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做出了关于音乐作品《五环之歌》是否侵犯《牡丹之歌》改编权的终审判决,《五环之歌》没有侵犯《牡丹之歌》的改编权。笔者看来,本案中法院认定原作品的改编权是否被侵犯,是通过如下几个维度进行的——
1、改编作品的主题是否和原作品相同或相近。
由于《五环之歌》本身没有特别明确主题指向,就本案来说,“五环”和“牡丹”本就是两回事,因此主题方面的确没有争议。而如果描述的主题不同,也很难构成对改编权的侵犯。如在宋词里,欧阳修有一首《蝶恋花·庭院深深深几许》,此后李清照也填过一首《临江仙·庭院深深深几许》。李清照明确表达了喜欢“庭院深深深几许”这句词,但由于两首词表达的主题、意境完全不相同,因此这两首词都是宋词的经典之作,不会有改编的问题。
2、改编后的作品能否构成一个“全新”的作品。
在本案中,歌曲《五环之歌》在编写的过程中,加入了大量说唱歌词。对听众来说,听到《牡丹之歌》时,更多地会体会到蒋大为在表演时丰富的情感;而听《五环之歌》时则很难获得听《牡丹之歌》的体验。
换句话说,艺术作品的改编权成立的前提,是改编作品与原作品之间的“继承关系”。继承作品至少要在一定程度上要利用原作品的主要内容才能够实现。
据此法院认为,即便人们在听到《五环之歌》时会不由自主地联想到《牡丹之歌》,但仅对于歌词来说,基于前述逻辑,仍然不构成侵权。毕竟对任何一个作品而言,法律要保护的是这个作品的精神内涵,而不是作品表达逻辑。
对歌曲来说,一首歌的表达逻辑(如唱法、腔调等)很多时候并没有那么重要。我们可以用任何四分之二拍的曲调演唱7音符的歌曲,不论是“红星闪闪放光彩”、“一闪一闪亮晶晶”,哪怕用这些曲调去唱唐诗也完全没有问题。
当然,这里的“唱”仅限于清唱,及用其他授权的曲子演唱,如果我们使用了原曲中的段落“拼接”或用其他方式凑成了一段新的曲子,将侵犯作曲者的著作权。不过,这就与本案无关了。
回到“五环案”,本案有趣之处在于,《牡丹之歌》作为1980年上映的电影《红牡丹》的主题曲,在改革开放之初就已火遍全国;而《五环之歌》则是2011年之后的产物,在其产生之初,大多数人对此都评价为“这什么破歌”?此后随着相声演员岳云鹏在作品中的演唱,这首歌才逐渐变成了一首传唱全国的“神曲”。因此,尽管两首歌都火遍全国,但细究起来,双方针对的目标群体并不一致,甚至很难重叠。因此我们与其说本案的焦点在于对歌词的改编权,不如认为,这是两代人对于艺术作品观念之间的冲突。
本次天津法院对《五环之歌》做出的不侵权的判决,清晰地为作品“改编”和“借鉴”划出了一条界限。概括的说,如果用“旧瓶装新酒”,那么将不会构成对著作权作品的侵犯;反之,如果只是打着“新瓶子”的口号,使用的还是原作品的精神内核,必然侵权无疑。
□田晨(法律工作者)
新京报编辑 吴龙珍 校对 卢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