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由于我们的产品质量问题,给客户造成了很大的损失,我们是否需要赔偿他们的全部损失呢?
作为产品或服务的提供方,我们发现,客户在合同中,不仅会要求我们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同时,还会要求我们承担由于产品质量问题给他们造成的损失。由于不知道会产生什么损失,产生多大的损失,我们往往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赔偿损失的金额。
我们该怎么评估质量问题会给企业带来的风险呢?一份法Yuan判决给了我们答案。案件号为(2015)民提字第143号。
2004年5月,新Hua公司与南Fa总厂签订了《水电站水轮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经济合同》。合同约定,南Fa总厂销售发电机组设备给新Hua公司,设备价款为1443万元,2007年6月为最晚的设备交付日期。为了明确南Fa总厂的义务,《经济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南Fa总厂每逾期交货一天罚款2000元,但最高不超过总价3%,也就是逾期违约金最高不超过43万元。经济合同第二十六条还约定,如果因南Fa总厂设计、制造质量不良等造成缺陷,应由南Fa总厂负责调换或无偿处理,而且南Fa总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逾期两年后,在2009年6月,南Fa总厂才交付设备。虽然延期交货了,但南Fa总厂提供的产品还是出现了质量问题。设备在启动试验时,就发生了损毁,随即回厂返修。直到2010年3月和5月,修复后的设备才又被安装好并投入发电。
由于南Fa总厂延期交货和产品质量问题,给新Hua公司带来了经济损失。因此,新Hua公司向法Yuan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在一审期间,经双方同意,委托Guo众联评估公司对新Hua公司的损失进行了鉴定。损失的评估结果是,在新Hua公司推迟发电期间,可获得的发电收益是7000万元。根据评估结果,新Hua公司要求南Fa总厂赔偿5000万元损失。
虽然合同总金额仅为1443万元,但一审法Yuan裁定,南Fa总厂需要赔偿新Hua公司5000万元的经济损失。
但南Fa总厂认为,合同约定,逾期交货每日罚款2000元,最高赔偿金额为43万元,一审判决的赔偿金额超过了合同的约定。因此,官司进入二审阶段。
二审法Yuan裁定,由于延期交货和产品质量问题,南Fa总厂需要对新Hua公司进行赔偿。南Fa总厂需要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43万元。同时,由于设备返修给新Hua公司带来了经济损失,南Fa总厂还需要赔偿新Hua公司的实际损失1400万元。南Fa总厂和新Hua公司都不服这个判决。因此,官司打到了最高Yuan。
南Fa总厂交付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回厂返修,这给新Hua公司带来了损失。一审法Yuan认定这笔损失金额是7000万元,二审法Yuan认为是1400万元。最高Yuan会怎么裁定呢?
最高法Yuan认为,南Fa总厂设备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新Hua公司不能正常发电,使得预期利润无法实现,新Hua公司客观上存在可得利益的损失。但是,由于合同约定的交易总金额仅为1443万元,所以,南Fa总厂很难预见到迟延履行会承担上千万元的赔偿责任。
因此,最高Yuan在2016年3月作出裁定,南Fa总厂不仅需要承担43万元的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同时,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南Fa总厂还需要赔偿新Hua公司500万元的可得利益损失。
民法典规定,合同的违约方需要赔偿守约方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这份法Yuan判决告诉我们,由于产品质量问题,企业需要赔偿客户的损失。但损失金额是在可预见的损失范围内,超出部分,不会得到法Yuan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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