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儒家心学的内在论表现在,它是一种以心灵为本体,通过心有“同然”的预设,以“类”概念构成论证的逻辑前提,由此来达到“以一知万”的目标。它通过一种类比性的辨识和推论,用某种有限意义上的一致主义的方式,来确证忠孝仁义之类的 道德原则的普适性。儒家心学的内在论的突出表现,是把事物的“理”看作是心灵所赋予的结果,这类似于现代哲学的“意义投射”的解释。“良知”本身以及“行”被用从他人不可显现的内心情感活动中得知其具有“恻隐之心”。使用“内在论”等西方哲学的概念来诠释儒家心学在某种意义上,有助于我们了解它的哲学形态,从而有助于反驳“中国没有哲学”的论调。判定哲学的标准不应是其叙事方式,而应以思想与教化的功能来界定哲学。
【关 键 词】内在论 儒家心学 “类”概念 普适性 哲学功能
【作者简介】陈嘉明(1952— ),男,福建省闽侯县人,厦门大学人文学院哲学系/知识论与认知科学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知识论、现代性与后现代性、西方哲学研究。
《庄子·秋水》里有一段著名的“濠梁之辩”。庄子说:“儵鱼出游从容,是鱼之乐也。”惠子说:“子非鱼,安知鱼之乐?”庄子说:“子非我,安知我不知鱼之乐?”惠子说:“我非子,固不知子矣;子固非鱼矣,子之不知鱼之乐,全矣。”关于这段对话,人们有着不同的解释,如解释为怀疑论、诡辩论等。不过,从知识论的角度看,我认为可将它解读为提出了认识及其确证的根据与可能性问题。也就是说,它的诘难与论辩的基本思想是,认识是以主体本身为根据的,或者进一步说,是以主体对自身心灵的内在“把握”为根据的。惠子之所以质疑庄子,理由是庄子并非鱼,也就是说,他不是那一“出游从容”者的主体,所以不可能认识儵鱼的心灵状态,不可能知道儵鱼是否处于快乐的状态。同样,庄子用以反驳惠子的,也是相同的理由,即惠子并不是我(庄子),因此不可能知道我是否认识到鱼是否快乐,等等。这段著名的哲学对话实际上明确地提出了认识的根据问题,并且同样明确地将这种根据放置在主体的心灵之上。由于心灵属于一种“内在”的状态,所以这种把握认识根据的方式属于一种“内在论”(internalism)。联系到当代哲学的“他心问题”,即由于他人心灵的不可显现性,我们是否能够认识以及如何认识它的问题,上述濠梁对话就凸显出其理论意义。本文的论题也由此引出,即中国传统哲学中是否存在某种“内在论”。在我看来,儒家心学可诠释为一种内在论,不论是从本体论还是从知识论的形态上看,都是如此。此外,这一以西方哲学概念为视角的诠释,自然容易使人联系到“中国有无哲学”的争论,因此这也就附带地成为本文最后所要叙说的一个问题。
一、内在论的根据———心是本体
在中国哲学史上,人们通常将“孔孟”哲学并称,作为儒家哲学的源泉和最高代表,但实际上,孔子和孟子两人的哲学虽然在内容上相类, 都是一种“仁”的哲学,都主张仁义忠孝的伦理, 但它们在哲学的形态上是不同的。孔子哲学在根本上属于一种自然主义,“子不语怪力乱神”,即对于超经验的东西,孔子是不谈、不 涉及的。孔子只是提出道德规范的原则,诸 如 “仁 者爱人”、仁义礼智之类,至于 这些道德规范的根据是什么,孔子也是不加考虑的。但孟子则不同, 他要深挖这样的根据,从 学理上予以更深入的解释,因此有“恻隐之心”之类的“四端”说。这意味着孟子提出了道德伦理在人性善方面的形而上学根据,从而使儒家哲学具有了形而上学的形态。自然主义与形而上学,这是孔子哲学与孟子哲学分别具有的不同形态。
与此相关,哲学在孟子那里表现为内在论,而在孔子那里则不是。这种内在论在儒家哲学中从孟子开始,后来在陆象山尤其是王阳明那里发扬光大,以“心学”的形式达到其学说的高峰。
