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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体育 > 作者:YD1662023-05-02 13:42:21

6、不良资产证券化

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是将不良资产进行包装组合,并以此为基础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不良资产证券化系由不良资产持有者将资产所有权转让给SPV/SPT,由其将资产汇集成资产池,再以该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在金融市场上发行有价证券进行融资,并以该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来清偿所发行的有价证券。其业务模式基本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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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债转股

债转股就是债权人将持有的对目标企业的债权资产转换为企业股权投资的行为。伴随着2016年10月10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及其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券转股权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4号),在鼓励银行、实施机构和企业按照市场化、法制化的原则自主协商开展债转股的同时,明确债转股业务为银行将债权转为股权应通过向实施机构转让股权,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多种类型实施机构参与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由此,债转股概念的外延不断拓展,主体不再限于债权人,而是由债转股实施机构通过收债转股、增资偿债等多种方式实现在对象企业债务规模下降的同时持有对象企业股权的行为。时隔17年后启动了新一轮债转股业务,相比于1999年的第一轮政策性债转股,本轮更加强调市场化。其基本模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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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业关键要素分析

(一)资金及资源整合能力为核心竞争力

不良资产行业属于高风险行业,主要围绕已经出现较大风险的资产开展业务,因此对于专业技能、资金实力、资源整合能力均要求较高,*方若能在收购端和处置端与不良资产经营机构形成协同效应,以此来提升不良资产经营机构的资金实力和资源整合能力,将会突破行业的既有瓶颈,提升不良资产经营机构的整体经营能力。

一方面,具有较强*背景的不良资产经营机构,能够在信息渠道、政府资源、融资成本等方面获得明显优势:在资产收购端,不良资产经营机构能够更有效的获得本土金融机构和骨干企业的不良资产信息并对其进行收购;在处置端,不良资产经营机构能够有效整合*资源,借助*的背景进行潜在增信,降低自身融资成本,从而间接压降收购成本。此外,在资金实力方面,因为不良资产经营行业属于典型的资金密集型行业,在开展不良资产收购过程中需要消耗大量资金,而不良资产处置的不确定性和长周期性对不良资产经营机构的资金实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资金实力较强的机构将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更大优势。

(二)不良资产评估与定价仍是关键因素

缺乏科学的估值定价体系一直是不良资产行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其根本痛点在于行业本身仍然是买方市场,交易不活跃,缺乏完整的产业链条。按照目前不良资产批量转让业务的流程,意向受让的资产管理公司以竞价方式参与,最终按照“价高者得”模式确定定价和最终受让方。而从近年来转让的成交结果看,最终成交价的平均水平大约在本金的40%,少数甚至超过不良资产本金金额。其间虽有部分不良资产经营机构依托自身在特定领域、特定区域的资源禀赋优势实现资产的有效经营和较大收益,但仍不排除出于市场的盲动和政策的压力,估值定价偏离资产真实价值的情形存在,在市场主体收购此类资产后极易成为内生的二次不良,无法有效发挥化解风险的作用。

(三)专业诉求不断提升逐渐成为主导因素

相较于上一周期,本次不良资产爆发规模更大、产业更加集中,而本轮不良资产处置的市场化色彩更加凸显,行政化手段逐渐降低,且运作中不良资产行业作为技术密集型和人才密集型行业的特点更加凸显,因此决定了这一行业在发展过程中需要以不良资产经营业务的开展及时跟进国家宏观经济调整,综合考虑不良周期与宏观环境的发展趋势,从资金储备、项目储备、渠道储备多个维度,未雨绸缪,提前应对并快速响应宏观形势变化所带来的影响,只有更好的提升市场趋势的把握能力,才能不断强化不良资产管理的业务运作能力。

但在现实层面,行业整体处置能力和管理水平的不足却成为了制约行业快速发展的桎梏。资产价格的持续上涨、一二级市场的竞争加剧、资产处置的难度加大、终端退出动力不足等给行业上下游的所有参与者带来了巨大的挑战;而层出不穷的资产类别、创新产品和业务模式也对行业的专业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

(四)“线上 线下”运作仍是主流作业模式

虽然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运用将信贷授信和违约风险监控提升到了一个全新的次元,让传统金融行业能够借助互联网的价值发现和市场发现功能,减少市场信息不对称,打通各类市场主体之间的信息屏障,对金融资产进行优化配置,提高金融服务效率。但借助互联网的优势加速不良资产的处置效率,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一方面,不良资产行业借助信息不对称进行价值发掘的业务逻辑与互联网有着根本的差异。不良资产流转的本质是通过金融机构让渡有限私人信息以换取流动性的过程,在后期转让和处置中,有价值的线索(如债务人担保人的财产线索、影响处置的重大诉讼、潜在购买人的意愿和能力、收购处置决策信息、项目评估信息等)均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衰减直至消失,资产价值也会伴随着有价值线索的消耗而不断降低,一旦某个资产包或项目进入可谈判询价阶段,围绕这个资产包的所有信息会自动转入收敛状态,以保证资产价值不再降低,而互联网信息共享与公开的要求则与不良资产业务经营出现较大的背离,让互联网应用与不良资产经营处于深沉的张力之中。

