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劳动纠纷,要么找劳动监察大队,要么走劳动仲裁,要么起诉。
但前提是必须得有证据,这对于劳动者来说,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
毕竟谁也没想到之后会和公司闹掰,很少有保留证据的意识。
事到临头再去收集,往往是感觉能证明事实的,就都收集上。
其实很多证据都无法形成闭环,无法证明事实。
近日,重庆一员工起诉公司,以钉钉考勤记录主张加班费,最终却被判“证据不足”终审败诉。
打工人惊了,钉钉打卡记录难道还不能证明自己加班过吗?
那为什么还用钉钉来办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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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诉求全部驳回!
首先,我们先看一下本案中徐某的诉求:
1.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2.要求公司支付2010年2月5日至2020年7月31日的延时加班费,并加付赔偿金;
3.要求公司支付2010年2月5日至2020年7月31日额外担任保洁工作的工资;
4.要求公司支付未付年休假工资,从2016年1月至2020年7月期间克扣13天年假;
5.要求公司支付年金。
5项诉讼请求,一共55万的标的,算是劳动纠纷的大案子了。
而且看诉求、计算方式、准确金额头头是道。
但是,一审驳回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尤其是关于加班费这部分的诉求,徐某举示证据包括:
钉钉 APP 手机截图、手机微信群截图、录音证据、会议纪要。
这难道还不能证明加班吗?难道判决有错误?难道公司有关系?
钉钉不能证明加班?
其实徐某关于加班费部分败诉原因很简单— —在职时,证据搜集工作没做好。
1、未明确公司的考勤依据是钉钉
在很多公司的实际管理中,用钉钉来沟通,实际考勤方式可能是指纹、刷卡等其他方式。
而在本案中,徐某在诉讼阶段,并未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公司是在用钉钉管理考勤。
并且,考勤的举证责任在于公司,如果公司拿出考勤管理的其他方式,并且公司规章制度有依据。
那么,仅以钉钉的考勤记录来证明加班是很难成立的。
2、单一证据难以证明加班事实
钉钉打卡记录确实能够准确反映员工在公司的具体时长,但并不能必然得出员工加班的结论。
员工超过下班时间才打卡,有可能因为工作原因导致加班,也可能因为个人原因未及时离开公司。
因此,除了钉钉考勤记录,还要结合工作邮件、加班记录、工作成果、微信聊天等证据,综合证明加班事实。
此外,上述材料最好可以互相印证,形成一个完成可靠的逻辑链条。这样,仲裁委及法院才可能采信。
要做到上述几点,就需要劳动者平时在工作及加班过程中注意搜集、留存相关证据材料。
如果无法保存原版电子数据,可以将电子数据相关材料打印保存。
3、提防“包薪制”陷阱
本案中,公司还给自己留了一手— —在工资中有体现2200元的加班费。
这就是“包薪制”,即在劳动合同中打包约定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费的一种工资分配方式。
并且,该公司提前约定的加班费超过了实际产生的加班费,则“包薪制”并不违法。
其实也不止是加班费,所有的诉求都是以证据为基础的。
有时候你以为的铁证,其实是缺少佐证的。
所以,不清楚的地方一定要询问专业的人,不要让自己吃了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