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数据分析检索日期:2023年10月18日
检索地域:云南省
检索时间范围;2018年-2022年
数据来源:威科先行
案由: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注:本文数据仅以公网可检索到的数据为准
一、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
在本次检索到的判缓案件公开文书中,共有3件涉及第二档情节,其他均为第一档情节。
具体情况如下:
1. (2021)云2924刑初68号,被告人余某某、高某某、颜某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中被告人余某某、高某某骗领信用卡数量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应予依法惩处。因颜某某存在自首情节,可从宽处罚。最终判处颜某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2. (2020)云2532刑初180号,被告人沈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但因其存在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可依法从宽处罚。最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3. (2020)云2504刑初489号,被告人赵某违反信用卡管理制度,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数量巨大,并实施非法刷单活动,妨害信用卡管理,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应予依法惩处。但因其存在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可依法从宽处罚。最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二、法院层级分布情况
本次检索到的公开文书中,仅有1件为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文书,其他均为基层人民法院的一审文书。
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文书情况如下:
(2020)云26刑终226号,陆某某违背他人意愿,使用他人的身份证明及提供虚假的工资收入、财产状况证明骗领7张信用卡持有使用。一审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陆华清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二审法院认为,信用卡诈骗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信用卡时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使用信用卡时是否具有稳定的还款能力、是否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是否存在持续且有效的还款行为、是否存在故意逃避催收的情况、导致不能还款的原因是否客观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认定,而不能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本案中,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上诉人陆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其行为符合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陆某某存在自首情节,可从宽处罚。二审法院改判陆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缓刑四年,判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
三、从宽情节分布
本次检索到的判缓公开文书主要涉及四种从宽情节,分布为自首、从犯、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其中,认罪认罚情节分布最多,占比41%。
具体情况如下:
1.坦白。根据《刑法》第67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如行为人不具有自动投案情节,但在被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的,系坦白,可从宽处罚。在检索的文书中,行为人在被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审理中认罪态度好,具备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有35%文书涉及坦白情节。
2.认罪认罚。根据刑诉解释第345条规定,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在程序上从简、实体上从宽处理。认罪认罚作为程序法上的从宽处罚情节,对于行为人的量刑也有一定作用。在检索的范围内,有41%的文书涉及本情节。
3.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准自首,条文规定的第一种自动投案的自首情形为一般自首,后者为准自首。本次检索到的文书不涉及准自首,均为行为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此类情节在检索到的文书中占比18%。
4.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在检索的范围内,本罪有部分案件为共同犯罪,大部分共同犯罪区分主犯与从犯。在共同犯罪中如有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可作为从犯从宽处罚。其中,有6%的文书涉及从犯情节。
四、地区分布情况
本次检索到的近5年云南省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判缓案件公开文书主要分布于大理白族自治州、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丽江市、玉溪市、曲靖市和昆明市。其中,昆明市的此类公开文书最多,共6件。
五、年份分布情况
从检索到的公开文书来看,近5年云南省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判缓案件公开文书呈现先上升后下降趋势,2018年-2020年此类公开文书呈现上升趋势,2020年-2022年此类公开文书呈现下降趋势,2022年暂无此类公开文书。
六、具体数据情况
附件相关法律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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