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
日前,浙江金华小伙“扶人反被讹”一事引发关注。伤者儿子表示愿意公开道歉和赔偿,并称“从没讹人的想法”,只是提出合理怀疑。扶人小伙则表示,不接受和解,坚持起诉,要求对方公开道歉和1元钱精神赔偿,“因为不想让其他扶人者承受像我这些日子以来同样的恐惧。”(《新京报》9月14日)
虽然说,伤者一方否认讹人、称是合理怀疑,与事实性质不符,有掩饰自己的不妥行为之嫌,但他们事后表现出来的既愿意道歉又愿意赔偿的积极态度,是无可指摘的。扶人小伙不接受和解、坚持起诉要求1元钱精神赔偿,尽管被一些媒体大加赞赏,认为通过对讹人者起诉可以正风气、遏制扶人反被讹歪风,其实,这样的起诉意义并不大。
首先,伤者一方并不是顽固不化、没意识到他们行为的不妥,而是同意扶人小伙的赔礼道歉和赔偿请求。义务方主动履行义务而权利方不接受,非要起诉,即使胜诉也因为提起无意义诉讼白白浪费司法资源,自己最后还得承担诉讼费。毕竟,根据现行规定,除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商标民事纠纷等极个别案件外,一般案件即使胜诉的话,也不赔偿聘请律师等费用,要自己承担全部诉讼成本。
其次,伤者不让小伙走、交警到场后坚称是被其撞倒,伤者妻子也要求小伙到医院看望,这确实是讹人、让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表现,会让小伙产生精神压力和担忧,但并不是给人制造精神恐慌或压力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明确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别看只请求1元的精神赔偿,也因为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是不予支持的。
事实上,由于讹人得逞的后果不过是返还所讹财产,没得逞则不用承担任何责任,结果是,一方面,被讹之人没有索赔的依据,没人对讹人者提起诉讼,另一方面使得讹不成也不会失去什么,致使讹人成为一种只赚不赔的买卖,让讹人者无所顾忌,客观上纵容了讹人风气。
所以说,要遏制对好心人不仅不心存感激反而进行讹诈的道德败坏之风,仅仅鼓励扶人者进行起诉是无益的,那不过是意气用事。要使起诉有意义,要遏制讹人之风,关键还得健全法律,有法律进行撑腰。一方面,鉴于讹人同寻衅滋事、诽谤他人、敲诈勒索等一样是一种社会危害行为,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讹人行为也予以治安处罚;另一方面,完善民事法律,对讹诈行为进行 反 讹诈,可规定被讹人有权以所遭讹诈数额请求赔偿,以及对讹诈数额不清或者较小者,规定给予500元或1000元的底线赔偿。
由于人们倾向于根据行为后果特别是得失来决定自己的行为,也只有通过有效的法律措施,使讹人成为既赔本又受惩罚的得不偿失之事,而不是只赚不赔的买卖,人们才会鉴于行为后果而尽可能不做讹人之事。即便偶尔为之,也会因为受害人有起诉的利益和动机,不用鼓励也会自觉拿起法律武器,让讹人者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 □ 吴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