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广告含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案
食品公司被罚10万元
涉案商家:宁波法兰香榭食品有限公司
处罚金额:10万元
违法事实:违法广告
当事人为销售其生产的蛋糕,在食品外包装上宣传“在民国50年代由‘美国小麦协会’……大力推广此类糕点到台湾”等内容,并在互联网上发布含有“专门聘请法国、日本、中国台湾等各国的面包和西点师傅做技术顾问”等内容的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2020年12月,宁波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万元。
通过微公号发文宣称
“蚕丝被促进睡眠,精神倍增”被罚
涉案商家: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处罚金额:没收广告费用30万元,罚款人民币70万元
违法事实:发布普通商品违法广告
当事人为销售文胸和蚕丝被,通过自有微信公众号发布软文广告,广告中含有“这款文胸采用进口树脂面料……还能抗菌除螨……让胸部自由呼吸氧气,促进血液循环”“除螨抗菌,美容养颜……促进睡眠,精神倍增,长期睡眠差的人蚕丝被,能起到增进睡眠的效果”等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2020年12月,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并处没收广告费用30万元,罚款人民币70万元。
破壁机虚假宣称
“德国双核变频电机”
涉案商家:余姚市海蒂诗家用电器有限公司
处罚金额:30万元
违法事实:发布普通商品虚假广告
当事人为销售破壁机产品,在未采用德国技术、电机也并非德国品牌的情况下,在自营网店中发布含有“德国双核变频电机”等内容的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0年11月,余姚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