另一方面,不良资产经营与互联网金融的业务格局存在较大差异。互联网金融的理念是普惠共享、大众参与,关注的是被传统金融排斥在外的社会群体以及相应的资产配置。而不良资产则因其风险、体量和专业性,参与者主要是机构,关注的是不良资产的收购成本与债权面值之间的回收空间,需要的是不良资产经营机构在专业、资源、人脉的整合能力与特定不良资产的有效匹配。而互联网无法改变这一格局,即便是借助互联网的公开竞价机制,也往往只是一种迫于政策监管要求而设计的形式,真实情况大都是采用线下撮合,线上交易的方式进行,对于更为专业且复杂的经营及处置业务而言,互联网的作用更是微乎其微。虽然打造“互联网 不良资产”处置平台以提高处置效率具有一定前瞻意义,但在不良资产行业发展成熟之前,借助互联网加快不良资产处置仍需较长的市场培育时间。

五、2022年不良资产行业新态势

(一)主体方面:一级市场竞争加剧、压缩流转盈利空间

持牌主体扩容导致一级市场竞争进入白热化。其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到监管政策的压力,不良资产收购力度不断加大,回归本源以求更加积极的参与主营业务、努力将牌照优势转化为专业优势;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方面,《中国银保监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发,在扩大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主业范围(纳入企业纾困、*管理人、信托风险处置等业务)的同时,设定了每年新增投资额中主营业务占比不低于50%,收购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投资额不低于25%,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3倍等监管要求,敦促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脱离“影子银行”规范发展,套利空间不断收窄。

而外资不良资产经营机构方面,伴随着“中美经济贸易协议”的逐步落地,不良资产行业正式开放,虽然外资机构拥有雄厚的资金储备,成熟的估值技术和完善的处置手段,但在适应中国市场过程中,势必会经历一个本土化落地的过程,期间试错也会一定程度上扰动市场信号。

此外,在疫情等多种因素叠加之下,当前不良资产出现了处置难度增加、处置速度减慢、处置回收率下降等问题,从而不断推高不良资产流转的诉求,但与之相反,资产价格上涨、市场竞争加剧、终端市场流动性不足等多种因素影响,导致二级市场的投资者预期收益下降、投资越趋谨慎,从而导致全国范围内不良资产交易二级市场普遍不甚活跃。

(二)监管方面:行业规范逐步健全、确保市场稳健发展

根据《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人行2021年12月)、《关于规范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促进规范经营的函》(2022年6月)等规定,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定位被为地方金融组织,同时提出对地方金融组织的常规性管理要求,要求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更加重视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工作,切实承担监管主体责任,着力加强现场检查工作力度,建立现场检查长效机制,每半年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督促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完善内控机制,健全公司治理,推动董事会、监事会规范履职,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决策机制,规范权力运行。促进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构建与经营范围、业务结构、风险状况等相适应的内控合规管理体系,实现稳健运营、健康发展。目前,外部政策监管环境逐步系统化,同时政策导向逐步从紧从严,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提出更高的要求。

(三)供给方面:不良资产边界扩充、特资行业被寄厚望

今年以来,AMC被监管层寄予厚望,并出台诸多利好政策。2022年5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19号文),相隔不久,银保监会也发布《关于引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聚焦主业积极参与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的指导意见》(62号文),不良资产经营主体的主业范围得以进一步扩充和规范:

在正面导向上,一是将不良资产经营主体可以收购的不良资产范围拓展至风险资产(具体包括涉及债委会项目;债务人已进入*程序;本金或利息等权益已逾期90天以上;债务人在公开市场发债已出现违约;因疫情影响延期还本付息后再次出现逾期的资产或相关抵债资产);二是为解决交易双方对不良资产的估值分歧,允许相关金融机构和资产管理公司以真实估值为基础、在资产真实转让的前提下开展结构化交易;三是放宽业务范围,一方面,允许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但同时明确参与试点的个人贷款范围为已经纳入不良分类的个人消费信用贷款、信用卡透支和个人经营类信用贷款,住房按揭贷款、汽车消费贷款不包含在内,且个人不良贷款转让不受区域限制;另一方面,也在政策层面上正式允许对公贷款不良资产以单户的形式进行转让。

在负面清单上,在整体导向方面,明确严禁通过结构设计隐匿真实风险和不良资产“假出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此外,还明确严禁资产管理公司直接出资持有风险金融机构股权,防止因处置风险产生新的风险。

在具体业务层面,明确“八不得”规定,即不得与转让方在转让合同等正式法律文件之外签订或达成影响资产和风险真实完全转移的改变交易结构、风险承担主体及相关权益转移过程的协议或约定;不得设置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不得以任何形式帮助金融企业虚假出表掩盖不良资产;不得以收购不良资产名义为企业或项目提供融资;不得收购无实际对应资产和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债权资产;不得向*或关系人输送非法利益;不得以暴力或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清收;不得收购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计划的资产、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资产、在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有限制转让条款的资产以及国家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其他资产。

