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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体育 > 作者:YD1662023-05-02 13:42:21

作者:王彬 负险不彬

来源:负险不彬

2022年,在世纪疫情冲击下,百年变局加速演进。国际层面,俄乌冲突造成国际环境更趋复杂严峻,国际分工体系和产业体系“硬脱钩”进程加快。美联储持续加息之下,全球通胀趋势渐次衰减,但通胀中枢仍保持相对高位;国际大宗商品市场、金融市场运行不确定因素增加。国内方面,经济发展不仅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和预期转弱的三重压力,还受到疫情反复等因素影响,在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的总体要求下,国家将稳定宏观经济大盘,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作为首要任务,一揽子政策措施和一系列接续政策措施加快落地、加码护航下,国内经济呈现弱修复态势。

虽然防疫政策松动,但疫情仍是四季度影响经济修复的重要扰动项,考虑到近期疫情防控20条、房地产金融16条、降准等促经济增长政策的陆续出台,预计四季度经济增长或有望实现4%的水平,全年经济增长或在3.3%左右。无法回避的是,疫情已深度改变市场经济环境和居民消费习惯;房地产企业的风险能否得到有效化解也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由此导致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领域不良仍在积聚并不断暴露,可以肯定的是,不良资产化解仍是未来一段时间的工作重点。

一、不良资产行业发展阶段

我国不良资产行业诞生于1997年,此后经历了政策性推动阶段(1997年-2005年),市场主体转型发展阶段(2005年-2014年)商业化进程加速阶段(2014年-2021年),再到目前的疫情后解构建构阶段(2021年至今)。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且层次多元的市场体系,市场主体的区分度越来越高,差异化竞争也逐步成型。

(一)政策性推动阶段(1997年-2005年)

1997年年末,我国银行业不良贷款率已高达25%,银行体系的不良贷款规模相当于所有者权益的4倍,巨大的不良资产规模严重威胁到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并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埋下了较大隐患。随后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中国入世后金融所面临的冲击,形成叠加效应,进一步冲击着国内金融市场秩序。为解决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四大国有银行大量的不良资产,并顺利上市引入国外资本,由财政部和央行各自出资,成立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将坏账从银行中剥离并处置,以化解商业银行长期积累并形成的不良资产风险。

截至2000年8月末,四大金融资产管理累计完成1.4万亿不良贷款的剥离与收购工作,成功将四大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率降低了超过10个百分点。伴随着财政部所给出的政策性债权处置最后期限的到来,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政策性业务基本完成。

(二)市场主体转型发展阶段(2005年-2013年)

在2004、2005年间, 中行、建行、交行以市场化交易模式剥离5420亿元,此后不良资产处置中批发 零售的模式逐步成熟,市场交易日趋活跃。2006年发布的《人民银行2006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展要以不良资产处置为主业具有投资银行功能和资产经营管理功能的综合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商业化收购路线转型,开始按照市场化手段竞标收购不良资产。

2008年以后,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向好,传统的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逐步向金融控股集团模式转型,在传统的不良资产处置业务之外,创建子公司力图涉猎更广泛的业务。

截至该阶段,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主要业务为对公不良,涉及个贷不良较少。

(三)商业化进程加速阶段(2013年-2020年)

2013年开始,随着国内宏观经济的下行,商业银行体系内的不良资产逐渐暴露,不良率急剧上升。在这一阶段,本次不良资产出现具有系统的普遍性,既有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也有城商行、农商行和农村信用社。在行业范围上,多样性特点明显,涵盖钢贸、煤炭、零售、房地产等多个领域,在区域划分上,先期主要集中在长三角、珠三角和环渤海地区,而后逐渐向山西、内蒙古等地蔓延,现已经呈现出较为明显的由东向西扩散的趋势。

面对如此大规模的不良资产爆发,监管机构放开牌照限制,以加快不良资产处置,2013年,银监会正式出台《中国银监会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45号),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根据地方需要,设立或授权一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收购、处置业务。2014年7月,银监会公布了全国首批可在本省(市)范围内开展金融不良资产批量收购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共涉及5个省市,分别是江苏、浙江、安徽、广东和上海,都是银行“不良”规模较大的地区。2014年11月和2015年7月,银监会又先后集中公布了两批共计10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2016年10月,鉴于地方金融风险不断加剧的现状,银监会向各省级政府下发《关于适当调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的函》(银监办便函[2016]1738号),取消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资产不得对外转让的限制,允许以债务*、对外转让等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对外转让的受让主体不受地域限制,并且允许符合条件且确有意愿的省市增设一家。而后在2016年10月底,2017年4月底、2018年1月底又陆续对部分省市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了备案公布。市场上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已达到59家之多。

