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不仅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护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同时也规定了,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在员工招聘面试和录用阶段,用人单位合理利用知情权,可以详细了解应聘人员的学历、工作经历、工作能力及身体健康等基本情况,更好地筛选出能力出众的员工。
新员工入职是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的最初环节,也是用人单位最先可能面临法律风险的时间点。很多用人单位在新员工入职时,会先安排员工做入职体检。那么,入职体检的费用是应该由劳动者承担还是由用人单位报销?如果新员工体检不合格,可以拒绝录用吗?
一,入职体检的费用应该由谁承担?
事实上,对于入职体检费用应该由谁承担,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仅是规定了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索取财物,但并未规定不得要求劳动者自行承担体检费用。
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有以下两种做法:
第一种,如果企业发出入职录取通知书后要求员工体检的,即用人单位通知员工入职后,员工按用人单位特定要求进行体检,这属于公司招聘的一部分,体检费应当由企业承担。如果是员工先行支付,企业应该予以报销。
劳动关系的建立是明确劳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基础和前提。一些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者认为只要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就没有建立,其实这一观点是错误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建立是一种事实上的客观情况,与劳动合同是否订立没有关系。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向拟录用的应聘者发出的意思表示,其目的是与应聘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录用通知一经送达应聘者,对用人单位即产生法律约束力。
已经被用人单位录用后,用人单位对职工组织的体检,属于提供给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卫生措施,其费用应当由单位福利费或者工会会费来承担,不能由劳动者承担。
第二种,如果求职者的健康状况与应聘岗位和签订劳动合同直接相关,是企业录用人员的重要参考指标,企业要求求职者提供近期的体检表和健康证明,并未设定其他具体要求,如指定体检医疗机构等。求职者应自行承担体检费用以提供证明。
二,入职体检不合格,可以拒绝录用吗?
入职体检不合格,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拒绝录用,同样分两种情况:
如果劳动者是在收到录取通知书之前,公司要求提供健康证明或者安排了体检,并告知应聘者入职体检合格后再发放录用通知书,如果体检不合格而拒绝录用这是合法的。
或者用人单位在发出录取通知书的同时,在录用通知书上注明“如体检不合格者,本公司不予录用”的前置条款提示。如果体检不合格而拒绝录用这也是合法的。
而如果用人单位已经发出录用通知书的,且未注明求职者的健康状况与应聘岗位和签订劳动合同直接相关,如果入职体检不合格拒绝录用,后安排员工进行入职体检,以员工体检不合格为由不予录用,是违法的。
三,试用期不合格,体检费用能给报销吗?
用人单位安排新员工入职体检,一般情况下,体检费用会让员工先行垫付,并约定等过了试用期转正后或者入职一定期限后,用人单位再予以报销。
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胜任工作(不合格)或者劳动者因为个人原因提出离职,体检费用能否报销,一般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约定处理。
写在最后: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但是用人单位的知情权是有边界的,并不是劳动者的一切情况都需要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只有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健康情况,才可以作为体检的项目。禁止将乙肝作为入职体检项目,用人单位要避免因为就业歧视而承担诉讼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