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工作年限怎么证明,考下中级会计很厉害吗

首页 > 职场 > 作者:YD1662022-11-27 11:23:04

最近有企业HR咨询,单位有位女性中层管理者,马上50岁了,但是养老保险未能交满15年,能否在到达50岁的时候终止劳动合同,对于这个问题,滨哥建议一定要谨慎对待,因为近期滨哥看不到不少劳动法领域的公众号刊登了不少2020年和2021年的案例,都是对达到退休年龄未能享受养老保险是否能够终止劳动合同或者继续建立劳动关系的案例,从案例来看,争议还是非常的大,但是滨哥也注意到,这些案例中基本都是将50周岁作为女性是否能够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定退休年龄,实际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女性的法定退休年龄有50周岁和55周岁之分,实操中很多用人单位认为50周岁是相对于女工人而言的,55周岁是相对于女干部而言的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如果要问其女工人的定义应该怎么定义,往往都回答的五花八门。实际上现在对于企业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的认定很多地方采取的是身份和工作岗位相结合的方式来判断,因此用人单位对于已经达到50周岁的女职工来讲,不能贸然认为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然后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劳动合同,一旦引发劳动争议最后认定的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那么就意味者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是可以主张违法解除的赔偿金的。那么对于企业女职工达到50周岁时,是否属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该如何判断,从全国各地的情况看有不同的规定,有的地方按照国家层面的规定执行,有的地方有自己特殊的规定,并且区分了很多情况,主要的原因在于早期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是按女工人和女干部身份区分的,后期劳动合同制实施后,工人和干部身份格局被打破,改为结合工作岗位(即工人岗位和管理(技术)岗位)来确定法定退休年龄,这里面就出现了不少情况,比如原女工人身份的进入管理(技术)岗位,原女干部身份进入工人岗位,甚至在工人岗位和管理(技术)岗位多次轮换,这种情况下怎么判定法定退休年龄。再后来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就业方式就业的劳动者出现,这些劳动者刚开始时自谋职业或者灵活就业,但后期也有人进入了企业工作,因此在达到50周岁时是否也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应该如何来判断,再实操中也是一大难题,因此,本期滨哥主要结合国家政策和山东等部分地方政策层面来讲述下企业女职工为什么要按照身份和工作岗位相结合的方式来确定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的来龙去脉

最早关于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的判定是与身份相关联的,从国家出台的政策层面看,《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都有做出规定和说明,即通常一般情况下所说的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除此之外,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可以选择提前办理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以提前办理退休。因此早期企业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的判定是与身份相关联的。

后期工人身份和干部身份格局被打破,源于劳动合同制的实施,1986年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到1992年全国扩大全员试行劳动合同制,1992年,《劳动部关于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劳力字[1992]46号)规定“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需要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按其现工作岗位国家规定的年限和条件执行”。也就是说企业推行劳动合同制后,企业的职工不再区分“干部”和“工人”身份,国家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开始从“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1995年1月劳动法实施后,劳动合同制覆盖全国所有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同年《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46条规定:“关于在企业内录干、聘干问题,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内的全体职工统称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内,各种不同的身分界限随之打破。应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明确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岗位等”。同时第75条规定:“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也就意味着,劳动合同制实施后,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的确定也要结合退休时的现工作岗位来判定。但是规定写的“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如何来理解,如何和早期的身份确定退休年龄相结合?实际上在劳动合同制在全国扩大试点后,针对这个问题,1994年原劳动部在答复湖北省劳动厅《关于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退休退职问题的请示》复函中对 “现工作岗位”进行了解释,指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不再保留原固定身份。如原身份是干部,现到工人岗位工作的,按工人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原身份是工人,现到管理岗位工作的,按干部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也就说无论之前是工人身份还是干部身份,退休时只看在什么岗位,在工人岗位的就按照早期工人身份的退休、退职条件确定退休年龄(50周岁),在管理岗位的按照早期工人身份的退休、退职条件确定退休年龄(55周岁)。

