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概述】
陕西华秦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秦科技”或“发行人”)于2021年11月24日通过科创板上市委审议。华秦科技主要从事特种功能材料,包括隐身材料、伪装材料及防护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主要应用于我国重大国防武器装备如飞机、主战坦克、舰船、导弹等的隐身、重要地面军事目标的伪装和各类装备部件的表面防护。
【反馈回复】
关于受让西工大知识产权,根据首轮问询回复西工大已根据《西北工业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及《西北工业大学科研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上述知识产权转让事项逐级审批通过,其内部程序履行完备,无需履行评估等其他程序。 2016年8月,上述转让申请于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国防知识产权局专利受理处审批通过。
请发行人:(1)结合相关法规等进一步说明西工大转让知识产权应履行的程序及实际情况;(2)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国防知识产权局专利受理处审批的主要内容、性质。
回复:
(一)结合相关法规等进一步说明西工大转让知识产权应履行的程序及实际情况
1、西工大转让知识产权应履行的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8月29日修订)第十八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第一条第二款:“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
第一条第三款:“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单位应当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高等院校有权自主决定科技成果的转让,并可以采用协议转让的方式对外转让上述成果。
根据《西北工业大学科研合同管理办法》《西北工业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1)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或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的,须由所在学院进行初审,并由科技管理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逐级审批,并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其中,采用协议定价方式的,审批前应在学校网站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交易价格;(2)科技成果转化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应保密手续。
2、西工大转让知识产权审批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西工大材料学院、西工大国有资产管理处及科技管理部先后对上述专利权及专利申请权转让事项进行了逐级审批,并由西工大材料学院办理了上述专利权及专利申请权转让事项的保密程序。
由于上述专利权及专利申请权转让事项采用协议定价方式,2016年4月19日至2016年5月4日,西工大就向发行人转让专利权及专利申请权事项在西工大科学技术研究院网站上进行了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专利信息、转让价格及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公示期间没有第三方对上述知识产权转让行为提出异议。
2016年5月,西工大与公司签订了《技术转让合同》。
据此,本所认为,西工大向发行人转让知识产权事项实际履行了当时应履行的全部程序。
(二)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国防知识产权局专利受理处审批的主要内容、性质
1、根据《国防专利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以下简称总装备部)分别负责地方系统和军队系统的国防专利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防专利申请权和国防专利权经批准可以向国内的中国单位和个人转让。转让国防专利申请权或者国防专利权,应当确保国家秘密不被泄露,保证国防和军队建设不受影响,并向国防专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初步审查后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职责分工,及时报送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管部门、总装备部审批。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管部门、总装备部应当自国防专利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批准转让国防专利申请权或者国防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防专利机构登记,由国防专利机构在《国防专利内部通报》上刊登。国防专利申请权或者国防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国防专利机构出版的《国防专利内部通报》属于国家秘密文件,其知悉范围由国防专利机构确定。”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西工大转让的专利权及专利申请权均为国防专利及国防专利申请权,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国防知识产权局专利受理处依据《国防专利条例》对本次转让进行审批。
2、审批的主要内容、性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书面说明及经本所律师核查,2016年西工大向公司转让国防专利及国防专利申请权时,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国防知识产权局专利受理处审批是国防专利转让的前置程序,主要目的是确保国家秘密不被泄露,保证国防和军队建设不受影响。其审批的主要内容有:
(1)双方单位性质:审核转让方和受让方是否为国内单位,是否为外资参股。
(2)转让动机:了解专利/专利申请权转让的真实原因和目的。
(3)拟转让国防专利的法律状态:审核国防专利是否有效及其年费缴纳情况;转让国防专利申请权的,须提交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4)装备建设及保密资质:受让方是否具有相关军工资质。
据此,本所认为,2016年西工大向发行人转让国防专利及国防专利申请权时,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国防知识产权局专利受理处审批是国防专利转让的前置程序,主要目的是确保国家秘密不被泄露,保证国防和军队建设不受影响。其审批的主要内容包括转让方及受让方的单位性质、转让动机、拟转让国防专利的法律状态、受让方的装备建设及保密资质等。
【律证分析】
国防专利是指涉及国防利益以及对国防建设具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
在华秦科技的案例中,发行人受让西北工业大学的知识产权系国防专利,审核关注到西工大转让知识产权应履行的程序及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国防知识产权局专利受理处审批的主要内容、性质。
中介机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释明高等院校有权自主决定科技成果的转让,并可以采用协议转让的方式对外转让成果。西工大材料学院、西工大国有资产管理处及科技管理部依据内部管理办法,对上述专利权及专利申请权转让事项进行了逐级审批,并办理了上述专利权及专利申请权转让事项的保密程序。上述专利权及专利申请权转让事项采用协议定价方式,西工大就向发行人转让专利权及专利申请权事项在西工大科学技术研究院网站上进行了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专利信息、转让价格及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公示期间没有第三方对上述知识产权转让行为提出异议。
