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为便利各人民委员部进行工作起见,得在各人民委员部之下设立部务委员会,为讨论和建议该人民委员部工作的机关。
第四十七条 各人民委员部的部务委员会的委员由人民委员会任命之。委员的人数,由人民委员会随时规定增减。以各人民委员部的人民委员(部长)为该部务委员会的当然主席。
第四十八条 各人民委员部人民委员(部长)在他的权限内有单独解决一切问题之权。但重要的问题须提交该人民委员部的部务委员会去讨论。如部务委员会对于人民委员部人民委员(部长)的决定有异议时,有提交人民委员会或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之权。
第四十九条 人民委员会各人民委员部的职权及详细组织,另定之。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临时最高法庭
<性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最高权力机关中央执行委员会的临时审判机关和终审机关>
1932年2月19日正式成立。主席:何叔衡(1932年2月19日任命)董必武(1934年2月12日任命)。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最高法院
<性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最高权力机关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审判机关和终审机关>实行“审(判)检(察)合一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