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总分机构类型为“分支机构”的,不允许直接变更为总机构或分总机构类型;系统提示:根据您税费种认定中的预算科目,您不可变更为此总分机构类型。
总分机构类型为“分支机构”,不允许增加“下一级机构信息”,仅可增加“上一级机构信息”,输入*上一级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回车,自动带出企业相关信息,纳税人可对*上一级机构所在省份、*上一级机构有效起、*上一级机构有效止信息进行确认以及修改;系统自动对新增企业“真实性验证标志”进行校验。
类型三:企业为分总机构
可点击“增加”分支机构信息,选择分支机构行政区划后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回车,系统带出相关信息,点击确认。
注:总分机构类型为“分总机构”,当前日期以后要存在一条有效的上级机构信息和至少一条有效的下级机构信息。
点击增加“上一级机构信息”,输入*上一级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回车,自动带出企业相关信息,纳税人可对*上一级机构所在省份、*上一级机构有效起、*上一级机构有效止信息进行确认以及修改;系统自动对新增企业“真实性验证标志”进行校验。
点击增加“下一级机构信息”,输入*下一级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回车,自动带出企业相关信息,纳税人可对*下一级机构所在省份、*下一级机构有效起、*下一级机构有效止信息进行确认以及修改;系统自动对新增企业“真实性验证标志”进行校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