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司法观点23,将他人手机号码非法过户后转卖获取钱财行为认定为诈骗。
1、王微等人诈骗案,《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591号。
2、被告人王微,1984年人,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
3、王微2007年6月在浙江省义乌市中国移动公司办理业务时认识了同案被告人方继民,两人预谋贩卖移动公司手机“靓号”的方式牟利,王微根据方继民提供的“靓号”信息伪造了14张“靓号”机主的假身份证,同年7月王微持假身份证分几次到移动公司营业厅将原机主的移动号码137****9999、137****8888、137****6666、137****9999、135****6666非法过户到自己名下,后王微隐瞒上述手机号码是通过虚假手段办得的真相,以自己名义将其中4个号码卖给他人,共获利4.1万。2009年2月案发时,王微已因其他诈骗犯罪行为被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判刑但并未执行完毕,本案余姚市公安局将王微从上海押回浙江再审,余姚市检察院以王微诈骗罪提起公诉。
4、余姚市法院判决本案王微诈骗罪2年,罚金8000元,连同之前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判决的诈骗罪3年6个月,罚金1万,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5年,罚金1.8万。
5、司法观点,首先,移动电话没有早期刚上市时收取的入网费,手机号码本身不具有价值,王微过户手机号码之后也没有偷打电话逃避电话费,所以王微的行为不能认定盗窃罪,其次,王微在转卖手机号码时,是采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式,让购买人以为是王微在卖自己的手机号码而给付钱物,最后导致购买人损失财物而王微不当牟利,王微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