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党纪
制 作 说 明
一、制作依据
本文书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制作。纪检监察机关承办部门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按程序报批后,制作本文书。
二、制作程序
纪检监察机关承办部门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起草立案审查调查呈批报告,根据被审查调查人的具体身份,分别依照立案审查调查审批权限报批,其中被审查调查人属于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的,按程序呈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被审查调查人系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以外的人员的,按程序呈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制作本文书。对党组织违纪立案审查,按照该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对应的审批权限报批后,制作本文书。
三、注意事项
一是本文书第一联中“批准人”填写审批《立案决定书》的领导同志姓名;“批准时间”填写领导同志审批《立案决定书》的日期;“承办部门”填写具体负责审查案件的室或审查组名称;“承办人”填写参与案件审查的工作人员姓名;“填发时间”填写制发文书的日期;“填发人”填写负责制发文书的工作人员姓名。
二是本文书第二联中落款日期填写领导同志审批《立案决定书》的日期,同第一联中“批准时间”一致。
三是以事立案的,经审查确定相关责任人员后,需要追究相关人员纪律责任的,确定被审查调查人事项按照立案审查调查审批权限报批,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交由有关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调查。
四是本文书第二联向被审查人宣布后附卷,不需要抄送被审查人所在党组织和相关组织人事部门;而是通过使用立案通知书向被审查人所在党组织和相关组织人事部门通报立案决定。
五是对人民检察院因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裁判等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中共党员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一般不再履行立案程序,但发现其他违纪违法问题需要审查的,可以按程序制作本文书立案审查。
六是对需要追究纪律责任、法律责任的,是否需要既由纪检机关党纪立案,又由监察机关政务立案,实践中一般按照下列情形把握:纪检监察机关经过初步核实,认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法律责任的,同时党纪、政务立案,是最规范的立案办理模式。通常来说,对系中共党员的被审查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的同时立案的,应当同时办理党纪立案和政务立案手续,以便根据调查工作需要,依法采取只能由监察机关行使的查封、扣押、冻结、搜查、通缉、讯问等调查措施,顺利对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工作;对被审查调查人党纪立案后,发现被审查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及时办理政务立案手续,以便根据调查工作需要,依法采取只能由监察机关行使的留置、搜查、讯问、通缉、冻结、查封、扣押等调查措施,顺利对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工作;被审查调查人在调查过程中逃匿的,若依法应当留置,决定予以通缉的,无论是否党纪立案,均应当在通缉之前或者同时办理政务立案手续;上级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已经党纪、政务立案,根据案件管辖规定,交由相应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的,该监察机关仍应当政务立案。除上述4种情形外,对系中共党员的被审查调查人已党纪立案的,拟给予其政务处分时,可以视同在党纪立案的同时已政务立案,不再办理政务立案手续;已政务立案的,拟给予其党纪处分时,亦可视同在政务立案的同时已党纪立案,不再办理党纪立案手续。
02 政务
本文书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制作。纪检监察机关承办部门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按程序报批后,制作本文书。
二、制作程序
纪检监察机关承办部门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起草立案审查调查呈批报告,根据被审查调查人的具体身份,分别依照立案审查调查审批权限报批,其中被审查调查人属于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的,按程序呈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被审查调查人系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以外的人员的,按程序呈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制作本文书。对单位涉嫌职务犯罪立案调查的,按照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应的审批权限报批后,制作本文书。
三、注意事项
一是本文书第一联中“批准人”填写审批《立案决定书》的领导同志姓名;“批准时间”填写领导同志审批《立案决定书》的日期;“承办部门”填写具体负责调查案件的室或审查调查组名称;“承办人”填写参与案件调查的工作人员姓名;“填发时间”填写制发文书的日期;“填发人”填写负责制发文书的工作人员姓名。
三是本文书第二联向被调查人宣布后附卷,不需要抄送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和相关组织人事部门;而是通过使用立案通知书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和相关组织人事部门通报立案决定。
四是对人民检察院因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裁判等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监察对象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一般不再履行立案程序,但发现其他违法问题需要调查的,可以按程序制作本文书立案调查。
五是关于立案依据填写。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立案依据可填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对监察对象涉嫌非职务违法的,立案依据可填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一)项;对非监察对象(含单位)涉嫌职务犯罪的,立案依据可填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二)项。
六是关于立案事由填写。根据立案对象、问题性质的不同,对立案事由可分别填写为“×××涉嫌职务违法”“×××涉嫌×××犯罪”“×××涉嫌职务违法犯罪”或者“×××涉嫌行贿犯罪”“×××涉嫌共同××犯罪”“×××涉嫌共同职务犯罪”“×××涉嫌违法”。
七是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监察机关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按规定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八是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监察机关可以对其立案调查;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按规定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符合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依法提出。(本文摘自《纪检监察文书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