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兴国运兴,文化强民族强。文化是民族的血脉、人民的精神家园,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和立于当今激荡世界的根基。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们在历史进步中实现文化进步、增强文化自信。
为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重磅推出“非遗70问”系列问答,就如何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等进行回答,解密非物质文化遗产,让更多的人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
在前几期的“非遗70问”中
我们回答了
什么是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
这一问题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
申报需要什么审批程序呢?
“非遗70问”第15问
给你科普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程序?《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中央本级专项资金申报审批程序为:
文化部本级组织管理费由文化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报财政部审核,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纳入文化部部门预算。
中央部门所属单位申请保护补助费,由中央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列入本部门预算并按规定时间报财政部,同时还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向文化部报送申请材料。
文化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专项资金补助建议方案报财政部,财政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后下达中央部门。
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申报审批程序为:
各省(区、市)申请保护补助费,应当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经地方各级财政和文化主管部门逐级申报。
省级财政和文化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汇总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联合向财政部和文化部提出下一年度资金申请。凡越级上报或单方面上报的均不受理。其中,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由省级财政和文化主管部门直接上报财政部和文化部。
文化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专项资金补助建议方案报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会同文化部下达省级财政和文化主管部门。
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
往期回顾
来源: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
编辑 | 古 霞 排版 | 古 霞
校对 | 刘 念 责编 | 韩晓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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