十九大过后,经济工作重心在于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申全国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三项重点任务,在一定程度上重塑未来一段时间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基本态势和格局,经济增长将更加注重质量和效益而不是速度,而经济结构调整也将持续推进转变,并由此导致驱动经济增长的传统力量不断减弱,地方政府用于投资的资金受到民生服务投入增长的挤压,融资行为收到更多规范和约束。2018年4月2日,中央财经委员会会议明确结构性去杠杆的重大任务,并将其提升至顶层设计的高度,在这一基本思路下,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成为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

该阶段中央大力发展金融、众多小贷、P2P、消费金融、保险等业务出现较快增长,个人信贷规模增长较快。

(四)疫情后解构建构阶段(2020年至今)

2020年至今,世界经济在新冠疫情危机后缓慢恢复,但依然会延续复杂和分化的运行特征,中国在国际经济金融秩序中的地位和角色,以及对外开放的内涵和战略逐步转变,将会产生更多的竞争和更大的压力,但国内经济“三期叠加”效应仍未消退,先期实体经济快速推进所累积的巨大偿债压力,逐步沉淀为不良资产,成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桎梏,2018年以来虽然政策收紧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不良资产规模继续上行的态势,但2020年疫情将再一次导致不良资产规模的激增。2020年,不良资产规模一直持续提升,且路径日趋多元,并呈现出银行类金融机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全方位供给的格局。

其中,银行类金融机构依然是产生不良资产的主要领域,尤其是伴随经济结构调整的推进,中小银行的风险将会进一步暴露,部分中小型银行(如包商银行)已进入*序列;非银行金融机构中不良资产爆发领域更为集中。受到政策调控以及经济形势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全国区域内到期债券违约等问题将继续蔓延,非银行金融机构中信托行业和证券行业或将成为不良资产重灾区;而在非金融机构领域,在经济下行、贸易摩擦、疫情冲击等因素影响下,企业经营压力增长,偿债能力堪忧,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回收难度上升,沉淀成巨额坏账不断增加市场不良资产规模。

2021年1月12日,银保监会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拓宽不良资产转让类别,允许个人不良贷款进行批量转让。2022年12月末,《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出台,试点机构拓展至500余家。受到经济下行影响,盘活大量信用类个贷不良,处置手段趋于多样化和一体化,参与机构的处置能力和精细化运营能力越发重要,信用类不良资产处置行业进行成熟期。

二、不良资产行业生态体系

(一)不良资产行业格局概览

不良资产出让方主要包括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这三类机构作为不良资产一级市场出让方,通过直接出售、委托处置等多种方式将不良资产转让给处置方;在一级市场上,目前处于不良资产中间处置环节的主要有五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银行系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和外资系资产管理公司四类。它们既是不良资产一级市场的接收方、处置方,也是不良资产生态链中最主要的参与者,既可以将其收购的不良资产包通过处置、*、不良资产证券化等方式与不良资产包债务人的关联企业、上下游企业或者财务投资者达成处置协议实现盈利,也可以通过改善企业经营模式逐步提升企业资产价值,最终通过资产置换、并购、*和上市方式等退出,通过债转股等方式实现资产增值,获取收益。

还可以通过再次出让,将不良资产包整包或分包卖给二级市场上的非持牌民营机构、个人投资者、秃鹫基金等,赚取利差收益。二级市场主体则主要是非持牌不良资产经营机构,具体包括民间资本成立、专门从事不良资产管理业务的一般企业;大型企业集团设立并以处理企业集团内部不良资产为主的财务公司;从事不良资产清收、并购*等业务的民间机构,以及境外投资者和秃鹫基金等。一级市场、二级市场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拍卖公司及资产评估机构等周边市场共同构成了不良资产行业的生态体系(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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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级市场供给方

