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公司能开独立保函吗,担保公司怎么做保函

首页 > 财经 > 作者:YD1662022-11-07 08:29:41

【建设工程】独立保函不是施工合同的从合同,不适用担保法的规定


融资担保公司能开独立保函吗,担保公司怎么做保函(1)


裁判要旨

案涉履约保函符合独立保函的认定条件,非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从合同,不适用担保法关于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的相关规定;独立保函的单据性是指独立保函应该遵守单据交易的原则,受益人仅需提交与保函约定相符的文件,即可要求保证人履行付款义务,而保证人也不必关注基础合同项下合同履行的情况。

保函项下付款请求纠纷,不构成独立保函欺诈,亦无需就案涉基础交易相关事实进行审查,故案涉履约保函的指示人非本案必要诉讼参与人,一审法院未追加其作为第三人并无不当。


案例258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6民终2779号“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保证合同纷案”


2013年9月,五冶上海公司作为发包方,江苏中信公司作为承包方,双方签订了一份《沙特 SABICPCO-2罐区项目土建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在签合同后的14日内向发包人提交一份由银行开出不可撤销的且应发包人第一次要求即可付款的履约担保书,以保证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2013年9月23日,建行启东支行向五冶上海公司出具编号B-QD2013-112的《履约保函》。

2015年12月22日,五冶上海公司通过EMS快递向建行启东支行邮寄《索赔通知书》《关于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违约的通知),2015年12月27日,江苏中信公司向建行启东支行发出请求拒付函,认为五冶上海公司要求索赔的理由不成立,请求拒付。同日,江苏中信公司函致五冶上海公司,认为由于五冶上海公司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不应该进行索赔。

五冶上海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建行启东支行立即向其支付87384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为,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系指银行、保险公司或者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担保书、保证书、或其他付款承诺,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规定在收到符合承诺条款的付款要求以及保函可能规定的其他单据时即予以付款。就其性质而商,保函与可能作为其基础的合同或者投标条件是相互独立的交易,保函项下的担保人的义务是在收到表面上与保函条款相一致的书面付款要求及保函所规定的其他文件后支付保函所规定的金额。本案中,建行启东支行作为保证人向五冶上海公司出具的履约保函未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履约保函规定建行启东支行承担的是“无条件,不可撤销地担保”及“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直接责任”,同时约定”无论承包商有任何反对,银行将凭…在72小时内按贵方提出的累计金额不超过上述金额的款项和按贵方通知规定的方式支付给贵方”。从该履约保函的内容看,建行启东支行为江苏中信公司提供的担保关系系脱离基础法律关系的独立担保关系,案涉履约保函是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虽我国的相关法律对独立保函未作出专项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对独立担保关系进行约定。该保函系对境外工程的担保,因此涉案保函系服务于国际商事贸易,其关于保函具有独立性的约定应认定为有效。

案涉履约保函是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保函的款项构成银行不可撤销的直接保证责任,出具保函的银行在收到符合承诺条款的书面付款要求时,应支付保函所规定的金额。现根据查明事实,在保函约定的期限内,工程尚未竣工验收,保函也未能延期,故五冶上海公司向建行启东支行提出索赔请求,符合保函约定的条件,建行启东支行应按约承担支付义务。至于五冶上海公司与江苏中信公司就所涉工程的纠纷,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各自责任承担进行协商或由相关机关予以处理,并不影响本案中建行启东支行独立承担责任。判决:建行启东支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五冶上海公司87384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968元减半收取36484元,由建行启东支行负担。

二审争议焦点:建行启东支行是否负有依照履约保函支付款项的义务。


融资担保公司能开独立保函吗,担保公司怎么做保函(2)


二审裁判要点:

在本案审理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该规定对独立保函的性质、审查标准、适用情形等问题均进行了明确,故依据该规定相关条款,建行启东支行应承担案涉履约保函所约定的付款义务具体分述如下:

第一,案涉保函符合独立保函的形式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独立保函是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开立人,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向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保函最高金额内付款的承诺。”本案中,建行启东支行向五冶上海公司出具的履约保函中明确约定,只要五冶上海公司确定承包商未能忠实地履行所有合同文件的规定,无论承包商有任何反对,银行将凭五冶上海公司关于承包商违约说明的书面通知及保函正本,在72小时内按五冶上海公司提出的累计金额不超过8738400元的款项和按其通知规定的方式支付给五冶上海公司。该保函已载明见索即付,对据以付款的单据即“关于承包商违约说明的书面通知”以及最高金额亦有明确约定,故案涉履约保函应认定为独立保函,并非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从合同,故不适用担保法关于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的相关规定。

第二,案涉保函约定的付款条件已成就。独立保函的单据性是指独立保函应该遵守单据交易的原则,受益人仅需提交与保函约定相符的文件,即可要求保证人履行付款义务,而保证人也不必关注基础合同项下合同履行的情况。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表面相符,受益人请求开立人依据独立保函承担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开立人以基础交易关系或独立保函申请关系对付款义务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本规定第十二条情形的除外。”该条款使得独立保函的单据性特征更加突出。案涉保函为履约保函,从文义上理解,系为确保江苏中信公司能正常履行合同约定所设立,现因案涉工程尚未验收合格且江苏中信公司未能延长保函有效期、履约保函中约定的给付条件已经成就,五冶上海公司有权据此向建行启东支行主张保函所涉款项。五冶上海公司依据《索赔通知书》《关于中信建设集有限公司违约的通知》向建行启东支行主张权利,两份通知与独立保函中要求的单据表面相符且内容亦与独立保函条款一致,故建行启东支行理应按照履约保函的约定承担相应付款责任。

第三,案涉保函不适用欺诈例外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独立保函欺诈:(一)受益人与保函申请人或其他人串通,虚构基础交易的;(二)受益人提交的第三方单据系伪造或内容虚假的;(三)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认定基础交易债务人没有付款或赔偿责任的;(四)受益人确认基础交易债务已得到完全履行或者确认独立保函载明的付款到期事件并未发生的;(五)受益人明知其没有付款请求权仍适用该权利的其他情形。”案涉基础交易即五冶上海公司与江苏中信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虽已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立案,但尚未有处理结果,故无法确认基础交易债务人江苏中信公司并无付款或赔偿责任,且建行启东支行亦无证据证明案涉约保函存在上述构成独立保函欺诈的其他情形,故其关于五冶上海公司就案涉履约保函构成欺诈并要求就所涉基础交易进行审查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第四,江苏中信公司并非必要的诉讼参与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保函申请人在独立保函欺诈诉讼中仅起诉受益人的,独立保函的开立人、指示人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本案系保函项下付款请求纠纷,并非独立保函欺诈诉讼,亦无需就案涉基础交易相关事实进行审查,故案涉履约保函的指示人即江苏中信公司并非本案必要诉讼参与人,一审法院未追加其作为第三人并无不当。

综上,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融资担保公司能开独立保函吗,担保公司怎么做保函(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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