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公司招聘,来了一个刚毕业的小伙准备入职,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看到我们签订的是三年期合同就提出了质疑,问能不能只签一年。因为他不保证他能做满三年,同时不满三年走就要赔偿违约金,他无法承受。
这让我们又好气又好笑,气的是还没有入职就说自己做不满三年,是任性还是情商低?再者对劳动法的一片空白,误以为劳动合同未期满辞职需要违约金让人觉得好笑。
这也是不少职场新人在劳动合同签订上常常走入的误区,这里分享一下签订劳动合同时签三年、和签一年对于我们求职者来说有什么不同,对个人权益、权利有什么样的影响。
对于想中途离职,签一年三年甚至无固定期限都没区别1、劳动合同法更偏向于保护劳动者,我们和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不管劳动合同在什么时期、阶段,我们想离职随时可以离职。
员工离职之于企业是行使的是通知义务,不存在“申请”、“审批”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很多企业在管理制度上就存在很多概念、意义上的错误,比如需离职需要“申请”、需要“审批”,申请和审批就意味着可以不同意或者有不同意的情形,这在劳动法是违法的,不允许有企业不同意员工辞职的情形,员工离职是自由选择。
员工只要按照时间行使通知的义务,并且交接工作即可,这和签订一年、签订三年都无关。
2、很多人关心的是:随时可以离职,但是会不会用违约金来惩罚呢?答案是没有违约金,也不允许有违约金。
记得十年前经常看娱乐新闻看到某明星和经纪公司签了很长时间卖身契,要“跳槽”时,就要支付天价违约金。所以当自己工作时也害怕签的时间过长,要走时候也要支付违约金。
实质上两者合同性质不一样,劳动合同的规定是没有违约金一说的,自由选择离职不允许企业以违约金或扣押员工工资手段胁迫员工留任。
那么就“违约金”说下在和企业合约中有两种情形会涉及到“违约金”。
一个是应届生的三方协议,在签订三方协议时会约定违约金,只要学生放弃企业工作机会或者公司后悔不录用学生都要支付违约金。其实这个情形和劳动法并不冲突,因为三方协议是建立在企业与个人雇佣关系前,也就是还没有形成劳动关系,而这三方的契约实际上遵循的是合同法而不是劳动法,所以违约金有效,而三方协议的效力终止于应届生报到后签订劳动合同时,这时就应用劳动合同法规,三方协议失效。
另一个“违约金”就是企业送员工出去系统培训而支付的培训费用,预定培训后需要服务企业一定期限,如果提前离职就需要自行承担相关培训费用,按照服务年限时间折算。这种情形实则也不是“违约金”,而是自费的培训费用。
我刚毕业时进入一家汽车制造企业工作,公司出费用安排我带薪去上海通用学习通用管理模式半年,这半年只培训学习不工作,和公司签订培训协议三年服务期。当培训完后仅仅服务一年我就选择离职了,那么三年期剩余两年折算也就需要“赔偿”(自负)约定培训费的2/3,这种情形就是这一种“违约金”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