不良资产的定义市场对不良资产的定义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来看,不良资产主要指银行无法按预先约定的期限和利率收回本金与利息的不良贷款。广义来看,除狭义定义所给予的范围外,不良资产还包括企业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已从账面核销以及未核销但已计提减值的债权、物权和股权资产。其中,债权类不良资产主要指难以收回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款项,此类款项较易产生坏账损失。物权类不良资产主要指由于技术陈旧、市价下跌等原因导致可回收金额或可变现净额小于账面价值或成本的设备、房屋等实物资产。股权类不良资产主要指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股权投资等。由此,我国不良资产的供给方主要分为三类主体:银行类金融机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

1、银行类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规模概况

2001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指导原则(试行)》,公布了《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文件将银行类金融机构的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其中,次级、可疑和损失三类被划归不良贷款,若借款人无力偿还本息,仅将其作为关注类贷款,只有不利因素发生恶化并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时,部分关注类贷款也将被划归不良贷款。若不利因素发生恶化并进一步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时,部分关注类贷款也将被划为不良贷款。银行通过核销不良资产,不仅可以分离和减少银行不良资产来维护银行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能起到调节报告、资产负债表去杠杆化的作用。

自2014年起直至当下,银行类不良资产一直呈增长态势,仅2017年至2021年,我国银行业累计处置不良资产规模达11.9万亿元,已超过前12年处置的总量,2022年虽然不良资产供给规模已趋缓,但受到疫情冲击的时滞效应,不良资产规模依然维持高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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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数据显示,股份制银行的不良率与国有大行持平,中小银行不良率仍处高位,尤其是农村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处置压力依然很大。据不完全统计,银行向市场推出的不良资产包,在2022年,以可疑类和次级类居多,资产质量相较于往年存在一定程度的下滑,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一是因为目前银行偏向通过内部核销和自主清收的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因此质量较好、处置难度较低的不良资产已经基本处置完毕,剩余向市场推出的不良资产包质量有所下降;二是自2021年以来,房地产法企业的资金面持续承压,龙头企业如恒大、阳光城等信用事件不断,并将负面影响传递到关联行业,导致相关贷款质量持续下滑,处置难度加大;三是我国疫情多点开花,实体经济恢复态势放缓,对银行资产质量影响较大。

2、非银行类金融机构风险资产概况

疫情冲击和经济转型的双重压力下,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依然在经历史无前例的大出清,违约从金融体系的外围逐步蔓延到核心圈层,风险爆雷从过去的星星点点到如今的星火燎原,集中释放。据保守估计,来自信托、租赁、银行理财子公司、资管公司等非银部门的不良资产供给也已接近万亿元规模。未来风险集中爆发的趋势或将进一步升级,尤其是伴随着疫情期间贷款展期支持政策逐步退出,非银行类金融机构资产加速劣变,信托、融资租赁等行业不良资产规模激增。

在信托行业,据最后一次信托业协会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一季度末,信托业风险项目个数为1626个,风险资产规模合计6431.03亿元,环比增加660.56亿元。从同比来看,信托项目的数量和风险资产规模同比增幅分别为61.63%和127.20%;信托业资产风险率为3.02%,较2019年年末提升0.35%,创下历史新高。自2018年一季度起,到2020年一季度,信托资产风险率已连续九个季度上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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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续信托业协会便不再公布风险数据,但受到金融去杠杆、强监管的宏观政策影响,部分信托公司前期高速发展积聚的风险开始加速释放,导致信托机构近年来频繁暴雷,尤其是在《资管新规》落地之后,面对一系列更加严格的监管政策,去通道、回归本源、业务结构调整的阵痛加剧,资产风险率、风险资产规模等均明显上升,风险化解压力更加紧迫,预计风险爆发期仍将持续1-3年。

虽然信托机构都在积极开展自救,并根据资产类型采用不同的处置模式,但模式依然较为单一,2021年5月银保监会下发《关于推进信托公司与专业机构合作处置风险资产的通知》,同意信托机构与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机构合作处置信托机构固有不良资产和信托风险资产。政策释放的积极信号虽然会引导信托机构开发对外合作处置风险资产的新格局和新思路,推动建立信托风险资产处置的市场化机制,但信托业务大都属于单一项目、规模较大,大多只能通过*重整、并购*等方式处置,目前拥有承接此类业务能力的专业机构仍属凤毛麟角,风险资产的市场消化仍需一定时间。