六、2023年不良资产行业前景展望

2023年经济形势依然不容乐观,如何在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把握好稳增长与防风险的动态平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将成为下一阶段的工作重点。就行业发展前景来看,抓好各种存量风险化解和增量风险防范,保持宏观杠杆率基本稳定,前瞻性应对不良资产反弹,精准防控重点领域金融风险将一直是不良资产经营行业的工作重心。

(一)宏观经济稳中求进

展望2023年,疫情仍是影响经济能否回归正常轨道的主要因素,大国博弈加剧、全球供应链产业链深度调整、主要经济体由滞胀步入衰退等预期下,外需大概率将持续回落,国内大循环内生动能亟待加强。宏观政策层面,2023年依然将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的总体方针不动摇,政策更注重合力发展,以持续修复内需,优化供给,并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提振实体经济信心。结合“十四五”规划和2035远景目标以及二十大会议精神,预计明年宏观政策将主要围绕扩内需、稳就业、防风险和促增长等方面加码发力:

稳健的货币政策稳健基调不变,精准有力同时坚持以我为主、注重内外平衡,做好逆周期和跨周期调节,以保持流动性总量合理充裕。预计未来准备金率和中长期存款利率仍有一定下调空间,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精准定向,引导信贷结构优化。

财政政策积极导向不变,合理安排赤字和债务规模的同时将更加注重可持续性。政府杠杆率将被控制在合理水平,并更加突出盘活存量空间、优化收支结构。

监管政策将把“安全”放在首位,以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为底线,继续保持严监管高压态势。更加强调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和专业性,引导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稳步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提高直接融资占比;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加强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资本管理和内部控制,强化外部监督;严厉打击金融犯罪、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各类政策组合拳发力,加之22年低基数的影响,2023年GDP同比增长可能回升至5%,若市场信心提振迅速,经济增长或有望实现更高水平。

(二)资产供给更加多元

1、存量与新增仍将进一步释放

一是银行类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聚焦效应明显。当前银行类不良资产规模已经处于近几年的较低水平。关注类贷款规模与占比的下降表明,现阶段及未来一定时间,新增不良将处于可控范围内。同时,随着经济进入复苏轨道,银行资产质量总体呈现稳中向好的态势,未来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可能不高,但存量不良资产依然将会持续输出,尤其是在疫情反复、供给侧改革持续推进的背景下,部分地区和行业停工停产时间较长,造成经营收入不稳定、银行贷款偿还压力加大的情况,将会导致银行面临一定的不良贷款反弹压力。

2022年7月11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推动金融服务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对疫情影响严重的制造业2022年底前到期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倾斜,适当放宽延期期限,未来经济复苏较为缓慢将导致小微企业偿债能力不足,“被宽限”的贷款将会劣变成不了资产,进一步增加银行业不良贷款规模。

具体到2023年,银行类不良资产供给或将呈现出明显的聚焦效应:

主体聚焦上,中小银行不良资产供给持续增加。中小银行的客户群体以中小微企业为主,侧重于服务区域经济发展,抗风险能力较弱;较小的资产规模、较差的资产质量、较低的利润水平,在部分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地区体现更为明显,导致中小银行面临着较大的资产质量下行压力。由此,将导致在未来一段时间,针对中小银行不良资产化解的要求不断提高,个性化、属地化的处置需求不断增多,不良资产经营机构自身是否具有定制化的产品设计能力和专业化的资产处置能力,将成为是否能够切入这一市场的关键。

业务聚焦上,两极化特点明显,企业金融风险大多集中在重点难点项目,只能通过*重整或债务*的方式进行化解。与之相对应的是,零售类不良资产将以更加群聚的方式体现,2021年,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时点工作的通知》,拓宽了不良资产转让的类别和门槛,正式批准了个贷不良的批转业务,2022年12月末,银登中心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不良贷款转让时点工作的通知》,将个贷不良批转范围拓展至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以及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同时将注册地位于北京、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甘肃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纳入到试点机构范围。

未来一段时间,商业银行零售类不良资产的增加速度将持续快于不良资产增长的总体水平,这主要是因为居民部门负债规模急速扩张、资金杠杆率大幅提升,在疫情影响下加速风险暴露,造成零售类尤其是弱担保的资产逾期乃至不良集中爆发,但零售类不良资产处置向来棘手,资产核销也需满足诸多要求,如何化解仍是未来需要市场探索的重点。

二是非银行类金融机构风险资产大规模爆发。2023年金融市场持续出清,未来依然难言乐观:从资产端来看,中国经济至少还有5年的减速期,整体上波动向下,资产供给快速收缩,带动整体收益率下行。

从资金端来看,境外金融政策扰动,将会让我国未来货币政策整体更为克制,很难再出现大规模宽松。当资产端泡沫退潮,资金端狂欢结束,资产端收益比资金端的成本下降的更快,可以预见未来违约将会进入常态化,尤其是在 “资管新规”过渡期到期的当下,信托、租赁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将继续释放。《关于进一步推进信托公司“两项业务”压降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政策对信托公司完成压降任务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并以此引导信托业的主业由类融资通道类业务向投资类业务转变,但信托行业单个项目规模巨大,底层资产品类多元,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多样,而租赁行业资产非标性强、处置难度大、专业度高。这对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市场的参与者设定了相对较高的准入门槛,往往需要具备特殊专业背景或产业背景的机构才能成功入局,但较高的行业壁垒也为市场保留了较大的开发空间。

