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四层房屋的建设,根据其特性和涉及的内容,通常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畴,而非承揽合同。
首先,我们需要理解两者的区别。承揽合同主要涉及的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特定工作并交付成果,通常针对的是动产定作物的加工、定作、修理等。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则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它涵盖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各个方面,涉及的标的主要是不动产建设工程。
对于农村四层房屋的建设,其涉及的内容远超过简单的加工或定作。它包括了地基建设、主体结构施工、内外装修等多个环节,这些都属于不动产建设工程范畴。因此,从合同性质和内容来看,农村四层房屋的建设更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定义。
此外,由于农村四层房屋的建设工程涉及较高的技术性和安全性要求,需要专业的施工队伍和严格的管理措施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这也进一步说明了其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畴。
综上所述,农村四层房屋的建设通常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非承揽合同。
包工头和房主达成的协议性质是一般承揽合同还是建设工程合同,在实务中存在较大争议,法院判决也是两者都有,本人认为应定性为一般承揽合同比较符合立法本意。理由如下: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关系分为一般承揽关系和建设工程承揽关系。建设工程承揽活动一般含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和很大的执业风险,法律要求建设工程合同的双方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必须有一定的注册资金和抗风险能力的单位,而农村个体建筑一般技术含量相对较低,执业风险相对较小,民间个体工匠即可参与民间建筑。且民间建筑的承包方和发包方多为个体或个体组织,建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农民自建低层建筑不适用建筑法的规定。所以,农村建房以清包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发包给包工头承建,房主和承包人形成的合同关系应为一般承揽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