租赁行业整体不良率和拨备水平依然持续上升,资产信用风险管理仍是租赁行业的工作重点。其中,金融租赁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的不良水平分化明显,融资租赁公司平均不良率显著高于金融租赁公司,整个租赁行业不良资产规模近千亿元。租赁行业不同于其他金融行业,其资产大都以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汽车、船舶等动产为主,资产非标性强、处置难度大、专业度高,这就决定了租赁行业不良资产市场专业壁垒更高,亟需具备特殊专业背景或产业背景的机构入局化解不良资产。

3、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坏账概况

实体经济中的不良资产规模暴露高发期从2018年一直延续到2022年,同时考虑到整体市场环境的变化,新冠疫情的影响,资产结构的调整,风险偏好的变化,企业经营压力增长,偿债能力堪忧。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2年末,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21.65万亿元,比上年增长12.3%;产成品存货6.04万亿元,增长9.9%,流动性风险仍不容忽视。更有甚者,在供给侧改革的推动下,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导致企业经营环境和经营模式的深刻变化,企业*增多,大型企业风险突出,根据清华大学郑毓煌教授最新统计,2022年上半年,整个中国有46万家公司*,注销的工商户大概在310万左右。

具体到细分行业上,疫情冲击下各类企业举步维艰,尤其是在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冲击更为严重,即便各地政府纷纷出台延期复工等积极政策,依然不能抵消本次疫情对企业的巨大损失,这其中不仅包括经营收入,经营成本,还包括由于延期履约或无法正常履约而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进一步恶化实体企业融资能力,导致资金链日趋紧张,上下游企业经营能力下降。而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房地产行业,信用风险仍处高位,房地产市场调整或仍处底部徘徊,随着近期“第二只箭”、金融支持房地产16条等政策出台和逐步落地,市场能否筑底恢复仍需观望。

整体而言,在需求下滑、通胀低迷、融资环境收紧的情况下,企业所面临的经济遇冷和偿还债债务的双重压力仍将会进一步加剧,实体经济衰退风险仍在不断累积,部分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或将逐步沉淀形成的坏账继续增厚不良资产储备。

由此可见,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规模近年来保持一定规模的增长,整体市场环境的变化,资产结构的调整,风险偏好的变化,在新冠疫情和周边战争的冲击下将进一步加剧转型摩擦,导致不良资产供给仍将维持在一定规模。

(二)不良资产二级市场

在不良资产完整的生态体系中,五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银行系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外资资产管理公司是整个不良资产行业运行的核心枢纽。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目前有五家,其中,四大AMC(华融、长城、东方和信达)诞生于20世纪90年代末的第一次不良资产处置浪潮,初期负责接手当时四大国有银行积攒的大量不良资产,以此支持金融业和整体经济的轻装前行,随后在商业化转型过程中,逐步发展成为金融控股集团,成为不良资产经营的中坚力量。第五家AMC银河资产于2020年12月16日获准开业,系第一家以券商为*背景的全国性AMC。

杠杆方面,根据四大AMC半年报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6月末,华融、信达、东方和长城的总债务/所有者权益倍数(剔除银行子公司)分别为13.07、5.56、4.08和8.48倍。资产质量方面,本年度AMC承压较大,问题资产占比显著上升。截至2022年6月末,信达不良债权投资资产的二阶段资产占比为24%,三阶段占比9%,但在拨备水平上,AMC的拨备水平远弱于商业银行,未来拨备压力很大,据不完全统计,AMC对债权投资的拨备对二三阶段资产的占比在30%-40%之间。相比之下,国有银行拨备对二三阶段贷款的覆盖达96%。

盈利能力方面,受宏观经济增速放缓及房地产行业危机影响,AMC的盈利能力显著下降。盈利压力主要来自于股权和基金投资公允价值下降,以及不良资产和债权类投资的信用成本激增。

