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本案的行为人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构成合同诈骗罪。
主张被告人何某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观点认为,首先,该案被告人何某虽然为劳务派遣人员,与快递公司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其工作是受快递公司的安排,同时也要遵守快递公司的管理制度,因此何某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
其次,何某利用自身经手以及分拣快递的职务便利将手机据为已有,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最后,何某作为快递分拣员与快递公司之间是基于工作职责以及信任将本应为快递公司占有的手机交由何某“占有”,何某辜负了快递公司的信任,将手机变“自己合法占有”为“自己所有”,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主张行为人何某构成盗窃罪的观点认为,快递分拣员在流水线分拣快递的过程,快递分拣员并未占有手机,手机仍由快递公司占有。

据此,案涉行为人何某以非法占有的目的,采取秘密的手段,通过“非法转移占有”的方式,将本该由快递公司合法持有的手机变为自身所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1)本案中何某相关欺骗行为的定性?
(2)被害人作出财产处分是基于行为人诈骗行为还是背信行为?
«——【·以案释法·】——»
本案中何某相关欺骗行为的定性?首先,何某实施了骗取的行为,苹果公司虽然产生了认识错误,但是其做出财产处分的行为与行为人取得财产并无直接因果关系。
并且本案的被害人不是苹果公司。因此,行为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其次,因何某在转移占有之前已经合法占有手机,故行为人的行为也不符合盗窃罪的行为结构,即转移他人占有为自己占有的行为结构。
最后,讨论行为人系快递公司的员工,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进一步讨论了行为人的行为对象系本单位的财物,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行为人系利用职务的便利取得本公司的财产,其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方面。
同时,行为人在主观方面上具有非法占有手机的直接故意,因此何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在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利用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其他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
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诱骗对方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逃匿、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财物等手段进行诈骗行为。
被害人在这种情况下作出财产处分,是基于行为人的诈骗行为。
而在职务侵占罪中,行为人违背公司的信任,利用未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实施事务,导致公司遭受损失。被害人作出财产处分的原因是行为人的背信行为。
在合同诈骗罪中,诈骗行为是被害人作出财产处分的必要条件。而在具备欺骗行为的职务侵占罪中,有无诈骗行为并不影响被害人的财产处分。
换言之,在职务侵占罪中,违背信任才是被害人作出财产处分的必要条件。
总之,在合同诈骗罪中,财产处分是基于行为人的诈骗行为,而在职务侵占罪中,财产处分是基于行为人的背信行为。

«——【·结语·】——»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快递行业势必成为发展极为迅速的行业。因此,快递公司应当及时出台相应的配套人员考核以及监管制度,防止犯罪分子利用管理漏洞进行谋取私利。
同时,希望正在进行类似犯罪或将要进行类似犯罪的行为人能够浪子回头,利用勤奋的双手来获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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