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华法治】
为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防范冤假错案,实现人权保障,阜宁县检察院坚持“九必”工作法,积极履职,减少安全隐患并杜绝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一、落实职责,强化指居执行检察重要意识。一是主体责任必理顺。针对指居执行案件较多,阜宁县检察院理顺职责,2018年初该院即明确一检察官办案小组专职指居执行检察工作,切实将指居各项规定抓在手上,落到实处,并规定“谁监督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防止职责不清,杜绝推诿扯皮现象。二是监督意识必强化。该院在对指居执行履行监督职责时始终要求高标准、严要求,树牢程序意识、人权意识、安全意识,并做到每次监督必留痕,案件结束必装卷,有效保障指居被执行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三是沟通学习必到位。该院畅通与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的联系,要求其在犯罪嫌疑人被指居执行二十四小时内将《监视居住决定书》副本等抄送检察机关。该院还多次与相关办案单位及执行民警沟通、座谈,共同学习涉指居执行法律、法规及负面案事例,督促其在指居执行过程中依法办案、文明办案,确实保障人权。
二、敢于监督,确保相关建议纠违落实到位。一是现场检察必坚持。自2018年以来,阜宁县检察院严格遵照指居执行相关规定,每周均至指居执行现场实地监督,通过查看台账资料、视频监控并与犯罪嫌疑人见面谈话等方式,了解其有无被刑讯逼供、执行机关有无保障必要的饮食和休息,指居执行场所有无安全隐患,执行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有无对其进行体检,有无视频监控盲区,有无被违法加戴械具等,现场检察真正走深走实。二发现问题必纠正。对指居执行检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阜宁县检察院均及时固定证据,能够当场纠正的均当场提出纠正意见,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均向执行机关制发了书面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如2021年袁某某被执行指居期间,检察机关发现执行机关未能及时提供足量饮食,当场提出口头纠违,在未被采纳的情况下,及时向执行机关制发了书面纠违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整改。三是督促整改必较真。针对制发的法律文书,该院狠抓落实,坚决不让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所以该院发扬钉钉子精神,针对制发的法律文书或口头纠违、口头建议等,紧盯问题不放松,督促指居执行机关及时纠正,绝不一纠了之,一建议了之,从而确保了指居执行的依法、有序和安全。
三、优化方法,提升指居执行检察质效。一是基本权限保障必落实。阜宁县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积极保障指居被执行人基本生活所需。如2018年前指居被执行人尤其女性被执行人在指居期间洗漱,内衣换洗等细节往往被忽视,对此,阜宁县检察院多次与执行机关沟通,督促整改。在检察机关的努力下,近年来该县指居执行场所设施有了较大改善,执行民辅警执法理念有了较大提升,使指居被执行人基本生活条件有了有力保障。指居结束后,指居被执行人均反映其在指居期间未受到刑讯逼供、能够正常生活、休息、会见和聘请律师等。二是指居执行检察必全面。阜宁县检察院还对指居执行过程中执行机关是否依法扣押被执行人财物,每月是否及时给予体检,指居被执行人接受讯问,外出辨认、协助抓捕、就医等需临时离开指居场所的,是否全程录音录像,进出指居场所是否进行体表检查,并如实填写《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员进出监居场所体表检查表》等严格检察,发现问题,均督促执行机关及时整改。三是指居问题控诉必处理。针对指居被执行人及其亲属、代理人的控诉,阜宁县检察院均能及时受理、处理、反馈。如指居被执行人伏俊勇在被指居期间,其亲属向检察机关控告伏俊勇被执行机关刑讯逼供,其合法权益被严重侵犯。阜宁县检察院受理后及时启动调查程序,经询问伏俊勇本人,并调取、回放其指居期间全部视频资料,未发现控诉内容。该院将调查情况向伏俊勇及其亲属进行反馈,得到伏俊勇及其亲属的认可。
(作者:许艾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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