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条索引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第十二条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第十三条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裁判案例:(2018)吉01民初111号
案情简介: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是第3607361号“酒鬼”商标的权利人,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后经调查发现,被告长春市宝日食品有限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在生产、销售的商品上使用“酒鬼”标识,侵犯了百世兴食品公司的商标权。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申请证据保全,2015年5月18日公证购买被诉侵权产品,2017年5月12日百世兴公司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宝日公司后撤诉,2018年1月17日再次起诉宝日公司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被告辩称原告自知道被告销售侵权产品的事实之日起至第一次起诉之日已经超过两年诉讼时效。
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再审法院一致认为: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原告在庭审中提交证明其在2017年5月12日曾起诉过宝日公司,根据原告所举公证*载,从原告2015年5月18日购买涉案侵权产品之日至2017年5月12日第一次起诉,在两年诉讼时效之内,原告未超诉讼时效。同时,从立案受理通知书和裁定书可见,百世兴食品公司已经在2017年5月12日就侵害商标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从百世兴公司提交起诉状之日起中断,此种中断,并不以起诉状向被告人送达为要件。另外,虽然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未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和撤诉民事裁定书,但在宝日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1民初428号案的立案受理通知书和撤诉民事裁定书为虚假外,其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百典解读
一、什么是诉讼时效的中断?什么情况下会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首先,诉讼时效中断是指由于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以外的事实,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失去效力,而需重新起算时效期间的制度。
其次,在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即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③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④与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关于权利人提起诉讼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自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诉讼时效即中断。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中断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限之内。上述商标侵权案件的诉讼时效适用的是《民法总则》的规定,即两年的诉讼时效,自2015年5月18日至2017年5月17日,原告第一次起诉即2017年5月12日,属于两年诉讼时效期限之内,故原告的主张并未超过诉讼时效的规定。
二、起诉后撤诉是否中断诉讼时效?
对于起诉后撤诉是否中断诉讼时效的问题,存在以下两种观点。各案例主要从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撤诉的基本原则以及法院在诉讼中的地位等角度,分别予以论述。持否定观点的案例认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诉的撤回,视为未起诉”。“如若起诉后撤诉不发生起诉的效果,自然也就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而持肯定观点的案例则认为,判断这一问题,不能仅依据民事诉讼法,因为“诉讼法中的程序性原则并非当然适用于实体法中的诉讼时效制度”。关于法院在诉讼中的地位问题,各方认知也不一致。持否定观点方认为,“法院不是请求权的相对人,只是实现请求权的居中裁判者,权利人的请求权未经法定程序到达相对人的情况下,不能视为已经行使了请求权”。而持肯定观点方则认为,“人民法院不仅仅是当事人双方的信息传递者,更重要的是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只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意味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在大多案例中,人民法院更倾向于认定起诉后撤诉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立法者在2020年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保留了“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并没有对“起诉后撤诉”这一情况单独作出例外规定,由此可以推断出立法者更倾向于认定“起诉后撤诉”并不会影响诉讼时效的中断的法律效果。
三、原告起诉后撤诉,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计算?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诉讼时效中断的,从中断或者有关程序终结时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又撤诉,已经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同时,从该条款的规定可以推出,原告第一次撤诉后,法院做出撤诉裁定并送达给各方当事人后,诉讼程序终结,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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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赵璐瑶
编辑 | 新媒体运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