三是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化解正当其时。外部负面因素导致较多企业经营困难,流动性承压,同时受到疫情反复、经济增速下行压力持续上升,亏损企业数量与应收账款规模两者的共同上行的趋势并未有好转迹象,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企业经营承压,释放出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规模增加的信号。

此外,在产业结构升级的促进下,部分企业面临着融合或转型的情况,对资产*的需求显著提升,从而推动不良资产规模持续增长。对于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更多是通过收购附*等手段,为企业雪中送炭,化解风险;对于已经陷入危机、无法经营的企业,通过实质性*等手段,联合产业投资人推动行业兼并*,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使危困企业死而复生。除了要服务进入*重整程序的问题企业,不良资产经营机构还可以向暂时性陷入财务困境但仍有发展前景的一般企业,甚至成长、成熟型的“优质”企业提供多元化服务。在这一过程中,不良资产经营主体可以充分发挥资产收持、资产*、资产流转三大功能,对短暂陷入财务困境的某类特殊客户群体,提供不良资产经营的特有业务服务,通过并购*盘活存量,对低效资产实施剥离转让,支持完成技改恢复产量等方式,帮助企业化解债务危机,恢复生产水平,助力危机企业造血再生。

2、行业与区域仍将进一步聚焦

一方面,不良资产的结构呈现鲜明的行业差异。

从近几年不良资产统计数据来看,建筑和房地产、传统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面临较大的产业转型升级压力,不良资产继续在产能过剩行业中积累。随着“房住不炒”调控政策的落实深化,问题房企出清速度加快,预计未来一段时间内房地产业仍将是违约的高发行业,尤其是2022年房企到期债务规模较大,房企债务风险亟需关注;批发和零售业持续受疫情反复、消费低迷的影响,虽有复苏迹象,预计不良率仍将突破10%,风险化解需求紧迫。

在新增领域上,考虑到监管将继续从严遏制地方融资新增隐形债务,由此将会导致地方融资平台信用分层,对土地财政依赖程度较高的地区,融资平台及弱资质地方国企风险仍在积累,部分城投平台将面临再融资压力,财政部2022年8月19日发布(2023年1月5日公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提案》中明确,要稳妥化解隐性债务存量,坚持中央不救助原则,做到“谁家的孩子谁抱”,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债务违约处置机制,稳妥化解隐性债务存量,依法实现债务人、债权人合理分担风险,由此将导致地方政府加快融资平台分类*,也为不良资产经营提供了部分展业空间。

另一方面,不良资产的区域分布仍将延续以往态势。长三角地区作为国内经济最发达区域,不良资产规模总量规模大,但伴随着疫情冲击的逐渐减弱,该区域不良资产规模增速将会局部趋缓,不良资产将会加速出清,据不完全统计,作为原出包大省的浙江,在2022年度成交规模下降超过50%;环渤海区域和中西部地区经济实力逊于长三角地区,不良资产规模在2019、2020和2021年、2022年持续增加,显示该地区不良资产正在加速暴露,未来或许会依然会延续这一趋势;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不良资产成交规模大幅上升,其中河南上升超过200%,甘肃上升超过400%,黑龙江上升超过700%,该部分地区不良资产规模持续走高,主要是因为落后产能积聚及新旧动能转换速度较慢,导致资产质量持续下滑,各类不良资产的化解依然是重中之重。

(三)市场竞争持续加剧

从竞争格局上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由于发展较早、项目经验丰富、未来依然将会占据市场主导地位,此外,银行系AIC和外资不良资产经营机构的业务开展也将进一步挤压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生存空间。此外,因为资金成本和资金占用压力增高,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不良资产二级市场的供应方,将会进一步放弃对不良资产价值的有效挖掘,而选用转让的方式加快对存量不良资产的处置速度,这将导致不良资产二级市场的供给增加,压降不良资产二级市场的整体价格。

不良资产经营行业二级市场的需求方,系该行业产业链的下游,承载着不良资产实质化解的重要作用,但是在经济增速下行压力加大叠加疫情反复的影响,将加剧不良资产二级市场投资主体对未来经济不确定性的担忧,由此导致下游不良资产投资者处置进度放缓,资金回收能力减弱,负债融资压力上升,从而倒逼非持牌类民间经营机构离场,从而进一步降低二级市场交易活跃度。

附一:不良资产行业主要市场主体清单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1、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6月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12月12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首家登陆国际资本市场的中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政部64.45%控股,全国社保基金7.6%持股

2、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9月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10月30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财政部63.36%控股

3、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8月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财政部80%控股,全国社保基金6%持股

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财政部97%控股,全国社保基金2%持股

5、中国银河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建投中信成立于2005年9月,成立之初是为承接和处置原华夏证券的非证券类业务,2020年3月5日银保监会批复同意建投中信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转型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更名为中国银河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1、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20亿元,注册地为江苏南京

