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甲于1983年、1998年均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于2019年4月16日再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价值1880元的雪松苗子,致使被害人经济利益受损,按照立案标准50%计算,故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该案中,共同犯罪同案犯的不同处理结果已充分显示,我国法律宽严相济,对于偶犯、初犯,从宽处理,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但对于惯犯,法律必将严惩。检察官在此提醒:公私财产神圣而不可侵犯,以走“捷径”的方式取得并占有他人财物的,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文|张如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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