资本补充方面,中央政府对四大AMC的资本充足持支持态度,缓解了它们在压力情景下的资本压力。2020年以来,四大AMC几乎没有纯市场化的增资扩股,2021年对华融的增资主要体现了政府对华融的救助。华融为补充资本满足监管要求,于2021年通过内资股和H股的非公开发行进行增资,募集资金共420亿元。未来一段时间政府安排下的增资仍会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弥补潜在资本缺口的主要手段。

在业务方向上,不良资产业务对房地产行业敞口大,是本年度行业资产质量和资本压力的主要来源之一。截至2022年6月末,华融收购*类不良资产余额中46%与房地产业相关,相关敞口是公司净资产的2倍;信达2022年6月末购*类不良资产余额中44%与房地产业相关,相关敞口是公司净资产的30%。相比之下,商业银行的对公房地产敞口仅占贷款组合的7%左右。总体而言,房地产危机对AMC的负面影响高于正面影响。

2、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地方AMC)系基于银监会2013年《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而成立,以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收购、处置业务的不良资产经营机构。伴随着地方金融风险的不断加剧,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展业手段也从单一的收购处置向债务*、对外转让等多种方式转型,目前,2022年3月24日,我国银保监会官网正式发布《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名单》,共计59家,覆盖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拥有计划单列市的5个省份均各有3家地方AMC,有8个省只有1家地方AMC,其余省份各有2家地方AMC。

在杠杆方面,目前市场没有官方杠杆率的统计,本年度抽样显示杠杆率在3.2-3.3之间。盈利能力方面,同样受到宏观经济增速放缓及房地产行业危机影响,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盈利能力也在显著下降。目前市场上对地方AMC评定级别的核心基础是地方AMC在化解地方不良资产、维护地方金融稳定方面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责任,由此也在不断消解地方AMC的盈利能力。

在资金成本方面,地方AMC受制于金融牌照的缺乏,地方AMC融资渠道较窄、总体融资成本高于金融机构, 业务收益及模式发展受到一定限制,高资金成本对应的后期处置压力成为制约地方AMC主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在业务方面,由于目前区域经济发展不协调、法制环境及配套建设不均衡、专业人才供给存在一定差异等因素,地方AMC发展呈分化态势:华南地区地方信贷不良率较低,金融机构推出不良资产包数量较少,不良资产一级市场供需缺口较大,当地的地方AMC借助政府支持优势,在与地市级政府合作中,更容易获得各类资产处置的相关信息,参与不良资产市场竞争的活跃度较高;华东地区不良资产市场整体热度较高,地方AMC也较为活跃;华北地区的地方AMC在收购资产包时较为激进,抬高了该地区银行不良资产包的价格水平;西南、西北地区的地方AMC与当地政府联系紧密,在获取信息、整合地方资源方面具有明显优势,特别是在西南地区,已经成为四大AMC的主要竞争对手。

3、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IC)系根据《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成立,专司银行债转股业务的金融机构。它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规定,弥补了商业银行在权益性投资领域的空白。同样作为深耕不良的重要市场主体,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在部分业务模式上有一定的重叠(如市场化债转股等),但三者的市场定位、资源禀赋、展业空间、政策环境仍具有较大差异,截至目前,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五大行已成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用于开展债转股业务。

4、外资不良资产经营机构

2020年1月15日,中美双方在美国华盛顿签署第一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明确,中国颁发新的全国范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牌照时,对中美申请者的审核条件也将一视同仁。2020年2月17日,橡树资本的全资子公司在北京完成工商注册,注册资本542亿元,逐步开始布局不良资产经营业务。而早在2016年便进入中国不良资产行业的孤星基金,则在2021年开始逐步出售境内存量资产项目,逐步退出中国市场。

本年度,橡树资本在2022年1月底披露,橡树资本已向恒大总计提供了约10亿美元的担保贷款。其中注入江苏启东海上威尼斯项目的贷款金额约4亿美元,注入香港元朗项目的金额约6亿美元。相关抵押资产的贷款价值比(LTV)约为60-70%。早在2013年,橡树资本便作为首批QDLP(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机构之一,在中国发行了不良债权基金,同年11月橡树资本与中国信达签署了战略协议,合资成立不良资产处置公司。2015年5月,橡树资本在中国完成了首笔不良资产投资,截止到2022年年末,橡树资本依然是最大的外资不良资产经营机构。

