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
法规-考点速记蓝皮书
第1页/共 18 页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速记手册
2Z201000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考点 1】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
制定主体
表现形式
宪法
全国人大
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XX 法
行政法规
国务院
XX 条例
地方性法规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所在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设
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地方 XX 条例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
XX 办法、XX 规定
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
地方 XX 办法、地方 XX 规
定
国际条约
【总结】重要公式总结:法规=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规章=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考点 2】法的效力层次
(一)宪法至上;
(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如《安全生产法》优于《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如《招标投标法》优于《合同法》);
(四)新法优于旧法(如《物权法》优于《担保法》);
(五)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定适用的特殊情况。
特殊情况(总结 3 个原则):
(1)制定机关裁决;
(2)共同的上级机关裁决;
(3)家长裁判制概念。(见下)
(六)备案和审查
【考点 3】企业法人和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一、项目经理部的概念和设立
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为了完成某项建设工程施工任务而设立的组织。
项目经理部是一次性的具有弹性的现场生产组织机构。对于大中型施工项目,施工企业应当在
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经理部;小型施工项目,可以由施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管理方式。
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是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而组建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
二、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职务行为可以代表企业法人。
在每个施工项目上必须有一个经企业法人授权的项目经理。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是受企业法人
的委派,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一种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
三、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由于项目经理部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
后果将由企业法人承担。
【考点 4】代理的法律特征
(一)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二)代理人一般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三)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四)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注: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的本质区别】
【考点 5】代理的种类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一)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因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是以意思表示的方法将代理
权授予代理人的,故又称“意定代理”或“任意代理”。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
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
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的代理。
《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考点 6】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
建设工程活动中涉及的代理行为比较多,如工程招标代理、材料设备采购代理以及诉讼代理等。
(一)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设工程活动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
得代理。
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
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
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转包
(二)一般代理行为无法定的资格要求
一般的代理行为可以由自然人、法人担任代理人,对其资格并无法定的严格要求。即使是诉讼代
理人,也不要求必须由具有律师资格的人担任。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考点 7】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主要是第(1)、(2)、(5)三种情况。
第2页/共 18 页第3页/共 18 页
【考点 8】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1.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法定情形
①自始未授权:无,无;②超越代理权:有(小),有(大);③代理权终止:有,无。
(2)无权代理责任
(1)权利人追认时,无权代理转化为有权代理,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力,代理人无需
赔偿责任。
(2)权利人不追认时,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行为人(无权代理人)承担损失。
2.表见代理
(1)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①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②本人存在过失;③相对人为善意。
(2)法律后果:产生有权代理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本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可
向无权代理人追偿。【总结】表见代理,本质上是一种无权代理,但却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表
见代理合同有效,被代理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考点 9】物权的种类
物权是一项基本民事权利,也是大多数经济活动的基础和目的。在建设工程活动中涉及的许多权
利都是源于物权。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权利来自于物权中最基本的权利——所有权。
种类
含义
特点
所有权
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包括不
动产和动产)所享有的占有、使
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①是一种财产权;
②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
③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④处分权是所有人的最基本的权利,是所有权
内容的核心。
用益物权
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
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
益的权利。
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
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担保物权
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
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
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考点 10】建设用地使用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建设用地
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
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续期和消灭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应当符合以下规
定:
(1)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
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第4页/共 18 页
(2)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3)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
律规定办理。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考点 11】地役权
1.地役权的设立
(1)地役权是用益物权,一般为有偿取得;
(2)当事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3)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其产生不需要登记,但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4)土地上已经设立了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2.地役权的变动
(1)需役地及需役地上的权利转让的,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2)供役地及供役地上的权利转让的,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注:土地 地上权利=地役权,地役权与其他用益物权一并转让,遵循“房随地走、地随房走”
原理。】
【考点 12】担保的基本规定
1.担保方式:(1)人的担保(保证);(2)物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3)金钱的担
保(定金)。
2.反担保: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3.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4.保证的担保人只能是第三人;抵押和质押的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留置和定金
的担保人只能是债务人。
【考点 13】抵押权
(一)抵押的法律概念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
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提供抵押财
产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二)抵押物
可以
抵押的物
(有权处分)
不动产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动产
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2.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3.交通运输工具;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不可以
抵押的物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
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第5页/共 18 页
(三)抵押的效力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当事人也可以在抵
押合同中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并保证其价值。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
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
除外。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四)抵押权的实现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
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2)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上述规定。
2Z202000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考点 14】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1)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承包合同】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质量监督手续可合并办理】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8)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审核合格。【特殊建设工程】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
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
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须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证。
1.建设工地规划许可证
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用地,划拨土地。
出让方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
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
(三)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
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
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才有权增加施工许可证新的申领
条件,其他如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等都不得规定增加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
【考点 15】二级建造师执业岗位范围(2 个不得)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 120 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
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
(1)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2)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3)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2Z203000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考点 16】招标基本程序
建设工程招标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
(1)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2)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3)编制招标文件及标底;
(4)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5)资格审查;
(6)开标;
(7)评标;
(8)中标和签订合同;
(9)终止招标等。
【注:(5)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在开标前,资格后审在开
标后】
【考点 17】投标保证金
1.提交
(1)数度: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且最高不得超过 80 万;
(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总结】投标有效期的起始日=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的起始日;投标有效期的终止日=投标保证金
的有效期的终止日。
(3)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帐
户转出;【注:是基本账户,而非任意账户】
(4)实行两阶段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2.没收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
(2)中标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
第6页/共 18 页
3.退还
(1)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
