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保险市场持续扩容,国内保险代理人数量也在节节攀升。不过,与之相对的却是市场要求提升保险代理人服务水平的呼声。业内人士表示,当前中国正从保险大国走向保险强国,保险密度、强度都有待加深,作为险企与投保人之间的重要桥梁,保险代理人模式的拓展与素质的提升成为当务之急。
据消息称,目前监管部门已草拟《保险公司发展专属保险代理人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正在业内征求意见。
那么,专属独立保险代理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与传统保险营销员有何不同?推进专属独立保险代理人制度又有何重大意义呢?
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目前,国内仅有华泰财险、阳光财险获批试点专属独立保险代理人模式。业内人士认为,随着《办法》的出炉,未来这一模式将会逐步在行业推广。
此处所称专属独立保险代理人的基本特征是:独立展业,无团队隶属,也不发展多层级团队;日常管理专属,接受所属保险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与指导;可以开设门店形式,在社区、商圈等地依据保险公司授权开展保险销售业务。
从征求意见稿来看,保险公司专属独立保险代理人可以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保险公司可根据专属独立保险代理人的业务特点,研究建立相应的业务考核与佣金机制以及支持性的政策,促进良性发展。
并非所有保险公司都可推行这一模式。据知情人士透露,从征求意见稿来看,保险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上一年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及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大于200%,且最近连续两个季度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均不低于B类;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行为正在受到银保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此外,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须良好,内控健全,经营稳健;保险中介渠道管理制度机制完备,中介渠道管理部门与责任人员齐备;进行了专门的可行性研究论证;愿意承诺依法承担专属独立保险代理人相关法律责任等。符合以上条件的同时,保险公司还需向银保监会进行事前备案。
保险公司甄选的专属独立保险代理人,也应符合以下条件: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保险工作5年以上的,可放宽至高中学历;具备一定的保险从业经验,或接受过公司专门的金融保险知识培训后具备潜在保险销售能力;最近3年内未被金融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社会征信记录良好,未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最近5年内没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等。
代理人机制改革的一小步
自去年开始,“独立代理人”首次被正名。2018年7月,银保监会修定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其中对独立代理人的定位成为业内关注的焦点。规定指出,独立代理人只是区别于团队型个人保险代理人而言的,其既不能与保险中介签约,也不能代理多家公司产品。
严格来说,规定中提出的“独立代理人”名为“专属独立代理人”更为贴切。
而在此之前,业内对“独立代理人”的理解和定位并没有“专属”的含义。早在2015年,北京地区就在佣金制、员工制、混合制这三类基础上探索实施独立代理人制度,以期解决营销员的双重缴税问题。在北京地区所探索的建立代理人制度中,营销人员可代理一家或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类似于保险中介机构的经营模式。
2015年9月,原保监会在发布的《关于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的意见》中指出,支持独立代理人制度试点,发展一大批小微型、社区化、门店化经营的区域性专业代理机构,形成一个自主创业、自我负责、体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精神的独立个人代理人群体。这意味着,保险中介不再只有大公司,“夫妻店”将扮演重要角色,这也是鼓励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借助互联网去探索“互联网 保险中介”新的业务模式。