2、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20亿元,注册地为北京西城

3、农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20亿元,注册地为北京海淀

4、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20亿元,注册地为北京东城

5、交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20亿元,注册地为上海闵行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1、福建省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获批,福建福投投资100%控股

2、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5月获批,金圆金控62.5%控股

3、兴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4月获批,兴业国信100%控股

4、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7月获批,粤财投资100%控股

5、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7月获批,越秀金融71.08%控股

6、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7月获批,深圳招融投资51%控股

7、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7月获批,浙商国贸集团69.16%控股

8、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获批,中国光大43.33%持股

9、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6月获批,宁波金融控股集团40%持股

10、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7月获批,山东鲁信投资80.92%控股

11、青岛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2月获批,中信集团33.33%持股

12、泰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4月获批,中国民生投资46%持股

13、北京市国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10月获批,北京国资100%控股

14、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获批,北京金融控股集团52%控股

15、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7月获批,安徽博雅投资32.44%持股

16、安徽省中安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月获批,安徽投资集团77.5%控股

17、甘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3月获批,甘肃国资54%控股

18、甘肃长达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月获批,甘肃金融控股集团25%持股

19、广西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7月获批,广西金融投资100%持股

20、广西广投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4月获批,广投资本25%持股

21、海南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4月获批,海南国资监管53.56%控股

22、海南新创建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7月获批,新创建资管50%控股

23、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获批,河南财政厅32%持股

24、河南资产管理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获批,河南投资集团40%持股

25、黑龙江嘉实龙异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获批,海南嘉盛锦业49%持股

26、黑龙江国瑞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1月获批,国投资管40%持股

27、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7月获批,湖北洪泰国资54.18%控股

28、天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4月获批,武汉天盈投资34.54%持股

29、长沙湘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获批,湖南湘江发展69.67%控股

30、湖南省财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获批,湖南财信金融100%控股

31、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7月获批,无锡国联发展70%控股

32、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获批,苏州市财政局22.5%持股

33、江西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5月获批,江苏金融控股集团40%持股

34、江西瑞京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获批,中国银泰投资35%持股

35、辽宁省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获批,辽宁控股集团90%控股

36、辽宁富安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1月获批,翰化金控40%持股

37、内蒙古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获批,内蒙古财政厅59.68%控股

38、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获批,内蒙古草生态19.29%持股

39、宁夏顺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7月获批,宁波梅山六鑫目44.12%持股

40、宁夏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获批,宁夏国资投资51%控股

41、华融晋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获批,华融晋商投资48.88%持股

42、晋阳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3月获批,晋商信用增进投资46%持股

43、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014年7月获批,上海国际100%控股

44、上海睿银盛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获批,上海嘉定国资经营10%持股

45、四川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获批,四川金融75%控股

46、成都益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获批,中航资本35%持股

47、天津津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获批,天津津融投资36%持股

48、天津滨海正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4月获批,天津正信集团46%持股

49、华润渝康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获批,华融金控投资54%控股

50、重庆富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6月获批,麦启投资35%持股

51、吉林省盛融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2月获批,吉盛资产管理55%控股

52、新疆金投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3月获批,新疆金融投资52%控股

53、贵州省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月获批,贵州金融控股集团70%控股

54、云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4月获批,云投集团100%控股

55、陕西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获批,陕西财金投资17.74%持股

56、昆朋青海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获批,杭州汇通华源投资75%控股

57、海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获批,海南海德资管100%控股

58、河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获批,河北建设29.32%持股

59、大连国新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12月获批,大连财政局45%持股

附二:不良资产行业市场主体相关监管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银监发[2011]20号)

在并表基础上对资产公司集团风险状况进行量化评价,规定资产公司并表监管采用定性和定量两种方法。一是定性监管主要是针对集团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因素进行审查和评价。二是定量监管主要是针对集团的资本充足性和杠杆率管理,以及大额风险、流动性风险、重大内部交易等状况进行识别、计量、监测和分析,进而在并表的基础上对集团的风险状况进行量化的评价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银监发〔2014〕41号)

一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收购的范围是境内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

二是AMC开展投资业务,需满足以下条件:投资具有完善产权、完善处理手段,从而提升资产处置回收价值的作用;预计追加投资后的资产处置现金回收大于直接处置的现金回收和追加投资之和;政策性收购不良资产的投资期限不得超过资产处置目标责任的最后期限,商业化收购不良资产的投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

三是AMC开展商业化收购业务,需满足如下要求:公司应根据市场原则购买出让方的资产,并对所收购的资产进行管理和处置,最终实现现金回收的业务;公司应针对商业化收购业务中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控制措施;公司商业化收购的范围是境内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公司商业化收购资产的资金来源为资本金和其他合法融资方式取得的资金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5〕56号)

明确提出金融AMC可以收购非金融企业的不良资产

《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38号)

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类指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9%,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2.5%,集团超额资本不低于0,杠杆率不低于6%,集团合并杠杆率不低于8%,拨备覆盖率不低于150%,单一客户业务集中度(法人)不高于10%,集团客户业务集中度不高于15%,流动性覆盖率不低于100%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56号)

