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田到户后土地归谁所有,分配到户的土地所属权归谁

首页 > 文化 > 作者:YD1662023-11-01 23:26:15

看到网络上有这样一种说法,“小岗村土地收归集体,又走集体化道路了”。还说这是“浪子回头金不换”。那么,小岗村现在的土地经营方式究竟变了没有呢?土地承包权究竟有没有收归村集体?还是不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今天和各位朋友一起讨论交流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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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岗村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究竟收归村集体没有?

一九七八年,安徽小岗村18为农民冒着被批判的危险,私下将土地包产到户,并按下手印,如果出事,大家共同承担责任。所幸的是,之后,他们的行为并没有受到批判,反而得到省领导的支持,更得到国家*的支持,从此拉开了农村土地第二次改革的大幕,到1982年,全国大多数农村分田到户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2018年,小岗村的土地又通过入股合作社的形式集中起来经营。那么,这与过去的生产队大集体经营一样吗?答案是不一样。

过去生产队大集体的时候,是计划经济,实行的是“统购统销”政策,农村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混在一起,由集体统一管理经营,全体集体组织成员一起劳动,统一分配,土地的管理者实际上是村干部,社员是没有管理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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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分田到户后,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承包经营权归农民个人所有。土地确权后,土地经营权可以通过入股、租赁、托管等方式进行流转,流转后,承包权还是自己的。而小岗村现在实行的土地入股就是农民把自己承包地的经营权入股到合作社,按股分红,并不是把承包权收归村集体。

总之,小岗村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并没有收归村集体,只是把“经营权”入股到合作社按股分红,这与过去的土地生产队大集体经营完全不同。

二、 农村土地改革、分田到户、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最终目的是什么?

过去生产队大集体的时候,国家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三权也没有分离,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统一归生产队村集体所有和管理。表面上人人有地,但由于产权不明,哪块地是张三的,哪块地是李四的,哪块地是王麻子的,不清楚,所以, 最后这块地收成不好,产量低,究竟是地没耕好,还是没播种好,还是没管理好,责任不明确,也无法说清楚,所以,只有队长一个人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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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田到户,特别是土地确权后,哪块地是张三的,哪块地是李四的,哪块地是王麻子的,很清楚,是谁家的,谁就操心,从耕地到播种到管理都是一个家庭,好不好没说的。所以,在土地、化肥、农药等同样的条件下,分田到户,责任明确,地就会种得好点,产量也相对高点。

但这不是那次土地改革的最终目的,这只是第一步。如果改革停留在这一步,最多只能解决温饱问题。农村土地第二次改革的最终目的是减少种地农民,提高土地效益和利润,用最少的人力和投资生产出最多的粮食。

农村土地改革的第二步是“土地确权”。全国土地确权大约是2019年左右,而安徽省早在2015年就开始土地确权,所以,小岗村土地入股流转也是走在全国前列。土地确权的目的是:第一、由于我国人多地少,人地矛盾一直存在,所以,必须保障土地所有权掌握在集体手里,不至于导致土地实际上的“私有化”;第二、让农民实实在在永久性拥有土地承包权(使用权);第三、为土地通过入股、租赁、托管等方式集中连片、规模化耕作铺平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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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改革的第三步是“土地入股、租赁、托管”,尽可能减少种地农民,降低人力物力成本,提高土地收益和利润。

其实,世界上所有发达国家的农民占全国人口的比例都很低,以色列每100个人里有3个农民,美国每100个人里有1个农民,日本每70个人里有一个农民,而我国100个人里至少有60多个农民,。所以,只有减少种地的农民,才能步入发达国家的行列。

所以,我国农村土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最终目的是:稳定农村人地关系,让农民永久性拥有土地使用权(承包权),通过入股、租赁、托管等方式进行流转,减少种地农民,最终步入发达国家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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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实,在改革开放的大环境下,以南街村为代表的“集体村”的土地也不是过去生产队那种经营方式了

其实,以南街村为代表的的“集体村”之所以取得成功,率先实现经济腾飞,也是改革开放的伟大成果之一,不然,为什么过去那么长时间没有实现经济腾飞,而改革开放后很快就实现了经济腾飞呢?第一是得益于得天独厚的地理条件,第二是抓住了改革开放带来的机遇,第三是有一个好的领头人。从客观条件讲,改革开放初,国家对土地管控还不是很严,这些村利用集体土地“零费用”的有利条件,搞企业,建厂房,成本低,利润高,市场竞争力非常高,获取了第一桶金。而,后来者就没有这个条件了,因为国家对农业用地管控越来越严,不允许将基本农田做非农用途。企业成本很高,没有竞争力。

从另一个角度讲,这些“集体村”的分配形式和过去生产队大集体也完全不一样,虽然没有分田到户,但都是把土地等集体资产全部折成股,然后将股份分配到家庭和人,按股分红,而不是过去生产队那样按工分分红。

总之,小岗村并没有把土地承包权收归村集体,而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将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然后按股分红,这与过去生产队大集体时代的土地经营方式有本质区别。南街村的模式无疑是成功的,但要全国农村都一刀切实行这种模式也不实际,更不现实。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南北长达5000多公里,土地等自然条件差异很大,土地经营方式怎么搞一定要结合当地实际,绝不能再搞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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