退还投标保证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总结】把握 2 个时间节点公式:
(1)投标有效期的起始日=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的起始日;
(2)投标有效期的终止日=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的终止日。
【考点 18】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招标人 投标人
串通投标 属于
投标人 投标人
视为
1.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注:主观意思共谋】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注:客观行为一致】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5)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6)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考点 19】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分类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 号)规定,建筑市场信用信息
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一、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二、优良信用信息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
彰奖励等信息。
三、不良信用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
信用信息。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10 部门《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
号)中规定,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是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招标投标当
第7页/共 18 页
事人违法行为所作行政处理决定的记录。
2Z204000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考点 20】竣工日期
实际竣工日期的确认,遵循最高院司法解释的 3 个原则: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
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考点 21】解决工程价款结算争议的规定
1.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的单方结算价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
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对工程量有争议的工程款结算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
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
的工程量。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
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
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
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
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
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
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递进关系】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4.工程垫资的处理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5.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
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1)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
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
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
(3)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
第8页/共 18 页
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
(5)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 6 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
日起算。
(6)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
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考点 22】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的特征是:
(1)具有违法性;
(2)具有不可履行性;
(3)自订立之时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意思表示真实;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无效的免责条款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三)建设工程无效施工合同的主要情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
(四)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
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结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
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
第9页/共 18 页
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考点 23】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的义务;(2)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3)瑕疵担保义务
(二)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价款的义务;(2)受领标的物的义务;(3)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和及时通知的义务
2Z20600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考点 24】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
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
于本月施工时间的 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
可离开。
【考点 25】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总承包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
(一)分包合同应当明确总分包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
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
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和负责上报施工生产安全事故
(四)承担连带责任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二、分包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
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考点 26】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作业员)
一、施工作业人员依法享有的安全生产保障权利
(一)施工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和建议权;
(二)施工安全防护用品的获得权;
(三)批评、检举、控告权及拒绝违章指挥权;
(四)紧急避险权;
(五)获得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权利;
(六)请求民事赔偿权;
(七)依靠工会维权和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
(1)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
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2)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3)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
纠正;
(4)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做也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
(5)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
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6)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7)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
第10页/共 18 页
二、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
(一)守法遵章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等的义务;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
(三)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报告的义务;
(四)被派遣劳动者的义务。
【考点 27】事故等级的类型
(1)特别重大事故:30 人以上死亡,或 100 人以上重伤;或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2)重大事故: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较大事故: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一般事故:3 人以下死亡,或 10 人以下重伤,或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考点 28】建设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一、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二、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有关资料
三、不得提出违法要求和随意压缩合同工期
(1)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四、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1)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五、不得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设备等
六、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1)提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是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之一。
(2)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 15 日内,将保证安全
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七、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的规定
(1)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
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2)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 15 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八、建设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考点 29】勘察、设计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一、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
1.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
第11页/共 18 页
2.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3.勘察单位在进行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
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二、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二)提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和措施建议;
(三)对设计成果承担责任。
三、勘察、设计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考点 30】工程监理、检验检测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一、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二、设备检验检测单位的安全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
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一)设备检验检测单位的职责
(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
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2)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安装安全技术规范的要
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二)设备检验检测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Z207000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考点 31】建设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依法发包工程
(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2)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3)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的质量问题: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利用要求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
二、依法提供原始资料
(1)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
料;
(2)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三、限制不合理的干预行为
(1)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2)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
程质量。
四、依法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
(1)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审查;
(2)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五、依法实行工程监理
(1)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
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
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2)必须实施监理的工程:
第12页/共 18 页
①国家重点建设工程;②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③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④利用外国
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⑤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六、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同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
(1)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
续。
七、依法保证建筑材料等符合要求
(1)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