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资产时,要实现资产和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不得与转让方在转让合同等正式法律文件之外签订或达成影响资产和风险真实性完全转移的改变交易结构,风险承担主体即相关权益转移过程等的协议或约定

《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业务经营中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若干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7]20号)

赋予资管公司在法定经营范围内拥有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主体资格。并明确在建筑物、房屋、土地使用权可作为抵押登记的客体。支持以在建工程进行抵押融资的实践操作,扩大资管公司可接纳的抵押方式与项目增信手段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监发[2017]56号)

一是结合资管公司业务经营特点,设定适当的资本充足性监管标准,明确第二支柱监管要求和信息披露监管要求,强化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市场约束作用

二是通过设定差异化的资产风险权重,引导资管公司按照“相对集中、突出主业”的原则,聚焦不良产业

三是对资管公司集团内未受监管但具有投融资功能,杠杆率较高的非金融类子公司提出审慎监管要求,确保资本监管全覆盖

四是将杠杆率监管指标及要求纳入规制范围,形成统一的资本监管框架。调整完善集团财务杠杆率计算方法,防控集团表外管理资产相关风险

五是要求集团母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纳入资本计量范围,并结合资管公司实际选择适当的风险计量方法

《关于妥善应对疫情冲击更好发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化解处置风险功能作用的通知》(2020年8月)

要求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专注主责主业,充分发挥其化解处置金融和实体企业风险的功能作用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1〕26号)

参与试点的不良贷款收购机构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符合条件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本次试点不良贷款包括:单户对公不良贷款、批量个人不良贷款。银行可以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单户对公不良贷款和批量转让个人不良贷款。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受让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的银行单户对公不良贷款,批量受让个人不良贷款不受区域限制。参与试点的个人贷款范围以已经纳入不良分类的个人消费信用贷款、信用卡透支、个人经营类信用贷款为主

《关于引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聚焦主业积极参与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办发[2022]62号)

1、资产管理公司要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大对中小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收购、管理和处置力度

2、鼓励资产管理公司接受金融监管部门、地方政府的委托,通过提供市场化估值定价、方案设计、顾问咨询等技术支持,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以轻资产方式积极参与化解地方中小金融机构风险

3、适度拓宽对金融资产的收购范围至五类风险资产

4、允许相关金融机构和资产管理公司以真实估值为基础、在资产真实转让的前提下开展结构化交易

5、在不良资产真实、洁净出表前提下,资产管理公司可采取反委托相关金融机构的方式进行处置

十一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1号)

1、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作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

2、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受、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其他各方当时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3、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并明确各地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这些税费是抵债方持有和交易不动产中的重要税费成本,该政策将大大减轻税费成本,但适用范围只限于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4、时效为2022年8月至2023年7月一年时间

十二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财金[2022]87号)

1、金融企业要加强资产质量管理,做实资产风险分类,定期对各类资产风险分类开展重检,真实反映资产质量,不得以无效*等方式隐瞒资产真实风险状况

2、金融企业加强不良资产核销和处置管理,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国有资产流失。金融企业应严格落实符合认定条件、提供有效证据、账销案存、权在力催的基本原则,加大不良资产核销力度,对于申请核销的不良资产,应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和实施必要的追偿程序,切实履行对借款人及债务关联人、担保财产的尽职追索

3、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对外转让应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洁净转让、真实出售的原则,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严禁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不得通过处置不良资产进行利益输送。所处置的不良资产(包括银行初次转让及资产管理公司后续转让),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原债务人及利益相关方债务*和*重整外,不得折价转让给资产原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其他利益相关方。其中资产管理公司以批量购入的不良资产应主要采取清收、债务*、债转股等方式进行处置

十三

财政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0072号(财税金融006号)提案答复的函(财预函[2022]82号)

1、完善常态换建行车机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统一认识、统一口径、统一监管,形成监管合力

2、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严堵违法违规举债融资的“后门”,着力加强风险源头管控,硬化预算约束,要求严格地方建设项目审核,管控新增项目融资的金融“闸门”,强化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债务融资管控,严禁违规为地方政府变相举债,决不允许新增隐性债务上新项目、铺新摊子

3、稳妥化解地方隐性债务存量。坚持中央不救助的原则,做到“谁家的孩子谁抱”。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债务违约处置机制,稳妥化解隐性债务存量,依法实现债务人、债权人合理分担机制

4、健全监督问责机制。推动出台终身问责、倒查责任制度办法,坚决查处问责违法违规行为

5、推动融资平台市场化转型,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严禁新设融资平台公司。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信息披露,严禁与地方政府信用挂钩

十四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

1、新增500余家金融机构纳入试点范围。具体包括政策性银行3家,信托公司68家,消费金融公司月30家,汽车金融公司约25家,金融租赁公司约70家,11省市的城商行约60家,农商行约270家。

2、受让主体限制 个贷禁止二次转让。即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个人不良贷款后,不得再次对外转让

3、处置方式明确。处置方式有诉讼追偿、债务展期、*等,但银保监会没有再次强调不允许假出表,在一定程度上为反委托业务打开敞口

4、明确不良贷款出让方应在转让贷款后采用合理手段及时通知债务人(含担保人),债务人明确知晓后即可视为已履行告知义务,对于失联的债务人,可采用公告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出让方应保留可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的材料

