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有停止或变更各省苏维埃代表大会及其执行委员会的决议或命令之权。
第二十一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有颁布各种法律命令之权,并有审查和批准人民委员会和各人民委员部及其他所属机关所提出的法令,条例和命令之权。
第二十二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解决人民委员会与各人民委员部之间的关系问题,及各省苏维埃政权之间的关系问题。
第二十三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对中央执行委员会负完全责任,须向中央执行委员会作工作报告。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人民委员会[临时中央政府]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第六章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人民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人民委员会为中央执行委员会的行政机关(即:临时中央政府),负指挥全国政务的责任。
附注一:主要是看工作的需要,各人民委员可由中央执行委员会随时增加之。
附注二:人民委员这个名称,只有人民委员会的委员才能用,中央和地方的其他委员不得用这个名称。
第四十五条 人民委员会各人民委员部设立副人民委员(副部长)一人至二人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委任之,以助理人民委员的工作,人民委员(部长)因故缺席时,代理人民委员(代理部长)的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