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工伤?相信这是一个似是而非的大家非常关心的问题。好像都懂,却又不是很懂的问题。
工伤,又称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通俗一点讲,工伤就是劳动者在工作时发生事故,并受到事故伤害,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称之为工伤。
“工伤”一词,就目前而言,可谓是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可是,如何进行工伤申请和工伤认定,恐怕有人还存在着很大的盲区和误区。
很多人,在事故发生以后,除了要求用人单位及时救治以外,就嚷嚷着:我的工伤怎么解决?赔我多少钱?胡乱开价瞎提要求。甚至有人叫嚣:法不法律我不懂,我就是要你陪我多少多少钱。殊不知,这个时候,受到事故伤害的人是否属于“工伤”还尚未定论。
更有甚者,个别劳动者,为了达到高额赔偿的目的,不惜故意自残,以求赔偿。
针对 这些问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究竟应该怎么办?
为了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正当合法权益,国家已经出台了许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予以调节和规范,如: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等,根据这些法律法规,各地又相继出台实施细则,还有最高人民法院的配套司法解释等等。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在受到事故伤害以后,不管是否属于工伤,都要第一时间送医院救治。接下来,才是我们需要讨论的工伤申请和工伤认定的问题。
是否属于工伤,无需我们考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然会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来进行认定。我们要做的,是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所谓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是我们前述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就是县级以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有“工伤科”,具体负责工伤申请的受理、调查和认定。
在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交工伤申请并被工伤科受理以后,工伤科会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调查,届时,我们就要实事求是的反应情况、汇报事故发生的详细过程,只要受事故伤害的劳动者符合工伤条件,工伤科就会发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当你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的时候,受事故伤害的职工才属于真正的“工伤”。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工伤申请的时效。用人单位的时效是事故发生后30日,而劳动者是一年。
用人单位超过申请时效,那么就意味着工伤职工的所有待遇有用人单位承担。
个别用人单位,因为没有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他就无所谓时效。这个时候,劳动者就要十分注意,自己要在一年内向“工伤科”申请工伤认定。
申请工伤认定,需要领取并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受伤后救治医院的首诊病历,受伤部位照片,出勤考勤表等资料。
如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认定决定不服或者有异议的,应及时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至于有人故意自残,只要证据确凿,直接报公安部门处理,其它就不用操心。
工伤认定以后,接下来如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如何取得工伤赔偿,我们下次继续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