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交易或提供房屋租赁信息的过程中
涉及到税费的缴纳
在达成中介合同时
委托方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应该由谁承担呢?
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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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2年7月,A公司与郭某某签订《居间服务协议》,约定了郭某某为A公司提供房屋租赁信息、订立租赁合同机会的事宜,并明确若A公司租赁该物业则需支付中介服务费145397.58元。
后A公司租赁了案涉物业,并向郭某某支付了中介服务费,郭某某向A公司提供了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载明价税合计145397.58元。但A公司未将应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进行代扣,郭某某在未纳税情况下全额领取了上述中介费;而上述税票上有注明付款人应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否则依据规定,A公司将面临被处罚的风险。因此,A公司于2022年8月在办理扣缴申报时,已自行向税务部门缴纳了预扣税款39527.22元。
此后,A公司多次向郭某某催要,但对方一直未支付上述税款。A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郭某某退还其应扣个人所得税款39527.22元及逾期退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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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本案系中介合同纠纷。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本案中,原告A公司系向被告郭某某支付所得的单位,是案涉税款的扣缴义务人。A公司于案涉收入发生之日次月向税务机关预扣预缴税款符合法律规定。虽然郭某某主张其与A公司签订的《居间服务协议》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此法院不予采信。
因此,郭某某作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当负担预扣预缴税款39527.22元,上述税款郭某某可于申报2022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时,多退少补。A公司要求郭某某支付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39527.22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郭某某支付原告A公司款项39527.22元及利息。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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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法君说法
陈昊
光明法院审管办副主任
一级法官
本案中提及的“居间人”,主要是指自然人凭借着自身的业务功底或者所掌握的一些资源,为委托人与第三方提供订约机会,最终促成双方合同成立,从而获得相应的报酬。
在自然人提供了某项居间服务而获得居间费的过程中,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一是关于自然人居间费的税负,一定要事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是由居间费支付方承担,还是由自然人承担;二是以自然人身份取得的居间费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居间费支付方应按税法的规定,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自然人的居间费收入还需要缴纳20%-40%的劳务报酬个税;三是取得居间费的自然人在年度终了后应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汇总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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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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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六条 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提供: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