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中央政权组成机构如下:
中华苏维埃全国代表大会(即:中华苏维埃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第二章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全国代表大会
第二条 中华苏维埃全国代表大会(即:中华苏维埃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最高政权机关。
第三条 中华苏维埃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省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央直属县苏维埃代表大会及红军所选举出来的代表而组成。
第四条 中华苏维埃全国代表大会,每两年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召集一次。如遇特别情形不能按期召集,得延期召集之。
第五条 中华苏维埃全国临时代表大会,遇必要时由中央执行委员会自动召集之,或由代表全国人口三分之一的地方苏维埃的要求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召集之。
第六条 中华苏维埃全国代表大会听取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报告并讨论之,制定和修改宪法及其他法律,决定全国的大政方针,改选中央行执行委员会。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