为确保国家秘密不被泄露,保证国防和军队建设不受影响,发行人已履行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国防知识产权局专利受理处审批前置程序,审批的主要内容如下:
(1)双方单位性质:审核转让方和受让方是否为国内单位,是否为外资参股。
(2)转让动机:了解专利/专利申请权转让的真实原因和目的。
(3)拟转让国防专利的法律状态:审核国防专利是否有效及其年费缴纳情况;转让国防专利申请权的,须提交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4)装备建设及保密资质:受让方是否具有相关军工资质。
【参考法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10.01生效,2015.10.01修订)
第十八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2016.02.26生效)
一、促进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技术转移
(一)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应当采取措施,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技术供给。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有权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并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者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
(二)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转移工作体系和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管理制度,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各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加强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通过本单位负责技术转移工作的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
(三)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单位应当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
《国防专利条例》(1990.07.30生效,2004.11.01修订)
第二条 国防专利是指涉及国防利益以及对国防建设具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
第三条 国家国防专利机构(以下简称国防专利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查国防专利申请。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认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国防专利权。
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以下简称总装备部)分别负责地方系统和军队系统的国防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 涉及国防利益或者对国防建设具有潜在作用被确定为绝密级国家秘密的发明不得申请国防专利。
国防专利申请以及国防专利的保密工作,在解密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条 国防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第六条 国防专利在保护期内,因情况变化需要变更密级、解密或者国防专利权终止后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国防专利机构可以作出变更密级、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决定;但是对在申请国防专利前已被确定为国家秘密的,应当征得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的同意。
被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国防专利权人)可以向国防专利机构提出变更密级、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书面申请;属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军队单位的,应当附送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的意见。
国防专利机构应当将变更密级、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决定,在该机构出版的《国防专利内部通报》上刊登,并通知国防专利权人,同时将解密的国防专利报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转为普通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解密的国防专利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国防专利申请权和国防专利权经批准可以向国内的中国单位和个人转让。
转让国防专利申请权或者国防专利权,应当确保国家秘密不被泄露,保证国防和军队建设不受影响,并向国防专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初步审查后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职责分工,及时报送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管部门、总装备部审批。
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管部门、总装备部应当自国防专利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转让国防专利申请权或者国防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防专利机构登记,由国防专利机构在《国防专利内部通报》上刊登。国防专利申请权或者国防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禁止向国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国内的外国人和外国机构转让国防专利申请权和国防专利权。
第二十八条 国防专利机构出版的《国防专利内部通报》属于国家秘密文件,其知悉范围由国防专利机构确定。
《国防专利内部通报》刊登下列内容:
(一)国防专利申请中记载的著录事项;
(二)国防专利的权利要求书;
(三)发明说明书的摘要;
(四)国防专利权的授予;
(五)国防专利权的终止;
(六)国防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七)国防专利申请权、国防专利权的转移;
(八)国防专利的指定实施;
(九)国防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
(十)国防专利的变更密级、解密;
(十一)国防专利保密期限的延长;
(十二)国防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的变更;
(十三)其他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