看到这里,从国家层面的政策来看,企业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要结合退休时的工作岗位来确定,但是从全国来看海南、湖北等省份基本是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的,但是还有很多省份制定了具有地方特色的规定,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由于劳动合同制试行到全面实施这个阶段经历了很多年,不同地区,甚至同一地区的不同企业开始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时间是不一致的,因此如果单独按照国家层面政策执行一刀切会存在不公平问题,比如某女职工一直在管理岗位工作,结果达到50周岁前才转入工人岗位,原本55岁退休变成了50岁退休,有的人会觉得不公平。另一方面主要原因在于灵活就业人员进入企业工作后的退休年龄确定问题。我国在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后,企业职工退休除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外还需要满足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规定才可以退休领取退休金,而早期只有在企业工作的劳动者可以参加养老保险,城镇个体劳动者是不能参加养老保险的,1997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城镇个体劳动者也要逐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缴费比例和待遇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决定精神确定。意味着城镇个体劳动者在缴纳了养老保险后达到相应的年龄后也可以办理退休领取退休金,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规定了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金领取年龄为男60周岁,女55周岁,按照这个规定,女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金领取年龄和企业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女职工退休年龄是一样的。但是对于部分女性灵活就业人员来说不可能一直处于灵活就业状态,有的女性灵活就业人员后来进入了企业,一直在企业工作,那么这些人员的退休年龄如何确定,如果按照企业女职工退休工作岗位规定,比如有的女性灵活就业人员一直自谋职业,一直快到50周岁进去企业工人岗位工作,那么是否就能按照50周岁退休,又或者有的女性灵活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时间就1年,此后进入企业工人岗位工作至50周岁,是否也可以退休,前者与后者相比较或者前者与一直都在企业工人岗位工作的女职工相比较,如果都可以50岁退休似乎显示公平。

因此根据上述两个原因,结合实操我们可以看到,女性劳动者希望在50岁退休的占多数,但是对于任何一个女性劳动者而已,每个个体的工作经历是不一样,可能自谋职业过,后来进入不同的企业,在工人岗位和管理岗位都有工作经历,经历的时间长短不一样,还有的女职工在实施劳动合同制以前就参加工作,曾具有女工人或者女干部身份,因此在“身份、“工作岗位”、“灵活就业人员经历”多种因素交织的情况下,如果仅仅按照工作岗位来确定退休年龄是不公平的,因此很多省市针对这个问题对企业女职工的退休年龄确定进行了细化,比如山东省《关于贯彻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4〕7号)、《关于执行鲁劳社〔2004〕7号文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鲁劳社函〔2006〕311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2〕83号)等政策文件都细化了相关规定,比如《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原以个体工商户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退休前进入企业工作的女职工,在企业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0年的,退休年龄按国家和省对企业女职工的规定执行;不满10年的,退休年龄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即55岁)执行。除了山东省之外,全国很多地方针对当地的实际情况也有不同的规定。

综上所述对企业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的判定要结合不同的地方规定来加以甄别,这里还有一个需要解释的就是关于工人岗位和管理(技术)岗位的定义,我国目前在法律层面尚未对工作岗位的划分标准做出明确界定,从各地的情况来看,比如山东省规定企业应及时将职工岗位变动情况报统筹地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企业在申报职工退休时,必须提供明确的岗位确定依据,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职工档案批准退休。同时对一些特殊群体,比如原在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已满10年的女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从事个体经营、自由职业及采取灵活方式就业并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从事个体经营、自由职业及采取灵活方式就业期间,根据本人申请,可视同为在工人岗位的时间。内蒙古规定干部岗位和工人岗位的设置、划分及其变更,由企业依据相关规定确定。因此综合来看,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具有自主管理权,可以通过规章制度进行界定是否为管理(技术)岗位。因此,女员工的岗位是工人岗位还是管理(技术)岗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约定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来确定,办理退休手续时再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来审查确认女员工的岗位和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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