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秘的角落第13集解析,隐秘的角落第13集解析剧情

首页 > 娱乐 > 作者:YD1662024-05-09 07:32:30

在剧中,叶警官询问朱朝阳当天的事情经过,很明显是针对朱朝阳是如何在冷库中受伤这件事,而非针对张东升*害王立一事,朱朝阳对王立被*这件事并没有向警察做出虚假证明包庇张东升,故其对张东升的犯罪行为不构成包庇罪。同理,警察询问朱朝阳之时,王立被*案并没有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朱朝阳作为目击证人,对*人行为这一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没有对警方做出虚假证言,甚至对此事只字未提,尽管客观上有可能起到帮助张东升隐匿罪行的效果,在这个意义上,朱朝阳行为并不符合伪证罪的构成要件。

隐秘的角落第13集解析,隐秘的角落第13集解析剧情(5)

这里,小编想要提醒大家,刑事诉讼法第62条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第193条还规定了拒绝作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为一名有责任感的公民,如果了解相关案件的情况,都应向司法机关说明情况,惩恶扬善的社会风气离不开我们每一个人的努力。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朱朝阳、普普在少年宫五楼与朱晶晶发生争吵,朱晶晶踩空坠楼,朱朝阳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此处仅以事件发生时展现的剧情为基础分析,朱晶晶坠楼是因为自己站上窗台,在与朱朝阳和普普的争吵中不小心踩空坠楼。朱朝阳、普普与当时的朱晶晶在物理空间上尚有一定距离,在言语上也没有明显刺激朱晶晶,二人行为与朱晶晶坠楼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不符合故意*人罪的犯罪构成。

隐秘的角落第13集解析,隐秘的角落第13集解析剧情(6)

需要注意,不作为行为也可以构成故意*人,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故意*人主要看行为人是否有救助义务。救助义务的来源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是职务上的要求义务,如医生有救助病人的义务,游泳教练对于学习游泳的人有救助义务。朱朝阳没有特殊身份使其对朱晶晶有救助义务。

二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救助义务,警察对被害人有救助的义务。朱朝阳与朱晶晶系同父异母的兄妹,但兄妹关系在法律上并没有特殊的救助义务。

三是因先行行为创设法律所不允许的风险而形成的义务。朱朝阳只是与朱晶晶发生了争吵,争吵行为的风险被法律所允许,朱晶晶自己站到窗边失足落下。因此,朱朝阳的行为没有创设法律所不允许的风险,对朱晶晶没有救助义务,故对朱晶晶的死亡不构成不作为的故意*人。

隐秘的角落第13集解析,隐秘的角落第13集解析剧情(7)

朱朝阳的行为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我国刑法上的过失分为两种:

一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另一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即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本案中,朱朝阳只是与朱晶晶有言语上的冲突,从社会一般理性人的角度来看,在当时的情境下不可能预见到这种言语争执会造成朱晶晶踩空坠楼的结果,故不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朱朝阳对朱晶晶坠楼没有预见可能性,更不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因此,朱朝阳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法条链接

《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供稿:朝阳法院

编辑:刘佳宝 汪希

配图来源于网络

上一页12末页

栏目热文

文档排行

本站推荐

Copyright © 2018 - 2021 www.yd166.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