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国防法规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具有国家法律的一般特性,如鲜明的阶级性,高度的权威性,严格的强制性,普遍适用性和相对稳定性等。
除此以外,国防法规还具有区别于其他法律、法规的特殊性质,主要表现在:
(一)调整对象的军事性
不同的法律规范用来调整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国防法规所调整的是国防和武装力量领域的各种社会关系,包括军队内部的社会关系、武装力量内部的社会关系、武装力量与外部的社会关系等。这些带有军事性的社会关系是国防法规特有的调整对象,是其他任何法律规范所不能替代的,这是我国国防法规特性的一个基本表现,我国国防法规调整对象的军事性并不意味着国防法规只管军队,不管地方。国防是国家行为,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及军事斗争领域的社会关系是军事性的,但这些社会关系所涉及的行为主体并不都是军队和军人,国家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各个部门和社会各阶层人士都与国防有关,因此,一切社会团体和个人都必须按照国防法规的要求,履行自己的国防义务。
(二)公开程度的有限性
一般的法律都是公开的,以便全体公民熟悉和遵守。从整体上来看,我国国防法规也具有公开性,但与其他法律、法规相比,国防法规的公开程度比较低,一些涉及军事机密的国防法规只限定有关人员知晓,如关于作战、训练、军队编制和国防科研等方面的法规都具有高度的保密性。为加强国防法规建设,对能够公开的国防法规应积极宣传,力求人人皆知:但对于不能公开的国防法规应严格保密,以维护国家的安全利益。
(三)司法适用的优先性
我国的国防法规在国家司法运行中优先适用,这是指在解决与国防利益、军事利益有关的法律问题时,如果国防法规和普通法规都有相关的规定,要以国防法规的规定作为评判是非的标准和采取行动的准则。优先适用不是指先后顺序,而是一种排他性的单项选择,在涉及国防利益、军事利益的案件中,只适用国防法规,不适用普通法规。“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这是国际公认的法律适用原则,国防法规属于特别法,因而在司法程序上实行“军法优先”。
(四)处罚措施的严厉性
国防法规所保护的国家国防利益是关系到国家兴衰存亡的、最根本的国家利益,因而对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实行比较严厉的处罚。如我国《刑法》规定,抢劫罪通常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或抢劫军用物资的,则处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同一类型的犯罪,战时的处罚要更加严厉,我国《刑法》和《兵役法》中都有战时从重处罚的规定。如和平时期被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在2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还可处以罚款;而战时,同类情况则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