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背景
企业的刑事风险存在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逐渐成为企业经营发展的一大障碍。其中职务侵占罪是较为高频的刑事罪名之一,此类案件多为企业中*、董事、管理层或者员工与单位之间的经济利益纠纷。
二、职务侵占罪分析
(一)立案标准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构成要件的角度来看,构成职务侵占罪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2、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侵占行为。4、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三)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及客观方面
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其犯罪对象则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但是伴随着新型经济形态的不断出现,单位财物的表现形式日益丰富,其内涵也在逐渐扩大,包括传统形式上的货币、设备、厂房、债权、股权等,以及新型经济下虚拟货币等。
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其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的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业务、岗位有关的权限;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其他人员。这里的“职务”是指具有管理性的职务,即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职务。因职业熟悉作案场所等方便条件,或者纯粹的体力劳动,并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2、犯罪主体及主观方面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可以分为: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公司的中高级管理人员,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财务主管、项目负责人以及部门负责人;一般职员以及其他类型企业或单位的职工,例如具有一定的群众性自治性单位中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还有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普通职工,或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其他类型企业中的普通职工。
对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人员是否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主要是看其是否行使了具有公务性质的职权。个体工商户的单位财产不独立于个人,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个体与组织之间财产高度混同,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个体工商户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职务侵占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三、相关案例
(一)李某某、江某某、陈某职务侵占一案
1、案情提要
李某某原系某公司下属汽车销售公司财务经理,江某某原系该公司财务结算,陈某原系该公司出纳。2015年10月至2020年6月期间,三名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采用将公司对公账户的公款直接转至李某某及其朋友田某的私人账户、开具公司支票取现、收取客户购车款现金不入账等方式侵占公司资金,并做假账逃避公司审查,累计侵占24071616.72元。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江某某、陈某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法院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作为公司的财务经理,伙同被告人江某某、陈某共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遂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退赔被害单位24071616.72元;判处被告人江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万元,在共同侵占的14030019.34元范围内承担共同退赔责任;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在共同侵占的8077257.06元范围内承担共同退赔责任。宣判后,三名被告人均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3、案件意义评析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民营企业财产权,为大中型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的典型案例。资金是企业的血液,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企业内部员工职务侵占等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企业合法财产权、损害企业发展根基,同时也严重影响市场经营环境。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惩处侵犯民营企业财产权的犯罪行为,依法保障了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维护了民营企业资金安全,并引导民营企业提高风险意识,从制度上预防内部工作人员侵犯企业权益,为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Y电商企业运营人员雷某某职务侵占案
1、案情提要
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雷某某担任经营墙布的浙江某公司(以下简称Y电商企业)品牌运营期间,利用帮公司线上推广品牌、采购直播设备、申请某电商平台店铺等职务便利,编造将钱款用于向公司某直播平台刷礼物、找就职于电商平台的朋友公关等事由,向公司申领备用金、公关费等共计人民币180295.05元并占为己有,用于个人挥霍。
2、法院裁判结果
2020年12月14日,某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雷某某以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2020年12月25日,某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雷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3、案件意义评析
本案是涉电商企业职务侵占案件,具有结合互联网新经济模式特性,准确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理清职务侵占与挪用资金犯罪的界限,严惩电商企业内部腐败。电商职务犯罪案件中存在着虚拟物品电子数据取证难、查处难、易灭失等问题,检察机关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针对案件暴露出的企业内部腐败问题,制发检察建议,推动企业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合规经营,同时提出建议督促电商平台优化规则,完善反腐败机制制度,为电商企业与行业健康发展营造更加公平的法治环境、提供更加优质的法治保障。
四、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姚志斗律师分析与建议
根据2023年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的内容,涉及职务侵占罪的:在职务上,主要集中于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核心部门负责人;在发案环节上,主要集中于财务管理以及日常经营活动;在犯罪潜伏期方面,主要集中在五年以下。
企业与企业家刑事风险高发、频发的原因既有外部营商环境、经济形势的影响,也有内部治理的缺陷和管理的缺位,如日常财务管理的不规范、企业高管法律意识不强等。因此,对于企业来说,可以寻求专业律师进行企业刑事合规的规划。根据企业的类型,拟定适合企业未来发展的合规计划,预防企业犯罪、规避风险,减少因刑事犯罪造成的负面影响,从而促进企业良好健康发展。
五、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六条 〔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