5、对于参与试点的不良贷款,金融机构对资产转让成交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进行核销,并按照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6、金融机构对拟处置的不良贷款,应深入分析形成原因,涉及员工违规违纪问题的,应及时进行责任认定,确保权责对等,问责到人,追责到位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监管规定

《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试试中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52号)

一是明确了采用股债结合、以股为主的方式实施债转股项目

二是丰富债转股的实施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与,发行权益类融资工具,以试点方式开展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债权转为优先股

三是拓展债转股资金来源,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理财资金通过投资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与市场化债转股,规定债转股实施机构可以发股还债的方式开展债转股项目

四是支持国企、民营、外资企业等各类所有制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将将银行债权外的其他类型债权纳入转股债权范围

五是进行政策优惠推动债转股落地,税收政策方面,允许符合条件的市场化债转股企业享受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资金来源上,提供比较稳定的中长期资金支持,交易定价上,经批准允许参考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国有上市公司转股价格,允许参考竞争性市场报价或其他公允价格确定国有非上市公司转股价格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在资管产品的发行主体中新增“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银监发[2018]4号)

一是转股债权资产质量类别由债权银行、企业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自主协商确定,包括正常类、关注类和不良类债权

二是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收购银行债权,不得由该债权出让方银行使用资本金、自营资金、理财资金或其他表外资金提供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融资,不得由该债权出让方银行以任何方式承担显性或者隐性回购义务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1〕26号)

参与试点的不良贷款收购机构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符合条件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本次试点不良贷款包括:单户对公不良贷款、批量个人不良贷款。银行可以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单户对公不良贷款和批量转让个人不良贷款。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受让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的银行单户对公不良贷款,批量受让个人不良贷款不受区域限制。参与试点的个人贷款范围以已经纳入不良分类的个人消费信用贷款、信用卡透支、个人经营类信用贷款为主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财金[2022]87号)

1、金融企业要加强资产质量管理,做实资产风险分类,定期对各类资产风险分类开展重检,真实反映资产质量,不得以无效*等方式隐瞒资产真实风险状况

2、金融企业加强不良资产核销和处置管理,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国有资产流失。金融企业应严格落实符合认定条件、提供有效证据、账销案存、权在力催的基本原则,加大不良资产核销力度,对于申请核销的不良资产,应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和实施必要的追偿程序,切实履行对借款人及债务关联人、担保财产的尽职追索

3、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对外转让应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洁净转让、真实出售的原则,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严禁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不得通过处置不良资产进行利益输送。所处置的不良资产(包括银行初次转让及资产管理公司后续转让),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原债务人及利益相关方债务*和*重整外,不得折价转让给资产原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其他利益相关方。其中资产管理公司以批量购入的不良资产应主要采取清收、债务*、债转股等方式进行处置

财政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0072号(财税金融006号)提案答复的函(财预函[2022]82号)

1、完善常态换建行车机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统一认识、统一口径、统一监管,形成监管合力

2、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严堵违法违规举债融资的“后门”,着力加强风险源头管控,硬化预算约束,要求严格地方建设项目审核,管控新增项目融资的金融“闸门”,强化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债务融资管控,严禁违规为地方政府变相举债,决不允许新增隐性债务上新项目、铺新摊子

3、稳妥化解地方隐性债务存量。坚持中央不救助的原则,做到“谁家的孩子谁抱”。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债务违约处置机制,稳妥化解隐性债务存量,依法实现债务人、债权人合理分担机制

4、健全监督问责机制。推动出台终身问责、倒查责任制度办法,坚决查处问责违法违规行为

5、推动融资平台市场化转型,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严禁新设融资平台公司。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信息披露,严禁与地方政府信用挂钩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规定

《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

明确地方AMC只能参与本省(区、市)范围内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工作,购入的不良资产应采取债务*的方式进行处置,不得对外转让。(批量转让是指金融企业对一定规模的不良资产(10户/项以上)进行组包,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

《中国银监会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45号)

重申地方AMC只能参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金融企业不良资产的批量收购、外置业务,购入的不良资产应当采取债务*的方式进行处置,不得对外转让

《关于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6]1196号)

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积极参与债务*的工作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适当调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的函》(银监办便函[2016]1738号)

放宽《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不良资产不得对外转让,只能进行债务*的限制,允许以债务*,对外转让等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对外转让的受让主体不受地域限制

《关于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53号)

强调地方AMC应坚持依法合规、稳健经营,以市场化方式、法治化原则、专业化手段开展不良资产收购处置业务,以防范和化解区域金融风险、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为主要经营目标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1〕26号)

