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
法人、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都是些什么“人”?
生活中,公众常常会接触到这几个概念,但其实很多人并不清楚它们各自的含义和相互之间的关系,甚至有人直接为法人和法定代表人画上等号。殊不知在法律世界里,这几个词有着天壤之别,其背后的责任义务也大不相同。
典型案例
张某与王某是朋友,二人从服装设计学院毕业后,一拍即合做起服装贸易,每人出资50万元成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因二人眼光独到,大赚了一笔,于是二人通过贷款,扩大了经营规模。不料因疫情影响,生意惨淡,资金链断裂。年初,二人无力向供货商支付30余万元货款,供货商便将甲有限责任公司、张某、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还款。法院经审理,判令甲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欠供货商的货款,张某与王某不承担还款责任。
律师说法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四级高级法官
张叡婕
“通俗来讲,法人并不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而是法律拟制的人。”张叡婕说,法人是组织,我国民法典第五十七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生活中常见的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和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法人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与自然人、非法人组织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独立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义务。民法典第六十条明确:“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案例中,张某与王某注册成立的甲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法人的一种类型,一旦登记设立,就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公司财产便独立于*个人财产,公司以全部财产为限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一般情况下公司*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甲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财产为限对公司的经营风险承担责任,供货商无权要求张某与王某以个人财产清偿甲有限责任公司所欠货款。
目前,民法典将法人分为3个类型: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张叡婕分析,民法典第七十六条规定:“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常见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就属于营利法人。民法典第八十七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属于非营利法人,生活中常见的公立医院、公立学校、各民主党派、工会、妇联、共青团、消费者协会、红十字会等就是非营利法人。民法典第九十六条规定:“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生活中常见的机关法人包括中央到地方具备法人条件的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如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法院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要是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虽然也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但因村民小组不具备法人资格,故村民小组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是城市居民或农村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组织,主要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张叡婕说,法定代表人,顾名思义就是法律规定的代表法人的人,即以法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且该活动的后果由法人承担的自然人。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据此可知,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来源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而且一般须经过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才能取得法律上的确认。另外,为了保证法人意志和行为的完整性、统一性,一个法人只能有一个法定代表人。具体来讲,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担任,也可以由经理担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和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的负责人通常是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如医院院长是医院的法定代表人、市长是市人民政府的法定代表人、村委会或居委会主任是村委会或居委会的法定代表人。
那法人代表又指什么呢?“严格意义上说,法人代表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可以理解为法人的授权代表人,通常是根据法人的授权,代表法人对外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自然人。”张叡婕强调。与法定代表人不同,担任法人代表的自然人不是固定的,可以是甲,也可以是乙,具体取决于法人的授权。同时,授权可以一事一授权,也可以一揽子事项授权。生活中常见的法人代表有代表法人签订合同的人、代表法人参加商务谈判的人、代表法人从事业务活动的人和代表法人进行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人等。
概括来说,法人不是人,是组织;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都是自然人,法人代表是法人委托的代表法人的人,法定代表人是法律规定的代表法人的人。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生活中,法人参与民事活动,比如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往往是通过法人代表从事委托代理事项或法定代表人履行职务的行为完成。因此,张叡婕提示,与法定代表人进行民事行为,需要核实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核实途径包括查验营业执照、向有关政府部门核实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等;与法人代表进行民事行为,则需要核实法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了解其权限范围,确保交易安全,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来 源 :陕西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