5、非持牌类民营机构

非持牌类民营机构是指不持有相关牌照的不良资产经营机构,由于其无法批量受让不良资产,非持牌类民营机构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合作,通过投标、拍卖等方式在二级市场从出售方购入不良资产。与其他不良资产经营机构相比,非持牌类民营机构的资金实力及不良资产处置经验略处于弱势,但非持牌类民营机构一般专注于某个领域进行深度研究,因此在单个领域的优势较为明显。

整体而言,不良资产经营机构数量增长迅速,行业规模不断扩大。将不良资产市场格局由原来的“四大AMC”寡头市场逐步分化为“5 2 银行系 外资系 N”的多元化格局,行业集中度降低,市场化程度得以进一步加强。

三、不良资产经营业务模式

不良资产业务模式目前已形成较为清晰脉络: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银行系AIC和外资机构通过自主收购、委托收购和合作收购的方式从银行、非银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处进行不良资产的收购。然后通过转让给其他非持牌民营机构、或自行通过诉讼追偿、收购*、债转股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实现收益。

(一)不良资产收购

1、自主收购

自主收购是指不良资产经营机构从不良资产供给方直接购买不良资产并自行完成不良资产的处置。在自主收购的模式下,不良资产经营机构所承担的风险较大,相应收益也更高。值得注意的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银行系AIC和外资机构直接向银行、非银金融机构或非金融企业进行不良资产的收购。

2、委托收购

非持牌民营机构无法直接参与不良资产一级市场的交易,一般会委托持牌机构在一级市场完成收购后将不良资产转让,持牌类不良资产经营机构以委托方决定的价格收购不良资产后,会将所收购的不良资产转让给委托方并收取一定费用。在此过程中,持牌类不良资产经营机构扮演中介的角色,不承担任何风险,因此收益率也较低。届时非持牌民营机构能与其他持牌不良资产经营机构一样,对获得的不良资产进行处置,常用处置方式包括收购处置、收购*、债转股和资产证券化等。

3、合作收购

合作收购是指持牌类不良资产经营机构与合作机构共同对不良资产进行收购和处置,双方共同出资并按约定分配收益。一般来说,合作收购的双方为持牌类不良资产经营机构与非持牌类民营机构,在此情况下,持牌类不良资产经营机构能够通过自身的牌照优势直接购得不良资产,而非持牌类民营机构也能够发挥其所擅长领域的处置优势,对所获得的不良资产进行处置。对合作双方来说,合作收购是一个双赢的方式,持牌类不良资产经营机构虽然收益有所下降,但其所承担的风险也相应有所下降。

(二)不良资产处置

1、收购转让

在收购转让模式下,不良资产经营机构按账面价值的一定折扣通过公开竞标、协议收购等方式承接不良资产包,随后对所收购的债权、股权、物权不良资产进行价值提升,同时避免价值损减,最后结合资金成本约束、公司总体计划等因素对不良资产进行转让。

不良资产经营机构对不良资产进行处置的手段为二次出售(含单户转让或打包转让),收购转让类项目的处置周期一般为1—3年,处置周期主要受到不良资产包的特点、处置手段、市场情况等因素影响。在价值实现阶段,不良资产经营机构的收益源于不良资产清收收益与再次买卖价差收益等。收益的存在形式可以为现金或有持续经营价值的资产。

2、诉讼追偿

目前诉讼仍是主要方式,主要针对如下企业:

目标企业资信状况迅速恶化,且目标企业缺乏解决方案;目标企业存在转移资产、逃废债务或实控人失联、外逃等情形;发现目标企业或其实控人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且已被有关部门处罚,或者存在被有关部门处罚的风险;发现财务报表造假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决策正确性的问题,与目标企业协商无果,或者为防止目标企业转移资产不宜将上述问题直接告知目标企业;发现目标企业存在挪用资金、私自解除担保措施等严重损害资管机构利益的行为,且通过谈判实现回款的可能性不大;其他金融机构已经起诉或已经发生风险外化的其他情形;缺乏担保措施、担保物价值不足或担保失效等导致风险敞口且没有解决途径的情形;目标企业对催收、谈判反应不积极,通过以诉促谈有可能实现谈判目标或者直接实现回款;目标企业已经资不抵债,没有谈判价值。具体诉讼流程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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