孟子哲学以“心”为认识与行为的根据,这是大家所熟悉的。“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这一命题明确地宣称所有道德基本准则都是来源于“心”,“心”是它们的源泉与根据,因 此,就能够是 “尽其心者,知其性也。知其性,则知天矣。存其心,养其性,所 以事天也” 。在这段话中,不论是“性”还是“天”,对于它们的认识都是不假外求的,都是通过“尽心”就可得到的。据此,孟子的哲学也可归为一种先验论。
孟子提出的“四端说”,对于儒家哲学来说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使儒学开始具有了形而上学的形态。“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 智之端也。”这里的“端”,是开端之意,要解释的是仁义礼智来自何处,也 就是它们的源泉和根据。由于仁义礼智是儒家所倡导的基本价值,它们都 被归为来自心灵本体,因 此,孟子的这种内在论是一元的、彻底的。
王阳明的良知哲学是孟子心学的延伸与放大。他论述说:“心之体,性也;性即理也。”除了同孟子一样把心作为“性之体”之外,稍有不同的是,王阳明更多地谈到“理”,并且基于宋明时期的哲学思想背景,也更明确地把“理”的 来源归之于心。这从他的这段话中即可看出:“故有孝亲之心,即 有孝之理,无孝亲之心,即无孝之理矣。有忠君之心,即 有忠之理,无忠君之心,即无忠之理矣。理岂外于吾心邪?”有孝亲的心,就会 有孝亲的理,反之则没有;有 忠君的心,就会有忠君的理,反 之同样没有。很明显, 这与孟子的心学思想一脉相承,都是把忠孝仁义的来源与根据置于“心”这一本体之内。另有 不同的是,王阳明还把知与行统一起来,提出“求理于吾心”,乃是“圣门知行合一之教”,极力强调知行合一,并 使“行”成 为确证“知”的一个手段。
这里涉及的一个问题是,道德原则如何能够“根于心”,我们又如何能够认识到它们是“根于心”的?这在西方哲学那里是到了康德才提出的问题。对于康德而言,所 谓认识是与现象相关的,或者 说,认识的对象只能是可见的现象, 而不可能是不显现的、不能诉诸直观的本体。
由于“自由意志”这一道德法则的根据(本体)无法见诸现象,因此它只能是“设定”性的,我们只能通过道德法则的存在来推定它的存在。所以康德说,道 德法则是自由意志存在的 “认识根据”。反之,自由意志是道德法则的 “存在根据”;后来新儒家牟宗三不满意康德的上述解释,他接受熊十力的看法,断言道德的基础不能只是某种设定性的东西,否则道德就会处于孤悬的状态。因此,他试图借助“理智直观”的 概念来论证心(自由意志)的实在性,对此我曾提出批评性的意见。不过,对这类问题的认识属于现代哲学的范畴了,它是知识论深入发展的结果,反映的是实证的哲学思想与非实证的哲学思想的冲突。
二、心有“同然”的预设及其“类”的逻辑
以心为认识的本体,这是内在论的基础,但也只是一个基本的要求,因为内在论的成立,更复杂的问题在于这样的认识主张是否能够以及如何能够成立。具体说来,既然人的心灵都是个体性的,而知识乃是普遍性的,那么,如何能够从个体性的心灵的主张达到一种普遍性的认识结果? 这就需要解决认识的确证方面的问题。
(一)以“心有同然”为预设前提
儒学的心性哲学的基本主张是,仁义礼智之类的道德原则是来自于心、不假外求的,并且是每个人都内在具有的。但现实的情况是,每个人作为道德主体都是个体的,因 此一个需要面对的问题是,如何 解释这些道德原则所具有的普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