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打击倒买倒卖、伪造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
国家卫生健康委高度重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正在挂牌督办有关地方严肃核查处理贩卖出生医学证明等相关问题,已向湖北襄阳、广东佛山、广西南宁等地派出督导组,督促指导地方深挖彻查、回应社会关切、追究相关责任。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相关规定制发的法定医学证明文件,是公安机关开展新生儿户口登记的重要依据。
国家卫生健康委对于损害儿童权益、伤害群众利益、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特别是伪造出生医学证明的行为,将严厉打击、绝不姑息,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打击倒买倒卖出生医学证明等犯罪行为,对涉案医务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欢迎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举报相关线索。下一步,国家卫生健康委将指导医疗机构进一步健全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和流程,并在全国开展出生医学证明规范管理专项检查。
贩卖、伪造出生医学证明
面临哪些法律惩处
涉事者又将如何
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界人士作出相关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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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又称“出生证”,是由国家主管机构统一格式和编号,由婴儿出生医院具体签发的、用以记载自然人出生的具体时间、地点、性别、身长、体重以及其父母的身份信息等内容的证明文件。出生医学证明是《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法定医学证明文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发,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出生登记的重要依据,属于国家机关的证件。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刘德良指出,从出生证所记载的具体内容来看,其直接作用是可以证明婴儿出生的具体时间、地点、性别及其亲生父母的具体身份;其间接作用是可以证明证件所载的自然人与该证件所载的父母之间存在血缘关系。因此,出生证也是各地公安户籍登记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的主要医学依据;实际中,是在新生儿的落户、入托、上学、出国留学等情况下都需要提供的证件。“在我国,出生证既属于国家主管机构监制、事业单位颁发的证明文件,又是新生儿的身份证明,因此,对其制作、签发、使用等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属于法定的证件。”刘德良表示。
涉事者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贩卖、伪造“出生医学证明”的医院及其工作人员、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该如何担责?
“在法律责任承担上,买卖出生证的行为,根据其情节、性质,应该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刘德良指出,其中,对于医院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医师法》第56条之(二)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8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31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因此,对于医院及其工作人员来说,出具、买卖虚假的出生证,其不仅应该按照《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应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还应该按照《刑法》第280条规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刘德良表示,对于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非法变造、买卖和使用出生证的,其不仅应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很可能构成《刑法》第280条所规定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或身份证件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前述《刑法》相关规定,涉事者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涉案医院相关工作人员,明知他人为了拐卖儿童,而又伪造、贩卖出生医学证明,为其提供帮助,则有可能涉嫌构成拐卖儿童罪的共犯。同样,如果涉案医院相关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是为“洗白”收买的被拐卖儿童,而又伪造、贩卖出生医学证明,为其提供帮助,则有可能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的共犯。
来源:内蒙古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