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结婚十余年却分居七年,
房产难以分割而涉讼
陈明系部队转业干部,且又高又帅;经人介绍与女方李莉结识,双方感到相见恨晚,恋爱不久遂登记结婚;双方愉快地共同生活度过十年,天遂人愿,生育一个聪明帅气男孩(境外研究生在读);嗣后,双方感情逐渐发生变化,分居长达七年,形同陌路,经 三年多次协商离婚,对婚姻期间房屋分割产生严重分歧而未果。陈明认为:夫妻双方已感情破裂,且无和好可能。随后,陈明委托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马德徽律师作为代理人向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离婚;
2、原告购置的107平方米商品房归原、被告共同共有(包含双方所生儿子);
3、部队分配给原告居住87平方米使用权房由原告使用。
庭审中,双方同意离婚
却对房屋分配,各执一词
马德徽律师经过调查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状况,向法院递交了证据目录清单。杨浦区人民法院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马律师发表代理意见:
1、原、被告双方系夫妻关系,感情破裂,经多次调解未成,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2、原告名下购买的107平方米商品产权房由原、被告共同分割;
3.男方部队分配给原告居住的使用权房归原告使用,被告应搬出。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庭审时,原、被告双方互谅互让,共同签字,达成调解方案:
1、原、被告双方自愿离婚;
2、原告陈明名下107平米房屋产权归被告李莉所有,被告负责偿还房屋剩余公积金及商业贷款;
3、被告支付原告房屋折价费60万元;
4、使用权房由原告使用,被告搬离房屋。
(本文中涉及人名均为化名)
思考与感悟:
家庭是社会细胞,而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的关系是家庭重要内容;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必要条件,是离婚自由的基础,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必不可少的方面。
同时是结婚自由的保障。现代社会和家庭对于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两个方面的完整体现,为建立婚姻双方进入婚姻和退出婚姻机制提供了完善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