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法人一般判多少年,挂名法人怎么伸冤

首页 > 兴趣爱好 > 作者:YD1662022-11-29 22:09:05

非法集资类案件中,挂名法人刑事责任认定

的案例研读

挂名法人一般判多少年,挂名法人怎么伸冤(1)


案例索引

案例一

审理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8)川01刑终928号

案 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基本案情:

2013年6月8日,被告人白某作为*在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58号1栋2单元14层11号虚假出资登记设立了帝道投资公司,帝道投资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不含金融、证劵、期货),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计算机软硬件开发、销售。2013年8月13日,被告人白某卸任帝道投资公司*,被告人董某任帝道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被告人王某任帝道投资公司*。2014年8月5日,被告人白某任帝道投资公司*,被告人王某任帝道投资公司监事。帝道投资公司于2013年10月以本市金牛区长庆路5号附1号为实际经营地成立第一分公司。

2013年11月26日,帝道商贸公司登记成立,被告人白某、王某与王某1任*,被告人董某任法定代表人、*、经理,公司经营范围为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生活日用品;计算机软、硬件开发及销售等。公司成立后,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吸收资金的情况下,被告人白某等人组织人员,通过散发传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并承诺一定期限内以年收益率12-18%还本付息。期间,被告人白某等向安某等584人吸收资金58184500元,退还本金1064000元,支付利息3533064元。

前述所吸资金除用于支付集资群众利息、发还到期集资、公司日常开销(含员工工资)外,所吸收的资金主要用于:1.购买某基金项目。2.购车购房项目。3.以收取居间费、利息的方式将所吸资金对外出借。4.经营手机分期付款业务。5.以董某名义购买房屋一处,车辆一辆。其余资金去向不明,且前述项目回款资金去向不明。

公安机关依法查封了车辆、房屋及冻结、扣押了相关的银行账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王某、董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管理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王生某、董某等所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王某、董某系主犯。依法判决:被告人白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被告人董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

一审判决后,白某、董某上诉。其中,董某提出自己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理由如下:1.自己仅是挂名法人,并未参与公司决策、经营;2.自己名下的房产和汽车的购买是白明川以自己的名义办理的,并非出于自己的意愿。

二审法院查明认为,工商资料以及证人证言,证实董某系帝道投资公司、帝道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向集资群众公开宣传,参与公司经营,且部分集资款用于其购买房产、汽车,故上诉人董某所提其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案例二

审理法院: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8)冀04刑终170号

案 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18日,被告人臧某、康某注册成立了康庄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臧某,并设立了今朝汇元珠宝展览路店。被告人臧某、康某以北京市今朝汇元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和康庄公司名义,采取置押本金、免费试戴、一折销售黄金等方式,承诺给付高息作为回报,通过口口相传等形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自2013年12月至2014年8月间,被告人臧某、康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3700万余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臧某、康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查,臧某参与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工商注册登记等书证证明臧某系康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判决:认定被告人臧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认定被告人康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一审判决后,臧某上诉主要提出,其是公司挂名法人,未参与公司经营等上诉意见。

二审法院查明,康庄公司工商注册档案证明,臧某为康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集资参与人张某1、郭某均证明臧某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实施过接待客户、介绍公司经营模式等行为,故对上述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挂名法人

所谓挂名法人是一种通俗的讲法,实质是指被挂名成为公司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平时并不参与公司的经营。这些挂名者通常可能是因为亲戚朋友的请求,也可能是基于老板的要求进而登记为公司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挂名”法定代表人自己也不参与公司的实际运营,但有时可能会取得报酬。

挂名法人刑事责任的认定

在非法集资类案件中,挂名的法定代表人通常受实际控制人的安排,对外签署协议文件,以法定代表人的名义接待客户或陪同考察。有时会在年会上发表宣讲,或者在公司出现兑付危机时出面安抚投资人等。

根据前述案例可以看出,挂名法定代表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主要具体分析挂名法人成为挂名法人的主动性,是否知悉公司的业务模式、盈利模式,是否在单位上下班,是否签署相应协议是否收取工资提成等回报……

重点审查主观方面和客观行为 是否实施了非法集资的行为,同时也姚考虑其在犯罪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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