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之了君带大家学习的是《经济法基础》第四章中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内容。
这两部分的知识是《经济法基础》中的重点内容,在往年考试中经常涉及不定项选择题,大家要反复巩固学好基础。
《经济法基础》第四章:增值税和消费税
一、增值税纳税人
1.纳税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2.纳税人分类
(1)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2)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之了提醒】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但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视同销售
1.委托代销、销售代销货物;
2.异地(非同一县市)移送;
3.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
(1)非增值税应税项目;(2)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3)投资;(4)分配;(5)无偿赠送;
4.将购进的货物用于:①投资;②分配;③无偿赠送;
5.无偿提供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
1.非经营活动的界定
(1)行政单位收取的满足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2.其他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货物转让;
(6)财政补贴收入,但与纳税人销售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除外。
四、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1.准予抵扣的情形
(1)购进农产品:
①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专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凭票抵扣;
②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专票,按专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
③取得(开具) 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
④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
(2)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①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按发票上的税额;
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可抵扣进项税额 =(票价 燃油附加费)÷(1 9% ) ×9%;
③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可抵扣进项税额 =票面金额÷(1 9% )×9%;
④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可抵扣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 3%)×3%。
2.不得抵扣的情形:
(1)用于简易计税、免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
如果是既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又用于抵扣项目的,准予全部抵扣。
【口诀:专用不可抵、兼用可以抵】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外购材料、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不动产等相关的都不可以抵扣;
(3)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4)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的进项税额不可抵。
五、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应税销售行为
(1)直接收款方式,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
①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②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预收款方式
①销售货物:货物发出的当天;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②提供租赁服务: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5)委托代销方式
①收到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②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7)视同销售
①货物: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②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为劳务、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六、消费税征税环节
1.生产
(1)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纳税;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①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纳税,终端销售时纳税;
②用于其他方面:移送时纳税。
2.委托加工
(1)受托方为单位的,由受托方代收代缴;
(2)受托方为个人的,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
(3)委托方收回应税消费品后,直接出售不纳税(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
3.进口: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
4.零售
(1)金、银、铂、钻首饰及饰品;
(2)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生产或进口 零售)。
5.批发
(1)卷烟、电子烟在批发环节加征消费税(生产 批发);
(2)烟草批发企业销售给烟草批发企业不缴税。
七、消费税税目
1.健康:烟(包括电子烟)、酒;
2.环保:鞭炮焰火、成品油、摩托车、小汽车、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涂料;
3.奢侈: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
八、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计征: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销售额的确定:
(1)销售额=全部价款 价外费用(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物租金、优质费等);
(2)初级会计考试中价外费用、零售价、含税销售额、普通发票金额都含税,有规定从其规定。
2.从量计征:啤酒、黄酒、成品油。
(1)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2)销售数量的确定:
①销售时为销售的数量;
②自产自用时为移送的使用数量;
③委托加工时为收回的数量;
④进口时为海关核定的数量。
3. 复合计征:卷烟、白酒。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4.特殊销售额
(1)自设非独立门市销售,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与销售数量计税;
(2)换、投、抵 按同类消费品最高销售价格计税;
(3)白酒的“品牌使用费”并入销售额计税;
(4)以旧换新的金银首饰按照实际收取的全部价款计税(新-旧 差价);
(5)包装物押金并入销售额征收。
九、已纳消费税准允扣除的范围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高档化妆品原料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3)外购已税珠宝、玉石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已税鞭炮、焰火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
(6)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
(7)外购已税实木地板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外购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成品油;
(9)外购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
【注】酒类产品(不包括葡萄酒)、高档手表、小汽车、摩托车、游艇、电池、涂料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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