而此前阳光财险专属独立保险代理人获批走向全国,意味着我国代理人机制改革从财险领域迈出了一步。
一位寿险从业人士表示,独立代理人和专属代理人各有价值。从保险公司角度看,专属保险代理人更好;从消费者和保险代理人角度看,独立代理人更好。独立代理人短时间内会对保险公司业绩造成一定冲击,但长远看会增加保险市场的活力。未来,保险公司或可考虑实行双轨制,即发展独立代理人的同时也发展专属代理人。
独立保险代理人是趋势
很多人认为在中国目前没有真正的独立代理人,其实,这种说法还是有待探究:
美国对于专属代理和独立代理的主要分类原则,就是看其只能代理一家保险公司的产品,还是可以代理销售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目前我国独立代理的自然人比较少,且尚未有明确定义,但如果参考美国的分类原则,中国市场上大量的代理销售多家不同公司产品的中介机构、经代公司就是美国所谓的独立代理模式。
曾经,一位接近监管机构的人士就表达过这样一个观点:其实,这是个伪命题,因为独立代理人要看这个“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如果是“法人”,那已经出现,就是现在的经代公司;如果是指自然人,那么在现阶段,几乎没可能。原因有三:销售不足以支撑其覆盖正常运营成本;大幅度增加保险公司签约难度和品质管理难度;增加监管难度,且不符合现在经代管理规定。
虽然认为独立代理会是未来渠道发展一个必然的趋势,但是也不想以偏盖全,因为这也绝对不会是唯一的渠道,甚至像欧美那样撑起半壁江山,短时间内可能比较难以实现。
美国的独立保险代理人制度
“不过,与国外成熟市场的独立代理人模式所不同的是,我们现在推行的是专属独立代理人。所谓的专属,即只有保险公司才能拥有独立代理人。”业内人士认为。
而在美国保险市场上,保险代理人起着核心和纽带的作用。美国是当今世界保险代理人制度发展最为完善的国家之一,其保险业发展的成就以及保险大国地位的取得与它完善的保险代理制度密不可分。美国的独立保险代理不是单纯指自然人的个体行为,而是包含个人和很多独立的经纪、代理等中介机构。经纪、代理机构的模式又有很多种,如总代理模式、金融顾问模式,股票经纪人、银行经纪人等。
据统计,全美70%的保险业务来自不到20万的独立代理人,他们每年创造5000亿美元的保费,人均产能高达200万美元,是我国专属代理人平均业绩的数十倍。美国非寿险市场按对象不同分为公司非寿险和个人非寿险。2006—2013年,公司非寿险业务中,有几乎80%的保费收入来源于独立代理渠道;2004—2013年,独立代理人和专属代理人共同带来的个人寿险市场的保费收入约占90%,且两者竞争优势差别逐渐缩小。
独立保险代理人
美国渠道体系下,独立代理人的“独立”首先是基于“独立”,是与专属代理、直销渠道相对应的“第三方”概念。同时,美国所谓的“独立代理人”,既包括独立代理的“自然人”,也包括独立代理的“法人”,其中寿险独立代理人以个人或者小公司为主,部分可能依附于各类金融机构。独立代理人又分为全国性代理人和地区性代理人。
美国独立保险代理人的特点:
1、代理人是独立的公司,可以同时代理多家保险公司,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利用自己的代理网开展业务。
2、独立代理人有权将其招揽的业务在其所代理的公司间进行分配。
3、独立代理人除了具有签发保单、收取保费等基本权利外,还拥有保单续保的权利。
4、美国的独立保险代理机构因其专业化、自主化及规模化的经营模式,在对潜在的商业非寿险客户的营销上,相比于独家代理机构具有绝对的优势。
5、有资料显示,独立代理人因可以同时代理多家保险公司,虽然名义上应当以客户为中心推销保险产品,但依然无法彻底摆脱利益导向,很容易会单纯由于佣金高低的缘故而选择公司及其产品,对其所代理的保险公司的忠诚度不够,流动性较高,继续率低于专属代理人。
专属保险代理人
专属保险代理人,也称为独家代理人、独家代理商,其只能代理某一家保险公司或某个保险集团的业务,与被代理人间有稳定的契约关系。
专属保险代理人的特点是:
1、专属代理人因“委托—代理”关系的唯一性和稳定性,对签约保险公司有更多的归属感,委托人能够充分激励代理人,使其在追求自身发展目标的同时,做出有利于委托人的努力。
2、仅可代理一家保险公司,专属代理人比独立代理人更熟悉委托方保险公司的产品特点、承保标准和索赔程序等,对于被代理的保险公司的产品和服务更加专注,使个人客户更容易有针对性地直接接触并深入了解本公司的保险产品。
3、专属代理人多依托社区门店的形式开展经营,为消费者提供保险产品和个性化服务。
4、专属代理人对所招揽到的业务不能保留所有权,而由其所代理的保险公司保留保单占有、使用和控制的权利。
5、专属代理人只能销售一家保险公司的产品,由于续保手续费低且不具备保单续保的权利,专属代理人要想增加收益,就必须以发展新单业务作为工作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