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
实施市中心城区机动车限行措施的
通 告
为有效减少市中心城区机动车污染物排放, 持续改善空气质量,积极应对当前大气环境严峻形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在市中心城区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限行区域
洪河大道以南、驿城大道(原铜山大道)以东、汝河大道以北、兴业大道(原驿城大道)以西范围内的城市道路(不含上述道路)。
二、限行时间
2018年12月10日至2018年12月31日,每日早7时至晚20时。
三、限行规定
(一)限行时间内,以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和外地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准(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最后一位数字为准),在限行区域实行单数单日、双数双日行驶。具体为:机动车号牌尾号为单数的(1、3、5、7、9)在单日上路行驶;机动车号牌尾号为双数的(2、4、6、8、0)在双日上路行驶。
(二) 农用拖拉机和大中型货车24小时严禁驶入限行区域。已办理通行证的货车,同时遵守本限行规定。
(三)不受限行措施限制的车辆:
1.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2.公交车、大中型客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校车;
3.车身外观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道路清障专用车辆;
4.车身外观喷涂统一标识的环卫、园林、市政(含污泥运输)、热力、供水、供电、供气、供油、通信、邮政(含报刊发行、快递 )、押款、保险查勘、新闻采访、医疗废物转运等专用车辆;
5.悬挂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的新能源汽车;
6.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四、保障措施
(一)在限行期间,提倡绿色出行,市中心城区公交车辆免费乘坐。
(二)广大交通参与者要自觉遵守本通告之规定,提前选择交通方式,合理规划出行路线。
(三)违反本通告之规定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市中心城区机动车限行措施的通告》(驻政[2018]75号)自2018年12月9日起暂停施行,2019年1月1日起恢复施行。
2018年12月6日