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云联商业大系统

首页 > 财经 > 作者:YD1662023-11-25 00:10:36

浅析云联惠消费用户和商家销售的投资者安全感

云联惠商业模式的理论基础是北京大学陈瑜教授著作的《消费资本论》。把消费充实为“消费资本”,形成资本的三大内涵:即货币资本、知识资本和消费资本。云联惠公司从2014年1月在广州注册成立为“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后,先后经过了多次国内外专家的论证和云联惠不是*及相关的记录报道。

一、论证会的情况

1、2015年4月8日在北京钓鱼台国宾馆组织专家论证并发布正式上线运营,2016年12月份在北京饭店召开以云联惠为主体的亚洲经济论坛。

2、2018年5月8日云联惠事件发生之后,为了进一步弄清云联惠的合法性问题,于2018年5月中旬由国内著名经济和法律专家对云联惠公司运营模式进行了论证,参与的专家有夏家骏、张泗汗、王文华、梅慎实、晏智杰、徐彪、王占阳、赵国君、胡钢、梁华清、王国军等专家;

3、2018年6月上旬在北京由上述专家参加,针对云联惠公司运行期间,平台上的消费者和商家交易状况分析,对比系统关停之后,给消费者和商家造成伤害的现状和事实,由专家从经济和法律方面分析论证。论证结论是运行期间的云联惠商业系统并没有给平台的消费者和商家带来伤害,而是系统被强制关停之后给平台的商家带来经营上的严重伤害,给利用平台系统消费购房、购车等大宗消费有按揭的用户带来伤害等等。被强制关停的系统如同高速行驶的高铁,突然遇到难以避开的“人为路障”致使车毁人亡的灾难。当然,云联惠遇到的“人为路障”可以通过法律的渠道依法排除。

4、2018年7月下旬,在北京再次召开专家论证会就“云联惠重点法律和经营事项”召开专家论证会。参加的专家有郭道晖、夏家骏、郭翔、杨百揆、熊文钊、梅慎实、翟业虎、王占阳、晏智杰等,通过专家对云联惠商业模式的论证,形成了云联惠重大法律和经营事项专家论证意见书《寻找云联之钥》,专家们从经济和法律等九个方面对于云联惠商业模式的合法性进行了论证:云联惠是创新消费,不是*。

5、2018年8月上旬,在北京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科学成果开发中心高铭暄、孙琬钟、陈泽宪、王永成、张智辉、刘志伟、姜明安、尹田、刘俊海等专家,根据委托方黄明先生的辩护律师吴建平所在律师所——北京泽文律师事务所提供的《云联用户注册协议》、云联惠商业模式详述等资料,依法进行了论证,并形成《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商业模式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论证结论:“云联惠经营模式不符合组织、领导*活动行为,按照该模式从事经营不构成组织、领导*活动罪”。意见书专家们还提出:“面对新型网络营销模式对当前*犯罪立法带来的挑战,在依法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国家对这种并不违法的创新型经营模式应该允许其逐步完善,促进其健康发展。”

高铭暄教授是2019年9月被授予的42位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者之一,授予“人民教育家”的荣誉称号。是司法界、刑法界树立的标兵,刑法学泰斗。在我国刑法典的起草、建立和发展完善过程中,高铭暄教授发挥了不可替代的巨大推动作用。

对云联惠公司模式其运营实践,高铭暄教授表示,云联惠公司在运行的过程中,只要是依据《云联用户注册协议》条款运营,是不符合*行为的,当然,按照该模式经营是不构成*犯罪的。

二、媒体报道、重要刊物发表

1、2016年度《羊城晚报》的报道。广州市工商局2016年经过半年的调查,在2016年9月21日的《羊城晚报》公开发表文章:云联惠是消费创新,不是*。

2、2016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年鉴》载入了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展历程和发展成果。《年鉴》之权威性不容质疑。

3、 国家官方媒体《中国商报》《法制时报》《中国经济新闻网》《中国财经新闻网》《中国经济时报》《人民日报》等众多媒体的客观、真实的报道云联惠创新发展的核心价值,反映出云联惠公司是互联网平台收益分配方式的创新企业,是普惠大众,激活居民消费的很好的创新企业。

三、云联惠公司获得的专利发明知识产权

云联惠公司本身就不构成*犯罪,没有犯罪的事实行为,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因为云联惠是把自己的平台收益分给参与者,是大爱付出,不是索取,何谈骗取的主观故意哪?如果像阿里、京东、美团、滴滴打车等是把平台收益给自己的*分红利了,那样也不能认定是在骗他人哪?云联惠是《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加入平台消费是法律规定,免费加入,成为云联惠的消费用户,在平台想创业的,缴费成为电商消费用户,这是天经地义的事,缴费获得的是平台的销售权,为什么要歪曲事实的将平台使用费错误的认定为“入门费”哪?这个法律是不允许的,是执法犯法等等许多违背法律规定的错误认定。

云联惠共有发明专利十八项,都是公司正常运营时以黄明为领头人研发并获得国家颁发的证书。其中,云联惠五个系统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1、《云联消费返还管理系统V1.0》证书号:软著登字第2043833号,登记号:2017SR458549。

2、《云联商务大系统V1.0》证书号:软著登字第0636076号,登记号:2013SRI30314。

3、《云联会员代理系统V1.0》软著登字第2044544号,登记号:2017SR459260。

4、《商业资信大数据运营管理系统V1.0》软著登字第2041225号,登记号:2017SR455941。

6、《云联创业奖励结算系统V1.0》软著登字第2041208号,登记号:2017SR455924。

然而,国家颁发的专利证书在目前的执法机关眼里好像就是废纸一张,谁来保护云联惠企业的知识产权?

四、云联惠拥有工商颁发的整套合法手续。

四年多来依法纳税40多亿,平台的收益分配分享400多亿元,这样的良心善举,这样的对互联网平台收益分配方式的创新,确反倒没有执法者看见。特别是海珠去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17年2月20日形成的《调查终结报告》,歪曲云联惠运营事实,主观臆断云联惠发展风险,是云联惠创新商业系统及参与的消费用户和商家千万人陷入被冤屈的境地。百万商家绝大多数,由于在云联惠正常运营期间投资发展,系统被强制关停导致联盟的民营企业关停、*,使企业在经济发展中流泪又流血。

综上,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企业依法经营,守法运营确导致无辜被套上“*”的恶名,致使千万百姓和百万商家举步维艰,怀疑、质疑遵规守法的所得到的“安全感”在哪里?怀疑、质疑执法者的公信力在哪里?党和国家颁布的《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何时能真正落实到创新的云联惠公司。不要让创新的民营企业先行先试成了被“犯罪”的牺牲品,既流泪又流血。伤了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的心。

云联惠消费用户经济、法律组20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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