在6家国有控股大型银行、12家全国性股份制银行、金融AMC与省级地方AMC的首批试点范围内:
1、明确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试点,即规定:批量受让个人不良贷款不受区域限制
2、放开对公不良贷款批量转让试点,即规定:(1)银行可以向金融AMC和地方AMC转让单户对公不良贷款和批量转让个人不良贷款;(2)地方AMC可以受让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的银行单户对公不良贷款;(3)地方AMC可以债转股为目的受让试点范围内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对公不良贷款,按照债转股相关政策和监管要求开展工作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从经营规则、经营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全方位规范,在扩大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主业范围(纳入企业纾困、*管理人、信托风险处置等业务)的同时,设定了每年新增投资额中主营业务占比不低于50%,收购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投资额不低于25%,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3倍等监管要求,促进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规范发展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1、限定地方AMC展业范围,即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区域范围内经营业务,原则上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业务。地方金融组织跨省开展业务的规则由国务院或授权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2、赋予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履职手段,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3、明确对非法金融活动的监测、认定、处置原则

4、设置过渡期安排,确保平稳过渡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1〕26号)

参与试点的不良贷款收购机构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符合条件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本次试点不良贷款包括:单户对公不良贷款、批量个人不良贷款。银行可以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单户对公不良贷款和批量转让个人不良贷款。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受让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的银行单户对公不良贷款,批量受让个人不良贷款不受区域限制。参与试点的个人贷款范围以已经纳入不良分类的个人消费信用贷款、信用卡透支、个人经营类信用贷款为主

《关于引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聚焦主业积极参与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办发[2022]62号)

1、资产管理公司要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大对中小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收购、管理和处置力度

2、鼓励资产管理公司接受金融监管部门、地方政府的委托,通过提供市场化估值定价、方案设计、顾问咨询等技术支持,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以轻资产方式积极参与化解地方中小金融机构风险

3、适度拓宽对金融资产的收购范围至五类风险资产

4、允许相关金融机构和资产管理公司以真实估值为基础、在资产真实转让的前提下开展结构化交易

5、在不良资产真实、洁净出表前提下,资产管理公司可采取反委托相关金融机构的方式进行处置

十一

《关于规范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促进规范经营的函》(银保监普惠金融函[2022]158号)

1、着力加强现场检查力度,建立现场检查长效机制,每半年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2、督促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回归本源、专注主业、脱虚向实。回归处置不良资产主责主业,大幅提高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收购处置比例,收缩非核心业务。充分发挥地缘、人缘、专业等优势,提升不良资产处置能力,加大专业化处置力度,减少贸易型处置模式

3、严禁违规跨区域经营、帮助金融机构虚假出表、假借收购不良资产名义对外放贷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提高行业规范经营水平

十二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财金[2022]87号)

1、金融企业要加强资产质量管理,做实资产风险分类,定期对各类资产风险分类开展重检,真实反映资产质量,不得以无效*等方式隐瞒资产真实风险状况

2、金融企业加强不良资产核销和处置管理,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国有资产流失。金融企业应严格落实符合认定条件、提供有效证据、账销案存、权在力催的基本原则,加大不良资产核销力度,对于申请核销的不良资产,应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和实施必要的追偿程序,切实履行对借款人及债务关联人、担保财产的尽职追索

3、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对外转让应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洁净转让、真实出售的原则,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严禁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不得通过处置不良资产进行利益输送。所处置的不良资产(包括银行初次转让及资产管理公司后续转让),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原债务人及利益相关方债务*和*重整外,不得折价转让给资产原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其他利益相关方。其中资产管理公司以批量购入的不良资产应主要采取清收、债务*、债转股等方式进行处置

十三

财政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0072号(财税金融006号)提案答复的函(财预函[2022]82号)

1、完善常态换建行车机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统一认识、统一口径、统一监管,形成监管合力

2、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严堵违法违规举债融资的“后门”,着力加强风险源头管控,硬化预算约束,要求严格地方建设项目审核,管控新增项目融资的金融“闸门”,强化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债务融资管控,严禁违规为地方政府变相举债,决不允许新增隐性债务上新项目、铺新摊子

3、稳妥化解地方隐性债务存量。坚持中央不救助的原则,做到“谁家的孩子谁抱”。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债务违约处置机制,稳妥化解隐性债务存量,依法实现债务人、债权人合理分担机制

4、健全监督问责机制。推动出台终身问责、倒查责任制度办法,坚决查处问责违法违规行为

5、推动融资平台市场化转型,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严禁新设融资平台公司。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信息披露,严禁与地方政府信用挂钩

十四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

1、新增500余家金融机构纳入试点范围。具体包括政策性银行3家,信托公司68家,消费金融公司月30家,汽车金融公司约25家,金融租赁公司约70家,11省市的城商行约60家,农商行约270家。

2、受让主体限制 个贷禁止二次转让。即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个人不良贷款后,不得再次对外转让

3、处置方式明确。处置方式有诉讼追偿、债务展期、*等,但银保监会没有再次强调不允许假出表,在一定程度上为反委托业务打开敞口

4、明确不良贷款出让方应在转让贷款后采用合理手段及时通知债务人(含担保人),债务人明确知晓后即可视为已履行告知义务,对于失联的债务人,可采用公告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出让方应保留可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的材料

5、对于参与试点的不良贷款,金融机构对资产转让成交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进行核销,并按照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6、金融机构对拟处置的不良贷款,应深入分析形成原因,涉及员工违规违纪问题的,应及时进行责任认定,确保权责对等,问责到人,追责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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