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警方审讯,张超对自己*害江阳的行为供认不讳。然而等到庭审当天,张超突然翻供,拒不承认谋*指控,随即拿出完美的不在场证明,使得原本清晰明了的案件顷刻变得扑朔迷离。
张超在庭审现场突然翻供的行为是否构成作伪证?
不构成作伪证,因为法律上能构成作伪证的是特殊主体,根据刑法第305条的规定,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构成伪证罪的主体只能是“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而张超是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不能构成伪证罪。
张超面对警方对罪行供认不讳,构成坦白,是酌定的从轻量刑情节。然而,张超庭审突然翻供,不能再适用“坦白”的酌定从轻处罚制度。
江阳要求调取侯贵平的案卷,重新复查,刑警队长李建国以销案封存为由,拒绝交出。他听闻平康公安局所有尸检报告均出自法医陈明章之手,于是找到陈明章,结果陈明章提出以一千元的高价把报告卖给江阳。
陈明章私下买卖案卷的行为是否违法?
违法。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分别制定了公安、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刑事诉讼中的案卷属于国家秘密,因此,陈明私下买卖案卷的行为属于泄露国家秘密。
刑法第398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酌情处罚。根据此条规定,无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只要泄露了国家秘密,均可成为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犯罪主体,因此陈明的行为轻则应受行政处罚,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罪。
为了陷害侯贵平,黄毛指使丁春妹,让她拎着水壶去找侯贵平接热水时,在侯贵平酒水里放了春药,勾引侯贵平“强奸”了丁春妹。
丁春妹和黄毛设计引诱侯贵平“强奸”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定义?
丁春妹、黄毛下药后引诱侯贵平“强奸”的行为可能触犯刑法第237条规定的强制猥亵罪。按我国刑法规定,女性不能单独成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但可以成为强制猥亵罪的主体。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男性也成为了强制猥亵罪的受害客体,所以女性“强奸”男性会按强制猥亵罪处罚。此处,丁春妹对侯贵平下药并且实施“强奸”,丁春妹、黄毛均涉嫌强制猥亵罪,黄毛属于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丁春妹是实行犯。
并且,如果黄毛、丁春妹以此来要挟侯贵平,谋取不正当利益,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如果黄毛、丁春妹为了陷害侯贵平,向司法机关诬告称侯贵平强奸了丁春妹,意图使侯贵平受到刑事追究,则丁春妹、黄毛还会涉嫌诬告陷害罪。
由于江阳坚持申诉,所以胡一浪主动邀请他到高档会所包厢,先后用美色和金钱诱惑。纵然江阳全都拒绝,却被隐藏相机拍下全程画面,随着断章取义的照片,会所小姐的口供,再加上江阳家里莫名搜出的三十万现金,县纪委受理调查,坐实江阳行贿索贿,一审判处五年刑期。
伪造证据使无辜者入狱,在法律上应该如何界定?
伪造证据使无辜者入狱将触犯刑法第243条规定的诬告陷害罪。该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
此处,胡一浪用断章取义的照片、会所小姐的假口供、江阳家里莫名搜出的三十万现金等捏造的证据来陷害江阳,并且使江阳受到纪委调查,这属于诬告陷害的客观行为。同时,胡一浪在主观上有陷害江阳使其遭受刑事责任追究的故意,主客观相统一,因此,胡一浪涉嫌诬告陷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