座位险有必要买100万的吗,私家车座位险有必要吗

首页 > 财经 > 作者:YD1662022-11-20 01:18:48

本来是好心让朋友搭乘自己的车,却不小心发生了车祸,自己买的座位险赔了100万还不够,还要继续赔偿朋友家属40万,这是为什么呢?

2015年5月,练某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撞到了杨某所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最终酿成了练某本人、车上乘客苏某和余某3人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的认定,练某负责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另外一辆车杨某负次要责任,车上的苏某和余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三人被送往医院,其中苏某的伤情最为严重,住院58天后死亡,在苏某住院期间,练某支付了医疗费184321.32元,包车费11000多,半挂车所投保的交强险承保公司支付了医疗费1万元,而苏某死后,练某为了取得苏某家人的谅解书,双方达成协议,由练某一次性向苏某家人支付5万元现金,此外,练某还给自己的车辆投保了每个座位100万元的驾乘座位险,经保险公司审核,保险公司向苏某家人支付了身故保险金100万元,意外医疗23481,意外住院津贴11600,向练某本人也支付了意外医疗赔偿76518.6,你以为到这里结束了,但是车主练某本人除了这些花费,还需要再向死者家属再支付29万,这又是为什么呢?

经法院审理,主要有四个争议点:

1、保险公司向苏某家人支付的驾乘险理赔款103万是否应该抵扣练某在本案中的应赔付款?

2、练某有已经支付的5万元支付能够抵扣在本案中的赔偿款的呢?

3、练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好意搭乘,是否应该减轻其赔偿责任

4、各方的赔偿额应该如何确定?

咱们一个个来解决。

第一:保险公司的103万多的赔款是否可以抵扣应付款?虽然驾乘险的投保人是练某,但被保人是该车上的驾乘人员,被保人不是特定的,因此该保险属于人身保险不属于财产保险,本案受益人为乘客苏某本人,因其死亡,故其合法的继承人作为受益人获得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既然苏某的家人领取的是人身保险赔款就不能够抵扣练某在本案中的应赔付款;

第二个问题:练某本人支付的5万是否可以抵扣应付款。2019年苏某家人与练某家人签订了赔偿协议,由练某一次性补偿5万元,但这5万元主要是为了取得苏某家人的谅解达到从轻或者减轻刑事处罚的目的,现在这一目的已经实现,因此按照双方协议的真实意思表示这5万元不能抵扣本案的应赔偿款。

第三个问题:车主是否为好意搭乘。经查实,苏某乘坐练某驾驶的车辆,并未支付任何费用,且双方也并非雇佣关系,因此练某的行为,构成好意搭乘,应适当的减轻其赔偿责任;

第四个问题,各方的赔偿额应该如何确定?经交警认定,练某负主要责任,杨某负次要责任。因此本院认定练某承担70%的责任,杨某承担30%的责任,由于杨某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已经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由其对应的保险公司履行赔偿,那一共要赔多少钱呢?

这个账是怎么算的呢?来看一下法院给出的赔偿明细,

1、死亡赔偿金:苏某属于农村户口,但苏某家人提供了证据证明苏某出事前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而且有正当收入,因此死亡赔偿金应以城镇居民计算为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29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因此法院支持死亡赔偿金758780元。

2、丧葬费:苏某家人主张赔偿40800,在法律的范围内,本院予以认可。

3、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本院酌定为6000元

4、住院期间护理费共计6960元,因苏某的家人表示放弃,本院予以准许

5、住院期间的伙食不出费为1740元

6、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定为15000元

7、医疗费:练某共计支付给苏某的住院费用合计195321.32元

8、驾乘险赔付给练某的医疗费76518.6元,练某实际已经支付11万多

以上合计一共94万多,扣除半挂车,交强险已经赔付的11万后剩余的80多万,这笔钱由半挂车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赔偿30%,大概是不到30万,由练某赔付70%,是58万多,由于练某的行为属于好意搭乘,酌定减轻练某30%的赔偿责任,因此练某应赔偿40万多一点,除去练某已经支付的11万多,练某还需要支付28万多。算下来练某的总赔偿金额达到了40万余。

由于练某不服保险公司赔了103万之后自己还要赔给朋友的家属40万,于是上诉了二审。二审中,练某认为首先该驾乘险的保单中载明投保人为练某,被保险人也为练某,实际的理赔过程当中也要得到自己的授权才能够支付,因此自己才应当是该驾乘险的受益人,随即向二审法院出具了转账授权书,其次之所以投保驾乘险,是因为车上人员的责任险赔付的金额太低,抗意外的风险能力不够,为了转移可能出现的风险才投保了驾乘险,如果不能够转移这种责任风险,那么有谁会愿意买这种保险呢?请求法院用驾乘险赔付的保险金抵扣自己的赔偿责任,但二审法院认为,第一虽然理赔款要经过练某的授权才能够支付,但这并不能代表练某是保单的实际受益人;第二 该驾乘险保障了意外身故,意外残疾和意外医疗属于人身保险,并不属于责任险,其被保险人是车上的驾乘人员,今车上的乘客苏某死亡,其合法的继承人依法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另外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苏某家人享有保险理赔款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向侵权人主张侵权责任,第三虽然练某声称其投保的驾乘险的初衷是为了减轻和转移本人的风险,但是选择的险种与这一切的初衷并不符合,完全可以通过选择车上人员座位责任险,随即驳回了练某的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裁判书为(2020)渝民终2982号,案子说完了,来聊聊给我们的启发。

驾乘险本质上是意外险,其被保人是车上的乘客,受益人是车上的乘客本人,或者是乘客的法定继承人,不是车主,所以呢,你买了再多的驾乘意外险,出了事,驾乘险赔了钱,只要别人仍然让你赔钱,那你仍然是要赔的,那有些人可能就说了,苏某的家人真的是贪心啊,保险公司赔偿了100万还不知足还要找练某赔偿40万,但人命是无价的,不能够用简单的金钱去衡量,此外将心比心,如果你是苏某的家人, 你会放弃向练某索赔40万吗?我想很难,案例中的练某也特别令人同情,好意搭乘别人,一毛钱不收,出事了自己又是垫钱又是授权保险公司赔100万,结果自己仍然要赔40万,除非这场车祸经交警证明,他作为车主一点责任都没有,那对方的保险和驾乘险赔完,他是不需要再赔钱的,这个案例又在告诉我们,真的不是我不想当好人,是好人真的不好当啊。另外我也要吐槽一下,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额才几万块有什么用啊,什么时候保险公司才能够提高一下保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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