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主席、副主席就职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