求,如果账号密码包括使用该账号密码登录后获取的信息不能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进一步实施侵害原使用人权益的行为,则不能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具体到QQ账号和密码,部分情况下,QQ里会有使用者的真实信息,包括照片、手机号码、银行卡信息、通讯录等,此种情况下的QQ账号和密码当属公民个人信息,反之,如果QQ号的注册者和使用者非同一人,或者存在多人使用的情况,QQ里也没有注册者或者使用者的真实信息,该QQ账号和密码不能与特定自然人对应,则不能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
2、公民个人信息须与特定人关联,这是公民个人信息所具有的关键属性。
理论上,任何信息只要与其它足够多、关键的信息结合都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但是,将任何信息都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会导致打击面过宽。
如经过实名认证的QQ号、微信号、支付宝账号等,其中能反映注册人姓名、身份证等信息,从而能识别到特定人的身份,属于公民个人信息。但对于一些不包含注册人姓名、身份信息的,因为不能识别到特定人,可以认为不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所指控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可予以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