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2)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八、依法进行装修工程
(1)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
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2)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九、建设单位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考点 32】勘察、设计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依法承揽勘察、设计业务
二、勘察、设计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
三、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四、设计依据和设计深度
五、依法规范设计单位对建筑材料等的选用
六、依法对设计文件进行技术交底
七、依法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
八、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勘察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依法承揽勘察义务
(1)从事建设工程勘察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
内承揽工程;
(2)禁止勘察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3)禁止勘察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4)勘察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2.勘察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
(1)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
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3.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1)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二、设计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依法承揽设计义务(同上)
2.设计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同上)
3.设计依据和设计深度
(1)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2)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3)勘察成果文件是设计的基础资料,是设计的依据;
(4)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是指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能保证
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安全使用的年限。
4.依法规范设计单位对建筑材料等的选用
第13页/共 18 页
第14页/共 18 页
(1)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
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
商。
5.依法对设计文件进行技术交底(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1)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6.依法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
(1)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
处理方案。
【考点 33】工程监理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依法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
监理业务。
(2)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
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3)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二、对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回避
(1)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
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三、监理工作的依据和监理责任
(1)监理的依据
①法律、法规;②有关技术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约定的推荐性标准);③设计文件;④建设
工程承包合同
(2)监理责任
①违约责任:不按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义务,给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
②违法责任:监理单位违法监理,或者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质量事故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四、工程监理的职责和权限
(1)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
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五、工程监理的形式
形式: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
六、工程监理单位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考点 34】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二、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考点 35】竣工工程质量争议的处理
(一)承包方责任的处理
第15页/共 18 页
(1)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
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2)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
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发包方责任的处理
下列情形,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发包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三)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处理
(1)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2)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
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
事责任。
【考点 36】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质量保修范围
(二)质量保修期限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
书;(2)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考点 37】建设工程质量的最低保修期限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保修期
(二)屋面防水工程、供热与供冷系统等的最低保修期
工程质
量保修
保修范围和内容
最低保修期
备注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
工程
合理使用年限
保修期从竣工
验收合格之日
起计算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
墙面防渗漏
5 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2 年
(三)建设工程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规定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
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考点 38】缺陷责任期的确定
(1)缺陷责任期一般为 1 年,最长不超过 2 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2)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
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
报告 90 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考点 39】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一)质量保证金的预留与使用管理
第16页/共 18 页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
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
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
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
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
用。
(二)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 14 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 14 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
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2Z208000 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
【考点 40】仲裁协议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心)
(1)意思表示应当确定;
(2)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可以提交仲裁,也可以提交诉讼,此仲裁约定无效。
2.仲裁事项(事)
(1)仲裁事项,可以是当事人之间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或者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也可以是合
同中某一特定问题的争议;
(2)既可以是事实问题的争议,也可以是法律问题的争议。其范围取决于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
的约定。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人)
(1)仲裁协议约定了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2)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
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
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注:三项内容必须同时具备,仲裁协议才能有效】
【考点 41】仲裁协议的效力
1.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1)仲裁协议一经有效成立,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2)发生纠纷后,一方当事人只能向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不能就该纠纷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2.对法院的约束力
(1)有效的仲裁协议将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2)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
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3.对仲裁机构法律效力
(1)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的基础,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仲裁案件的依据。没有
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就不能获得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2)仲裁委员会只能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争议事项进行仲裁,对超出仲裁协议约定范
围内的其他争议事项无权仲裁。
第17页/共 18 页
【注:仲裁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法院的管辖权来自法律规定】
4.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1)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争议达成仲裁协议的,合同未成立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注:仲裁效力与合同效力互不影响】
【考点 42】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既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
作出决定,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
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考点 43】仲裁受理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的条件有:
(1)有效的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考点 44】仲裁庭的组成
(1)仲裁案件采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来审理。
(2)采用普通程序审理仲裁案件,由 3 名仲裁员组成合议仲裁庭;
(3)采用简易程序审理仲裁案件,由 1 名仲裁员组成独任仲裁庭;
(4)经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应当采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也可以采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合议仲裁庭
(1)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2)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二)独任仲裁庭
(1)当事人约定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
任指定仲裁员。
(2)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
主任指定。
【考点 45】仲裁员的回避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服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
在最后一次开庭结束前提出。
【考点 46】开庭和审理
仲裁审理的方式分为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两种。
仲裁应当开庭审理,当事人可以协议不开庭。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考点 47】仲裁和解与调解
时间
一般:结果及效力
特殊:反悔的结果及效力
第18页/共 18 页
仲裁和解
仲 裁 的 任
何阶段
(1)仲裁裁决书(作出即生效)
(2)撤回仲裁申请
根据原仲裁协议再次申请仲裁
仲裁调解
仲裁裁决
作出前
(1)仲裁裁决书(作出即生效)
(2)仲裁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
收后生效)
(1)仲裁裁决书的效力=双方已签收的
仲裁调解书的效力;
(2)调解书签收前反悔的,及时裁决;
(3)调解不成的,及时裁决。
【考点 48】仲裁裁决
裁决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仲裁庭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时,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考点 49】法院调解
(一)调节方式
(二)调解协议
1.诉讼调解书,在生效时间方面,同仲裁调解书,亦即,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3.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考点 50】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受案范围
不受理的案件范围
可以停止执行的法定情形
行政
复议
(1)行政处罚;
(2)行政强制措施;
(3)行政不作为:该做的不做;
(4)侵犯权利:不该做的去做。
(1)行政处分;
(2)行政调解。
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
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
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
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
诉讼
(1)行政处罚;
(2)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
(3)行政不作为:该做的不做;
(4)侵犯权利:不该做的去做。
(1)非行政行为;
(2)未产生损害后果
的行政行为;
(3)依法行政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